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公共藝術審視文化部的消極作為

2024-03-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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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的弊病在文化政策需要被肯定的氛圍中被默許,反正最後事情總能喬定。(示意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公共藝術的弊病在文化政策需要被肯定的氛圍中被默許,反正最後事情總能喬定。(示意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遲來的監察院 better than nothing

近期監察院突然醒來並對文化部採取「激烈的」糾舉,這個動作讓許多人深感不解,原來臺灣政府最自豪的民主氣息確實可能還殘留著,監察院之所以如此大張旗鼓是因為事涉近百億的公帑在所謂的代辦操作之下形同浪費,最諷刺的是這種浪費以藝術的糖衣包裹著政治的腐敗。是的,筆者所討論的就是公共藝術,原本設立公共藝術的美意早已成為不公不藝,筆者對於監察院的糾舉其實無甚感覺,但是對於文化部長年以來的怠惰與姑息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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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一九九八年立法通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來,迄今按該法所設置的作品已達至少五三四九件。立法院於二○二二年修法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第四章第十五條納入了公共藝術的範圍,明訂重大公共工程應提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的預算辦理公共藝術,這直接導致公共藝術經費爆炸性的膨脹 (二○二二年之前的挹注僅九十八億元) ,但也因為如此衍生了許多弊病,百分之一的預算看似不多,但如果工程耗資破十億,百分之一就已達千萬,更何況所謂的重大建設其預算往往高達數十億甚至百億,以此觀之,即使單一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藝術經費,也可能突破過去數年全台的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我們若以正在大興土木的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為例,其公共藝術經費就已破五億。

豐原轉運中心公共藝術「運轉城市」表現「城市堆疊、樹冠棲居」的概念。(圖/台中市政府)
公共藝術納入文化藝術及促進條例,不過文化部卻缺乏政策執行的能力,只是為了做而做。(圖/台中市政府)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將公共藝術納入範圍固然可喜,但缺乏政策能力的文化部依然只是為合核銷而核銷,至於多數的興辦機關也因缺乏專業而選擇「為了辦理而辦理」,這其實也是文化部的非戰之罪,因為觀諸目前的法規,政府採購的評選制度允許機關內部產生審委 (即內審) ,而所謂的外審則以學者專家充任 (通常是學有專精的大學教職或是自相關單位退休的公務員) ,儘管法規限制內審與外審的比例,但機關為了貫徹其主張而讓內審多於外審是常見狀況。而且,所有審委的勾選其權責在單位主官,簡言之,單位主官可以根據其好惡去選擇所謂的專家學者。就公共藝術審查的領域而言,其好惡顯得相當弔詭,一則主官並不全然具有專業,這點其實對於非屬於公共藝術領域的公共工程標案也相同,二則與其他公共工程標案不同的是公共藝術領域衍生出代辦現象。亦即單位將興辦公共藝術設置的業務委託代辦公司處理,也因此導致在審理過程中出現違反審議規則、委員間相互評選、甚至是綁標或圍標的重大惡行。然而,這些弊病卻都在文化部認為文化政策需要被肯定的氛圍下被默許 —— 就算違法也無所謂,反正事情總能被喬定。政府的其他採購雖也偶見弊端,但像是公共藝術類如此明目張膽而政府毫無作為的異象實屬少見。

也是供應鏈

在設置公共藝術的領域裡,代辦公司與得標廠商之間早已形成一種特殊的供應鏈,兩者聯手壟斷的結果就是讓公共藝術成為濫竽充數、劣幣驅逐良幣的公共災難,這種壟斷以下列四種排列組合出現;

一、評選委員未利益迴避;部分標案出現審委曾經是競標他案廠商的荒謬情形,例如2019年藝術家周逸傑代表古采藝創環境公司提案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二及第三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案,同年第二殯儀館二期整建工程案中卻又擔任評選委員,該案由古彩藝創環境公司得標,如此球員兼裁判的荒謬劇,難道各相關單位不知嗎?還是其實他們都知情,只是認為如此荒謬無傷大雅?有趣的是在政府採購標案的審理流程中,第一個動作就是由執行該案的主官詢問提案廠商是否對審委有任何利益迴避的疑慮。

