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不是「人」,不能享有著作權:《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1)

2024-03-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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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製作公司開始著手電影的拍攝製作時,發展歷程主要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籌備、拍攝及後製。(圖/新北市新聞局提供)

影視製作公司開始著手電影的拍攝製作時,發展歷程主要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籌備、拍攝及後製。(圖/新北市新聞局提供)

影視製作公司開始著手電影的拍攝製作時,通常來自於導演發想的故事,其發展歷程主要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籌備、拍攝及後製。製作公司在籌備階段,目的在於開發劇本及尋找資金,主要工作為「募資、劇本開發、田野調查、建置主創團隊」等。我國影視實務上,就籌備期間的長度通常為2-5年不等,不過,也有不少影片的籌備期所跨越的時間很長,例如導演魏德聖執導之電影《賽德克巴萊》及導演侯孝賢執導之《聶隱娘》,超過7-8年。影集的籌備期間相較於電影通常較短,但劇本開發與孵育常常耗費數月或經年的時間,以《做工的人》電視影集為例,大慕影藝在2017年7月取得作者林立青撰寫《做工的人》的原著授權,迄至2020年5月播出,前後歷經三年,期間孵化劇本的歷程更是漫長,唯其劇本故事打磨成功,後續拍攝製作才有加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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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期組建「主創團隊」包含哪些成員?

為順利進行籌畫事項,在籌備階段必須先確立「主創團隊」,以利於設置工作之分工,分辨合約簽訂時所指涉的特定對象,以及其權利義務與後續利潤分配等約定。「主創團隊」究竟包含哪些成員,雖然市場上尚乏明確定義,不過「主創團隊」之用語,近幾年在影視產業中已逐漸被採納,而形成商業慣例,其指稱的成員包含編劇、導演、製片及男女主角;有別於其他演職人員,例如攝影師、視覺設計、美術指導、場記、音效後製等,後者僅屬劇組成員,而較少涵蓋於主創團隊中。

主創團隊重要性與日俱增,不僅決定影片之品質,黃金陣容更屬票房保證,因此侯孝賢導演執導的電影《刺客聶隱娘》,在合約中即明訂「主創團隊」成為分潤主體之一。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在國際合作投資專案計畫申請文件中,亦明確採用「主創團隊」一詞,包含導演、製作人、編劇統籌,作為「台灣元素」判定標準之一。另外,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之圖表附件:「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表」中,同樣採用「主創團隊」之條款,包含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要技術人員。

除此之外,表演藝術之節目組成,也有採用「主創團隊」一詞,例如2019年演出的音樂劇《我的媽媽是Eny?》,其主創團隊包含導演郎祖筠、音樂總監黃韻玲、製作人林奕君及編劇謝淑靖。

啟動影視製作的關鍵要素—「拍攝資金」

影視製作需要大量資金挹注,倘使缺乏資金,可能肇致影片無法開始拍攝或中途停拍,「影視籌資」一直都是主創團隊在籌備期間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亦屬製作公司最關切之核心議題,足以決定影視作品之啟動或賡續執行。台灣目前許多的投資方,提供豐厚資金,促成影視跨界合作,例如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udn)、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文創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電影委員會、文化內容策進院、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環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聿數碼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大慕可可股份有限公司、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有些公司係從其他產業甫跨足影視產業,較難自行評估劇本開發成為電影之效益及品質良窳;從而,投資方在決定是否投資時,常需仰賴電影劇本或影片攝製是否申請取得文化部的劇本開發補助、長/短片輔導金,藉以判別劇本與製作團隊之優劣。透過文化部影視專業評審的第一層把關,以及輔導金補助款「第一桶金」的肯定,嘗試降低投資的風險,提升投資意願。

由於公部門的補助金係屬公帑,制度嚴明,影視製作公司一旦觸法,可能資格被撤銷,或補助金被追繳。倘使文化部後續因特定事由而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投資方可否主張退出?先前投入的資金,應當如何處理?實務上不乏此類先例,關涉投資方與編劇方/製作方、編劇方/製作方與文化部等個別的合約條款約定,需視其退場機制而定之。由此益可理解,影視製作產業多方合作關係裡,合約已經不單純僅在「甲、乙雙方」間相互牽制影響,更會連動影響到第三方、彼此間交互作用。創作者及影視從業人員,應當認知到影視產業的多方合作關係角色,認識彼此工作屬性與商業運行模式,才能從中確立自身在影視產業合作架構的定位,進而靈活因應。

