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雷同≠主觀上有抄故意:《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3)

2024-03-3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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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示意圖/取自pexels)

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示意圖/取自pexels)

兩作品客觀上雷同相似,是否即代表被指控者主觀上存在抄襲故意?如何明確區分著作是否受有侵害?著作受保護的界線範圍存在何處?倘使有些元素或素材,本身不在著作權保護之列,從而使用該等元素內容時,即不需取得同意或授權,亦不至於構成著作權侵害。以下針對影視作品中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情形,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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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與概念不受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之原則,不僅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0-1條所明定,亦屬國際智慧財產權司法實務接納之精神。

1.美國電影《移動迷宮》

以美國電影《移動迷宮》抄襲訴訟案為例說明。美國作家TIZE W. CLARK於2002年註冊取得其撰寫小說《The Maze》手稿之語文著作權,並於2004年出版。另有美國作家詹姆士達許納(James Smith Dashner)於2009年撰寫完成及出版小說《移動迷宮》,二十世紀福斯公司聘請諾亞奧本海姆等編劇,將小說《移動迷宮》改編撰寫為電影劇本,並拍攝製作電影《移動迷宮》,於2014年9月公開上映後,作家TIZE 認為小說中之「巨型迷宮、移動牆壁、機械生物」等概念屬於其原創作品《The Maze》享有,電影《移動迷宮》使用前述概念已抄襲侵害小說之著作權,TIZE因此於2014年10月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調查後,最終認定原告TIZE不可獨占「青少年試圖從巨型迷宮中逃脫而經歷重重阻礙」的思想、概念,「適者生存和純真失落的主題是科幻小說和恐怖小說中的常見元素」,此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比對原告書籍與被告影片內容,其場景設定、人物特徵、劇情節奏、氛圍情緒皆不構成實質相似,故於2016年6月判決原告TIZE敗訴。

2.台灣電影《誰先愛上他的》

2018年上映之台灣電影《誰先愛上他的》入圍最佳原著劇本金馬獎項後,翌日金馬執委會收到檢舉,提及該電影抄襲舞台劇《收拾殘局》,爆發劇本抄襲爭議。《誰先愛上他的》劇本由兩位編劇共同完成,其中一位編劇兼導演徐譽庭曾於2000年接觸美國舞台劇《收拾殘局》,將之改編成舞台劇《愛他的女人和男人》,究竟兩項作品僅使用相似之思想與概念,或確屬抄襲,需要比對細究劇情內容。

《誰先愛上他的》導演徐譽庭(圖/金馬執委會提供)
《誰先愛上他的》導演徐譽庭(圖/金馬執委會提供)

具體比對電影和舞台劇之故事內容與主軸脈絡截然不同;《收拾殘局》描述同志情人與妻子於丈夫過世後在房間收拾遺物過程中,主要呈現男女主角共同緬懷思念亡夫的對談情境。《誰先愛上他的》則描繪台灣傳統社會母子緊張關係、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的心路歷程,以及元配和外遇對象的激烈衝突,深入探討傳統家庭與婚姻價值觀及同婚議題。兩者劇情雖皆有探討同性戀、主角罹患絕症死亡、遺孀與亡夫之伴侶同志討論遺產之議題,但僅故事概念相似,情節發展、人物互動、結局皆迥異,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之規定,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之表達,並不及於思想概念,因此電影《誰先愛上他的》不構成抄襲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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