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不是「人」,不能享有著作權:《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1)

2024-03-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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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部門的補助金係屬公帑,制度嚴明,影視製作公司一旦觸法,可能資格被撤銷,或補助金被追繳。倘使文化部後續因特定事由而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投資方可否主張退出?先前投入的資金,應當如何處理?實務上不乏此類先例,關涉投資方與編劇方/製作方、編劇方/製作方與文化部等個別的合約條款約定,需視其退場機制而定之。由此益可理解,影視製作產業多方合作關係裡,合約已經不單純僅在「甲、乙雙方」間相互牽制影響,更會連動影響到第三方、彼此間交互作用。創作者及影視從業人員,應當認知到影視產業的多方合作關係角色,認識彼此工作屬性與商業運行模式,才能從中確立自身在影視產業合作架構的定位,進而靈活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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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製作前期宜同步考量「IP開發」權利布局

隨著近年來商業合作態樣變化,影視作品可衍生多元的IP開發,例如編劇享有劇本的語文著作權,進而衍生各式各樣不同的作品,發展成影片、影集、舞台劇、展覽或是周邊商品等,並透過授權方式授予他人利用,以收取權利金或分潤。2019年公共電視台推出的社會寫實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後續公視轉授權予故事工廠改編成為舞台劇版,於2020年在台北城市舞台首度公演後,逐年持續演出。赤燭遊戲公司於2017年1月製作發行之電玩遊戲《返校》,陸續改編為小說(2017)、電影(2019)、電視劇(2020)、實境展覽(2020),為近期IP開發的最佳實例。影視作品有無限多元的IP開發可能,製作團隊持續摸索而不設限,才能讓影視作品發揮盡致,產生更多元的價值。從影視製作公司輻射形成多方合作的有機體,透過投資人、委製單位、主創團隊、劇組、電視台、戲院、影音串流平台等組成商業合作體系,成就傳播全球的影視作品。

(一)影視作品保護之主體:人類或AI?

AI自動生成影視劇本、預告片等創作內容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近年各產業中對於「AI人工智慧」之應用,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元宇宙概念與數位科技飛速發展,現代生活及工作場域中隨處可見智能系統、智慧型機器人等AI技術,分擔機械性的工作或取代勞力。藝術領域也出現AI藝術作品,翻轉傳統人類創作的思維,挑戰智慧財產權之定義及法律見解。舉凡影視劇本、影像剪輯、配樂、行銷文案,皆有AI之介入與生成。

生成式AI(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從資料中透過機器學習,進而生成圖片等全新資料,生成內容與訓練資料相似,但不是複製;其所生成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主體為何人?AI可否成為著作人(authorship)?目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律之規定,皆僅限於保護人類之精神創作,故產生AI創作內容之權利應歸屬AI機器或人類之爭論。主流意見認為如果人類以AI作為創作工具,由人類主導且深入參與創作,此作品亦屬於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而主導創作之人類可取得AI創作內容之著作權人身分。倘使AI創作內容,純粹是機械化蒐集、統計、歸納、運算等過程產生之作品,由於缺乏人類抽象之精神思想,AI本身不應取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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