二、特定代辦公司代表在得標之後繼續擔任其他標案的審委;例如2018至2020年之間雙宏知識國際有限公司代辦案件計有,歐陽奇委員得標兩案,擔任過六次審委、陳齊川委員得標兩次,擔任五次審委、王懷亮委員得標兩次,擔任過六次審委。換言之,怎麼審都是自己人,得標與否照輪流。

三、代辦公司與得標公司負責人曾是同一人;筆者說過公共工程採購的弊端,儘管在各領域都可見,但像是公共藝術類如此荒唐的只能說是天下奇觀,例如2018及2019年東立興業代辦公共藝術,使得亞洲數位典藏公司得標兩次,經查東立興業 (2010至2012年) 與亞洲數位典藏 (2013年至2014年) 其負責人都是游志龍。

四、代辦公司與得標公司都是同一家;前文所指的是過去式,此處則是現在式,例如遠百竹北BOT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代辦的喜恩文化藝術與得標的宇埕室內裝修設計公司其實就是同一家公司。又例如蔚龍藝術有限公司所代辦的案件中,有四個案件由謙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得標 (分別是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四項公共藝術委託創作案、員林公共藝術設置案、竹科公共藝術設置案、臺鐵左營新站公共藝術設置案),得標與代辦的公司竟然有一樣的聯絡電話。

文化部真的醒了嗎?

就公共藝術而言,台灣每年約有100多案、約300件的公共藝術作品,對於1%的法定設置經費,過去並沒有編列維護管理費,前年修訂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增列新規定,單位必須編列10年管理經費,同時也將退場機制載入法條,拆除移置也需提計畫,針對公共藝術的視覺觀感及地方衝突等等爭議,也規定公共藝術評選小組必須有5分之1是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也不得少於2分之1,希望藉此兼顧藝術性與實際面。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共藝術的最大問題是興辦單位大多將權責交由代辦公司處理,而主管單位的文化部一直選擇漠視亂象,只有在前年8月函示各級單位「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為原則,落實審議監督與輔導權責」。文化部的這個動作只是繼續裝睡罷了,如果身為主管單位的文化部選擇裝睡,我們又何須這支雞肋?

審視公共藝術領域內的標案,交通部代辦比例居冠超過8成,台中市代辦數量則居第一,2016至2021年,包括科技部、交通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共25個公共藝術審議會,其中六都的代辦比例超過5成,更令人拍案叫絕的是連文化部也占了一半之多,案件總和最多的台中市,委託代辦的案件也最多,新北市與高雄市的代辦比例甚至超過7成5,中央的交通部更是高達八成三,反觀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雖然數量不多,卻都由公務人員自辦,這也說明了公務員非不能為,只不過多數的他們寧願選擇偷懶。

去年的11月21日似乎感到苗頭不太對的文化部「正式」討論此一議題,打算透過公眾討論以矯正公共藝術設置的相關制度,其中第一場與會人員包含以下,胡氏藝術胡朝聖、喜恩文化藝術陳惠婷、豪華朗機工林昆穎、杜象藝術白雅玲、蔚龍藝術王玉齡等人,不知道文化部是不是也跟衛福部一樣有血液循環不良的問題?可能是食用太多蘇丹紅?還是說喝了太過量的茶與咖啡? (根據衛福部的說法蘇丹紅與茶及咖啡都是不確定的致癌物) ,此五人中,僅豪華朗機工的林昆穎目前沒有擔任過公共藝術的代辦,其餘四人,均曾承接過公共藝術標案的「代辦委託服務」。看來文化部其實是支持公共藝術代辦行業的,且對於因為制度不良所滋生的亂象視而不見。