影視製作前期宜同步考量「IP開發」權利布局

隨著近年來商業合作態樣變化,影視作品可衍生多元的IP開發,例如編劇享有劇本的語文著作權,進而衍生各式各樣不同的作品,發展成影片、影集、舞台劇、展覽或是周邊商品等,並透過授權方式授予他人利用,以收取權利金或分潤。2019年公共電視台推出的社會寫實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後續公視轉授權予故事工廠改編成為舞台劇版,於2020年在台北城市舞台首度公演後,逐年持續演出。赤燭遊戲公司於2017年1月製作發行之電玩遊戲《返校》,陸續改編為小說(2017)、電影(2019)、電視劇(2020)、實境展覽(2020),為近期IP開發的最佳實例。影視作品有無限多元的IP開發可能,製作團隊持續摸索而不設限,才能讓影視作品發揮盡致,產生更多元的價值。從影視製作公司輻射形成多方合作的有機體,透過投資人、委製單位、主創團隊、劇組、電視台、戲院、影音串流平台等組成商業合作體系,成就傳播全球的影視作品。

(一)影視作品保護之主體:人類或AI?

AI自動生成影視劇本、預告片等創作內容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近年各產業中對於「AI人工智慧」之應用,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元宇宙概念與數位科技飛速發展,現代生活及工作場域中隨處可見智能系統、智慧型機器人等AI技術,分擔機械性的工作或取代勞力。藝術領域也出現AI藝術作品,翻轉傳統人類創作的思維,挑戰智慧財產權之定義及法律見解。舉凡影視劇本、影像剪輯、配樂、行銷文案,皆有AI之介入與生成。

生成式AI(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從資料中透過機器學習,進而生成圖片等全新資料,生成內容與訓練資料相似,但不是複製;其所生成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主體為何人?AI可否成為著作人(authorship)?目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律之規定,皆僅限於保護人類之精神創作,故產生AI創作內容之權利應歸屬AI機器或人類之爭論。主流意見認為如果人類以AI作為創作工具,由人類主導且深入參與創作,此作品亦屬於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而主導創作之人類可取得AI創作內容之著作權人身分。倘使AI創作內容,純粹是機械化蒐集、統計、歸納、運算等過程產生之作品,由於缺乏人類抽象之精神思想,AI本身不應取得著作權保護。

美國著作權局提出判斷標準:AI技術之創作不得申請註冊著作權

美國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16日公告「包含AI生成內容的作品著作權註冊指南」,官方表示:(1)作品的作者身分(traditional elements of authorship)若為「機器」,則不符合自然人作者身分(human authorship)之法定要件,不得申請註冊著作權。(2)如果AI技術僅收到人類的簡單提示,而自行生成複雜的文書、視覺影像或音樂,此類作品屬於AI技術之創作,而非自然人之創作,不得申請註冊著作權。(3)使用AI技術創作之作品,可以針對自然人提供創作貢獻之部分,主張著作權保護。(4)申請著作權註冊時,「作者」必須是自然人,並具體標註作品中由「人類創作」及「AI創作」的部分。(5)申請人不得僅因創作時使用AI技術,而將AI技術公司列為作者或共同作者。(6)申請人有義務主動揭露申請註冊之作品中包含AI生成的內容,並說明自然人作者之創作內容,申請註冊之作品範圍,應排除AI生成內容。

美國法院判決:AI演算法生成圖片不受保護

2023年美國法院判決認定AI演算法生成圖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Stephen Thaler博士開發Creativity Machine演算法,並以該AI演算法自動生成的圖片,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註冊著作權。其主張此AI生成圖片屬於Creativity Machine所有權人的委製作品(work-for-hire),以AI為創作者,Thaler博士則是該作品的所有權人(owner)。美國著作權局駁回此AI生成圖片申請案,Stephen Thaler博士於2022年對該局提起訴訟。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Beryl A. Howell於2023年8月18日判決Thaler博士敗訴。主要判決理由在於著作權未保護「沒有任何人類指導」的作品,人類著作人(human authorship)是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要求;並援引獼猴自拍照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判例,判定AI生成的圖片作品亦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灣智慧財產局及法院見解:AI完成創作無法享有著作權

我國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見解認為:「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始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電子郵件1070420)。智慧財產法院亦曾作出相關判決:「電腦軟體依據輸入之參數運算後之結果,此種結果既係依據數學運算而得,自非『人』之創作,自難因此認為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98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影視著作權 合作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作者為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致力於智慧財產權法律教育之推廣,任教於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及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台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印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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