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吳宗憲之怒─「行政特權」不是恣意濫權

2024-04-0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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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會改革法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右)槓上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左)。(截取自國會直播頻道)
為國會改革法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右)槓上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左)。(截取自國會直播頻道)

但「權力分立」原則下的「行政特權」當然不能這樣定義。首先,國家機密保護法,對國家機密有嚴格的分級與認定程序;其次,五八五號解釋固然認定行政首長有「國家機密特權」,但大法官也認為若要以此排除立法院調查(閱),也不能過度浮濫,應以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列舉者為限:「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也有論者認為所謂「行政特權」應以戰時或非常時期為限,簡單講,不是行政首長隨手畫定就是「機密特權」,而阻絕立法院調查或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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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不能藐視議會,中央首長不能藐視國會

由是觀之,高端疫苗國安,但攸關人民健康,當然可以調閱;金廈撞船事件,除非海巡接到「上級或層峰命令」,故意挑釁,可能屬戰爭先兆必須秘密為之,否則若只是海巡執勤的「意外」或技術疏失,和國安沒一點干係,豈有不能查之理?唯一要謹慎的金門地檢署的卷證,可以「偵查中」為由婉拒提供,但是,偵結之後,就沒有理由拒絕立法院的調查調閱。

至於吳宗憲介意的官員備詢藐視國會該如何處置?從國會聲明譴責(這對臉皮厚的官員無效)、罰鍰到刑責,民主國家借鏡所在多有,不但沒有違憲問題,甚至何佩珊竹篙逼菜刀引據的五八五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真調會不能直接入人於罪,但却認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附屬的強制權力以「應以科處罰鍰為限」,但要求裁罰要件和標準要明確;如果罰鍰可以做為國會調查權附屬的強制權力,立委質詢權有何不可?當然裁罰要件、標準和程序都要明確;行政院也不必擔心立委每天在國會發瘋罰首長錢,行政權不能恣意濫權,立法權也不行,否則處政務官以罰鍰,立法院還沒決議,立委大概就要被民意駡倒了。

其實,台北市政府就曾公函對列席議會官員答詢時說謊、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等「違失行為」,表示將依個案認定檢討其行政責任,並循法定程序辦理,如記過、申誡等,情節嚴重者可移送監察院或逕送公務員懲戒法庭。基層首長不能藐視議會,中央首長當然不能藐視國會!

台灣自許是民主國家,但民主最重要的環節─國會權力不彰久矣,行政院能如此大剌剌地不甩立法院,唯一的理由是,他們的權力來源是總統、閣揆,而非民意。吳宗憲應該生氣,最該氣的不是何佩珊,而是不爭氣的國民黨─如果總統勝選,柯建銘大概就是國會改革的衝鋒號,而何佩珊的書面報告,肯定會有另一個版本。政治沒有如果,國會改革歷二十多年而無功,不是沒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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