目前代辦公司最常引用採購法第39及40條為自己漂白 (美其名叫做專案管理) ,其條文如下;第39條: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二、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三、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第40條:一、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二、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究其實,採購法第五條之一已載明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二為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以上兩條文說明機關可選擇代辦服務,然而今日之弊並非讓代辦公司換個名稱叫做「專案管理」即能擺脫。其次,根據由採購法而衍伸出的採購人員倫理準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款則有以下規定;一、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二、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意即該倫理準則中已將負責採購 (無論是採購法第五條所稱的代辦,或第三十九條中所稱的專案管理) 的人賦予採購人員的身份,既然具採購人員身份,則必須遵守採購法中關於利益迴避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如若違法則應以「授權公務員」身份依罪裁處,所謂的授權公務員指的是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因法令依據而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交由特定團體 (以我們所討論的議題則為代辦) 之成員行使之,而使該人員享有法定職務權限。此處所稱法定職務權限,指的是所從事之事務只要符合法令 (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倫理準則、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或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等) 明文規定者皆屬之,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及兼辦採購人員均屬此範圍內。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代辦之所以形成肇因於專業的分工需求,原意是希望透過某些具有專業背景的單位輔導公部門建立起自己的能量,只是立意良好的設計抵不過公部門的怠惰,經過這二十多年來的演化,公部門不但沒辦法自理,還讓代辦為所欲為,例如在徵選公共藝術時,由代辦公司推薦評委,因此代辦得以掌握特定評委,也能讓特定藝術家得標,簡言之,代辦、評委和藝術家形成了生態鏈,最終導致有關係的藝術家得標,其他藝術家往往不得其門而入。代辦的操作手法有許多,例如假藉提供倍數委員名單供機關挑選,或推薦委員,但已穿插自己人於其中,透過此一操作,代辦也能有效限縮可以投標的藝術家或團隊,並從中與不肖的審委分贓,簡言之,代辦與審委及藝術家形成三角對價關係,彼此之間互為選手及裁判。同時不良的代辦也會假藉其專業管理者的角色,向獲選藝術家索求回扣,或要求採用他們的施工廠商,至於藝術不藝術根本不重要。這可能還不是最恐怖的,最後公部門竟然連舉辦公共藝術講習會時也公然推薦各家代辦承包,就連文化部所找來的「討論」對象十之八九都是代辦業者。簡言之,公部門與代辦沆瀣壹氣。

代辦之弊也不是無解,畢竟危害甚深,許多受害者也挺身而出。例如2019年當時任教於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的教授林右正,利用擔任審委的機會,成立多家公司圍標公部門及學校發包的裝置藝術工程,再利用關係影響其他審委,使其護航助其得標,最終林右正遭到舉發,經司法程序偵查定讞判刑1年6個月。

亡羊補牢?

整體看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委員群中,有專業背景的是多數,筆者相信絕大多數的委員也都是秉公處理的清白之流,但為何公共藝術領域的審委卻問題叢生?主因在於學界中專研這類公共藝術者並不多,更精確地來說,如果單指雕塑、造型這類領域,則可以擔當審委的學者可能不多,然而,公共藝術所牽涉到的領域恐怕不單單只是雕塑或是造型美學這般而已,公共行政、大眾傳播學、社會學、廣義的藝術學等等,這些都是應該可以納入考量的範圍,甚至歷史學者也應該是審委之一,例如最近經常在公共藝術出現嚴重瑕疵的軍方,營區的公共藝術往往與該部的歷史或是戰績無關,甚至出現藝術品由大陸製造進口的荒謬情事。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在前年底針對此問題申請自動調查,認為文化部長年對公共藝術遭特定代辦壟斷之不合理現象未積極處理,除有失主管機關職責外,且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未善盡揭露資訊的義務、未將違規廠商及審委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未針對重大瑕提起司法程序、未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對於監察院的「指控」,文化部皆以「皆未接獲檢舉或明確違法事證」、「各徵選方式簡章範本第廿條訂有迴避條款」等等說詞消極回應,顯有重大違失,但反正文化部部長也是監察院院長的過去愛將,過過招走走形式罷了,院長還是院長,部長也還是部長。至於民脂民膏?who cares?

*作者為遠眺花果山的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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