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不是「人」,不能享有著作權:《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1)

2024-03-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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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局提出判斷標準:AI技術之創作不得申請註冊著作權

美國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16日公告「包含AI生成內容的作品著作權註冊指南」,官方表示:(1)作品的作者身分(traditional elements of authorship)若為「機器」,則不符合自然人作者身分(human authorship)之法定要件,不得申請註冊著作權。(2)如果AI技術僅收到人類的簡單提示,而自行生成複雜的文書、視覺影像或音樂,此類作品屬於AI技術之創作,而非自然人之創作,不得申請註冊著作權。(3)使用AI技術創作之作品,可以針對自然人提供創作貢獻之部分,主張著作權保護。(4)申請著作權註冊時,「作者」必須是自然人,並具體標註作品中由「人類創作」及「AI創作」的部分。(5)申請人不得僅因創作時使用AI技術,而將AI技術公司列為作者或共同作者。(6)申請人有義務主動揭露申請註冊之作品中包含AI生成的內容,並說明自然人作者之創作內容,申請註冊之作品範圍,應排除AI生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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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判決:AI演算法生成圖片不受保護

2023年美國法院判決認定AI演算法生成圖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Stephen Thaler博士開發Creativity Machine演算法,並以該AI演算法自動生成的圖片,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註冊著作權。其主張此AI生成圖片屬於Creativity Machine所有權人的委製作品(work-for-hire),以AI為創作者,Thaler博士則是該作品的所有權人(owner)。美國著作權局駁回此AI生成圖片申請案,Stephen Thaler博士於2022年對該局提起訴訟。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Beryl A. Howell於2023年8月18日判決Thaler博士敗訴。主要判決理由在於著作權未保護「沒有任何人類指導」的作品,人類著作人(human authorship)是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要求;並援引獼猴自拍照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判例,判定AI生成的圖片作品亦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灣智慧財產局及法院見解:AI完成創作無法享有著作權

我國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見解認為:「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始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電子郵件1070420)。智慧財產法院亦曾作出相關判決:「電腦軟體依據輸入之參數運算後之結果,此種結果既係依據數學運算而得,自非『人』之創作,自難因此認為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98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影視著作權 合作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作者為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致力於智慧財產權法律教育之推廣,任教於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及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台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印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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