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交通部是反覆無常的麻煩製造者?

2024-05-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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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改來改去,朝令夕改不但民眾難以適從,對駕駛人也是一種設計性陷阱。(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作者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改來改去,朝令夕改不但民眾難以適從,對駕駛人也是一種設計性陷阱。(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改來改去,朝令夕改不但民眾難以適從,對駕駛人也是一種設計性陷阱,早上宣佈要罰,中午撤銷不罰,晚上又維持要罰,相信沒人閒著整天翻法規修訂歷程研究,或眼珠子時時注視政令宣導,稍一個不留意罰單就上門,郵差按鈴有掛號信,心情就七上八下,看到交通警察隊或監理站信封更八九不離十,沒出門也有紅單造訪才可怕,檢舉達人防不勝防不說,法規變來變去也不好玩,慢幾天投保強制責任險,無巧不巧這期間剛好被測速違規拍照,原以為繳了超速罰款就結了,一個月後又吃另一張罰單,名曰「未投保併同告發」,不虞之罰恐怖度達指數5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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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戴口罩防疫規定一日三變,指揮官陳時中被罵翻,軍公教退休制度數十年如一日施行無礙,一到蔡總統就窒礙難行,法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蕩然無存,交通部道交條例修正顛三倒四,民眾不曉得塵埃何時落定,交通違規記點、檢舉等調整措施,行政院最新版本草案「暫」定調,簡言之是微違規不記點及不接受民眾舉發,遭質疑係為違規關一道門又開一扇窗,行政院長陳建仁受訪表示,政府要保障道路使用人安全,也要兼顧駕駛人生計不受吊照影響。依大法官釋字第503號釋示一事不二罰原則,暨釋字第808號解釋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違規〉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它當指同一行為不受重複處罰,非指不能雙種處罰,刑罰徒刑併科罰金合憲即是,違規罰金+記點亦是,皆不構成一罪〈過〉兩罰。

台北、彰化及嘉義市都有議員質詢,科技執法暨記點吊照引發民怨,交通新制日新月異,推陳出新卻越推越擾民,法規越修越多陷阱,民怨越積越高,決策遇抗爭馬上胎死腹中或無疾而終,交通部該改名「朝令夕改部」或「父子騎驢進城部」了!動輒開罰與重罰增加國庫收入,是民進黨執政的交通擅長,罰金作為錯誤政策補助金很好用,扁政府與蔡政府屢試不爽,美酒為了改善交通,多麼師出有名,但錢進了國家口袋有,交通改善無,因為頭痛醫腳沒搔到癢處。

應徵那一種工作,坐在家裡錢就會從天上自動掉下來?謎底是當許願池裡王八。監理站居然有此差事呢!筆者父親超速,一星期就火速收到違規通知單,過一個月又收到另一張未投保併同告發違規紅單,氣到瞳孔地震了,乖乖好可怕喔!什麼時候監理機關可因發現某違規而推斷另一違規存在之權力呢?前立法院長游錫堃稱廉恥是君主時代產物,應該說「推論違規」才真是古帝王專制產物吧?天上掉下來違規罰款就算了,監理站還貼心提醒違規車主依該站資料沒有駕照,期限內若無申請主張歸責他人,將再寄出因無得記點而加倍罰鍰的罰單或無照駕駛違規單,連環違規推定,這是什麼恐怖政府呀!老婆的車借老公或閨密開,不小心違規,基於感情或嫌麻煩要代繳罰金也不行,這樣子也要認定就是車主違規,情理法通通說不過去的!

最近服務的公司收到一張怪罰單,違規理由是一個月前會計已繳的違規單車主登記為公司,期限內未辦理歸責自然人手續致監理站無從記點,逾期再裁決加罰原違規2-3倍金額之罰金,這規定宣導不足,根本沒人知曉,是否不教而殺、有無一罪兩罰?

日前筆者收到生平第一張交通罰單,不是我乖,是運氣好沒被抓,這必須坦白,但查道交條例第 7-2 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條列7款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方得逕行舉發,我雖符合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第7款情形,然而當天路上車輛稀少,據儀器測速64公里數據,我並非時速百公里呼嘯而過跑車讓交警猝不及攔,亦非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也不是騎在車水馬龍內線道揮旗吹哨硬攔「不好使」,當時兩名未著制服人員站架設自動測速器旁,遠遠應已測出超速,當場攔車綽綽有餘,安全性無虞,毫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要件,為何事過境遷才掛號寄達違規單,讓違規人喪失當場異議機會?此與法規明文意旨有違,屬瑕疵之裁罰處分,現場交警執勤又何以穿著私便服,是否蓄意掩藏偽裝?

