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行政院本即社會安全網控管機制,實務上控管少年犯罪之執行者隸屬司法院組織,行政院社會安全網系統如何跨院控管?現行社會安全網控管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少年犯罪區塊,是否控管錯誤,未切重點?少年保護官制度,是否應修法改隸行政院法務部並與成年觀護合併犯罪防治局,分少年、成年專組辦事,復以觀護(Probation)角色本即犯罪防治之控管者,社會安全網關鍵績效豈能不納入?
第六:少年事件處理法108年修法虞犯少年更為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司法作後盾」口號順勢而生,該項在審判事項無所疑慮,究未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僅係即將犯罪但並未已經犯罪,即直接司法審判本即存有爭議。然少年保護官係行政官,以往稱曝險少年為虞犯少年時,少年保護官即能直接於法院執行管控,怎虞犯名稱更成曝險少年即屬法院不能執行事項,是否少年保護官職務應修法移撥行政院體系,直接就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否現行少年保護官編制躲隱司法審判單位,無法就曝險少年實施輔導。
筆者建議,探究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理基礎或保障犯罪少年權益,抑或修法,應先釐清「審判」與「執行」屬二事項,少年事件處理法該朝修法分隸為「少年事件審理法」與「少年事件執行法」二部,分由司法院與法務部職司,以各專精解決新興(少年)犯罪議題。
*作者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