一文看懂》我會被罰20萬嗎?國會改革增訂罰則,誰可能觸犯藐視國會罪?

2024-05-2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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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1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有民眾於院外的青島東路集結,並舉出「我藐視國會」的手板。(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21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有民眾於院外的青島東路集結,並舉出「我藐視國會」的手板。(資料照,蔡親傑攝)

國會改革法案引發朝野衝突,立法院目前已完成2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二讀,預計24、28日院會將繼續審議未及處理條文,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朝野對國會改革中的最大癥結「藐視國會罪」,已二讀通過課處行政罰鍰,雖追訴刑事責任的部分仍待闖關,朝野今(22)日卻已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藉著質詢新任法務部長鄭銘謙隔空開槓。究竟誰可能會觸犯藐視國會罪?《風傳媒》盤點修正條文案,釐清誰在未來可能會受到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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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主導修正的國會改革法案,迄今已二讀通過2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包括開議日議程決定方式、追認緊急命令及正副總統彈劾案採記名表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且採依序即時回答、官員書面答詢時限縮短、強化人事同意權行使、確立國會調查權,以及藐視國會與反質詢可課處行政罰鍰等;雖民進黨團逐案杯葛拉長議事程序,但藍白仍憑藉人數優勢在上百次的舉手表決中全勝。

面對藐視國會的罰則山雨欲來,朝野立委今日透過質詢鄭銘謙隔空互槓,綠委沈發惠控訴,反質詢與藐視國會行為在現行法律的構成要件都沒有明確界定;綠委吳思瑤則直言,通過二讀的部分條文已有違憲之虞;不過,藍委吳宗憲反嗆,違憲與否並非由法務部認定,法律人都知道惡法亦法,該做的事應是再拜託立法院修法,或尋求大法官解釋憲法,而非自行決定不執行相關法規。

20240521-立法院21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顏麟宇攝)
立法院21日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在深夜11時46分散會前,通過19條修正條文二讀通過。(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會改革修法有哪些罰則?

依照21日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文,被質詢人若答覆超過質詢範圍、反質詢、無涉秘密事項卻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未經同意即缺席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經主席制止仍違反,經院會決議將處2萬至20萬罰鍰;逾期仍不改正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並得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受質詢時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21日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之1條修正條文規定,需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被提名人,若未依規在7天內由提名機關送交學經歷、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審查相關資料,或拒絕依立法院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答覆相關問題,或是拒絕提出結文,又或是在提出結文、具結後仍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提供虛偽資料,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而21日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修正條文明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不配合國會調查,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士不配合國會調查,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也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20240521-立法院會21日繼續處理國會改革法。(陳昱凱攝)
立法院會21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朝野立委舉手表決超過160次,最終二讀通過藐視國會及反質詢的行政罰鍰、強化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正副總統彈劾案時採記名表決、確立國會調查權等。(資料照,陳昱凱攝)

至於未及處理的藍白共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之5條再修正動議,擬定若出席國會聽證會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證言或提供資料,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證言若為虛偽陳述,經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有關人士證言為虛偽陳述,則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此外,依據藍白共提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案再修正動議,擬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並擬增訂第141條之1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進行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哪些人可能觸犯「藐視國會」?

究竟國會改革法案若修正通過後,未來可能觸犯藐視國會的有哪些人?針對不同身分、不同行為者,依照前述條文規定,經院會決議可進行的處罰,大致分為被課處行政罰鍰、移送監察院彈劾或懲戒、追訴刑事責任關押或罰金;而依前述分類,政府公務人員可移送監察院、追訴刑事責任,法人、民團及社會有關的民間人士,則最多僅會被課處行政罰鍰。

對照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及二讀條文,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以「被質詢人」作為規範對象,未定明何謂被質詢人,但同部法規有關國會調查的條文,國會調查權詢問的相關人員,條文內載明為「接受調查之人員」,出席聽證會證言的相關人員,條文內也明載為「出席人員」,可見雖國會調查權範圍涵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有關人士,但均非可被追訴刑責的被質詢人。

至於未來《刑法》修正通過後,可能因出席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而觸犯藐視國會罪的人,條文內也已明定為「公務員」。綜合前述,未來修法後可能因不配合國會調查及聽證而觸法的法人、民團及社會有關的民間人士,或是不配合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審查的相關被提名人,最高僅會被課處20萬元的行政罰鍰,且不服者均可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涉刑責。

20240521-e401_01-在野陣營國會改革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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