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雷同≠主觀上有抄故意:《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3)

2024-03-31 05:10

? 人氣

劇本核心之抽象情節、思想、主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一審法院經調查後,2019年12月27日宣判原告敗訴。理由在於原告《後來》劇本核心「戀愛、分手、錯過、重逢、再也回不到從前」屬於抽象情節、思想、主題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與被告之兩部作品具有完全不同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情節事件、情節發展串聯、人物與情節的交互關係、矛盾衝突等,觀眾不會產生相同或相似之欣賞體驗,也不會錯誤感知作品來源,很難認定兩者為同一故事,不構成實質相似。原告影片策劃方案包含片名、演員、導演、題材、宣傳語等簡單表述,無法構成語文著作,被告無從侵害策劃方案之著作權。原告僅獲得歌曲〈後來〉之非獨家授權,限於作為電影歌曲使用,無論被告作品與歌曲〈後來〉是否有關,原告均無權禁止。歌曲〈後來〉的知名度形成源於劉若英,與原告無直接關係,不能成為原告的獨享利益,反而限制劉若英等人的正常使用。且原告對〈後來〉歌名不享有任何權利,並未形成對原告具有影響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亦無仿冒混淆之情況,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湖北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光亞公司上訴敗訴,維持原判。

《影視著作權 合作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影視著作權與合作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作者為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致力於智慧財產權法律教育之推廣,任教於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及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台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印刻出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