再者同條例同條第2、3項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最低速限之取締,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且「應」在一般道路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筆者網路查違規處非屬台南市警察局固定式交通違規照相路段,臨時架設之測速器類型,當天明確未見有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因兩位「便衣交警」沒當場告發致無法當面就此異議,該當時未查覺超速故不可能蒐證警方未立測速取締警告牌,因之「有豎立警告牌」舉證責任乃轉移到警方,此一「應」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為法律強制規定必得如此,若有違反則舉發無效,行政法院諸多判例足供參照。

無獨有偶,筆者媽媽在母親節也收到違規單禮物,是檢舉達人傑作,逕行舉發不少文明先進國家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加拿大即是。該違規舉發單位填單日期脫離違規日過長,寄達違規人足足20日之久,4月6日違規、4月8日接受舉發,4月25日方填單郵寄,翌日才由違規人接獲通知,這中間拖這麼長時日,家母坦承沒那麼好記性,當日是否騎經該路段,轉彎有無打方向燈,早不復記憶,則違規辯白權相對受損。按道交條例第 7-1 條新法旨趣,頗有「速審速決」意涵,被檢舉人遭偷拍往往渾然不知,甚至違規與否不自知,故其第 2 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 1 項之檢舉,經查屬實「應即」舉發,且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即不得再予舉發。用意禁止「檢舉權睡著或濫用」,兼不許舉發單位無故延宕,舉發單位或可辯稱檢舉案堆積如山忙不過來,但那不是妨害違規人權益堂而皇之理由,畢竟各有立場,「應即舉發」顧名思義「應該即時舉發」,4月8日距4月25日已然曠日廢時,稱得上「應即」嗎?舉發單位作業時效已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退一步講,即便違規事證明確,有照片為證,然而本案屬不具公權力民眾檢舉案件,撇開AI 生成圖片及電腦合成科技盛行,民間提供影片本較缺乏公信力,私人截圖稍嫌斷章取義,失之偏執,違規通知檢附之 2 張照片,編號 1 圖片離叉路口尚一段距離,被檢舉人有可能未及使用方向燈即被拍定,編號 2 圖片已拐彎轉正,方向燈已導回又剛好被拍亦有可能性,未連貫圖片根本不足以證明被檢舉人未使用方向燈,須待親往警局目睹連續錄影見證為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授權民眾檢舉某些違規,誠屬不恰惡法,儼然鼓勵密告陷害,試問駕駛人彼此出賣當「抓扒仔」,類似對岸早期「街道委員會」,大家都冤冤相舉報豈不天下大亂?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檢舉魔人」此風不可長也!但所謂惡法亦法,違規舉發或許仍屬有效,可是該舉發人居然己身不正還敢正人,簡直做賊喊抓賊,自己違規停車〈或行駛〉於路邊畫黃線之慢車道上,守株待兔無差別偷拍檢舉他人違規,由照片可窺知該車一直佔據狹小機車道蒐證違規〈害家母繞入快車道可能因而瞪他〉,行車紀錄器洩底無異「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筆者有實地勘查模擬並現場拍照存證,網路亦能Google確認,該處除前方幾步畫一停車格,皆畫黃線緊鄰店面,檢舉人違規在先,憑什麼舉發其他人違規,「違規取證之違規」其告發有效乎?

故檢舉人的車不管靜止或行駛〈證據顯示靜態的伺機蒐證良久,非尾隨後車臨時起意〉,他違規多久行車紀錄器會說話,從檢舉圖片明顯自證檢舉人盤踞慢車道違停,依受理舉發的轄區員林交通分隊員警職業敏感度及專業,當不難看出端倪,家母乃申訴「反檢舉」並緊急請求保全證據,萬一進入訴訟會庭上請求舉證,倘因舉發單位拖延太久影響證據蒐集,警方須負延遲過失責任,案外案併請監理站處理暨後續結果說明中。違規情事一碼歸一碼,被檢舉人與檢舉人違規各自獨立,行政罰務須信守程序正義,程序影響實體效力,國內法學者強調「審理程序合法為判決生效要件」,再基於毒樹果理論,毒樹必長出毒果,瑕疵舉發行為所製成之罰單及記點就是瑕疵行政處分。

很多人接獲監理站明信片「最後通牒賀卡」,驗車期限屆滿前趕至委託之代檢廠欲作車輛定期檢驗,卻不得其門而入吃閉門羹,原因是尚有罰單未繳清。罰鍰未繳不得驗車及換發行照,只會讓違規增添一樁、更行惡化,無異於火上加油與雪上加霜,這根本是在製造問題,而不是在解決問題,蓋超速違規乃不小心造成,不准驗車則是政府機關陷害,若因而延誤或遭警攔檢告發,還有行車安全之責任歸屬如何?滯納金這賬算誰的?違規大戶也許目前手頭吃緊繳不起上萬罰金,勉強還付得起三、五百元檢驗費,監理單位擱著強制執行國家公權力,卻捨本逐末效法銀行限縮信用額度及「禁奢」破產條款那套作法,這般行徑若可行,是否人民欠繳水費,經濟部也可以凍結其消費油電等所經營之相關企業產品?最奇怪的是,紅單沒清繳完畢,監理站會禁止驗車及禁止過戶,就是不會禁繳燃料、牌照稅,哈!「厚此薄彼」選擇性禁止的執法,豈不怪哉?

行政行為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業經行政法院判例在案,交通部卻認為行政判決先例僅屬個案,不能作為範例,言下之意是相同情形仍要一再反覆透過訴訟程序解決,也就是說要擾民到底之意。高中軍訓有「爾後看齊遵此要領」口令,為何我們的交通部一定非得要搞「烽火政策」,非得凡事節外生枝才甘心?交通部稱得上是麻煩製造者哩!

*作者為顧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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