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法律會轉彎?最高檢嚴打軍紀、明揚大火及基隆軍區砲彈爆炸案

2024-02-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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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明揚公司之倉儲必然控管上具有疏失,屏檢以之論證「管理者、實際督核者、倉儲督導、管理安全等管理不當,未盡其責,漠視廠區安全粉飾太平,使員工陷於工安危險」等,以上節錄數語之理由,且問「國軍基隆祥豐營區砲彈爆炸,造成士官截肢及官兵受傷,檢方認為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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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細看各家報導,略載:「基隆地檢係採樣鑑識、訪談在場未受傷官兵,該案經調查,檢方採認官兵搬運彈藥並無疏失,此點筆者無意見,然而依新聞載依照《軍方鑑定報告》指出,懇請細看「迫擊砲藏放過久、過於老舊引起爆炸?」

法律會轉彎?從未警覺、終成貽害:僅一案求處徒刑,以示懲處?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其人弗能應?」觀一葉以知秋,更比對以明天下!當見「容任危險原物料物品儲放…對於存放之危險物品早已逾管制之數量(或安全管制),從未警覺,終成貽害,卻不聞不問,犯後矯飾卸責,求處有期徒刑O年O月,以示懲處。(節錄屏檢1/30新聞稿)」

基隆營區砲彈爆炸乙案,新聞載:「基隆地檢署依軍方鑑定報告指出,迫擊砲儲放太久、過於老舊,加上勘驗營區監視器畫面後,查無任何人員疏失,認定本案無關犯罪,本月25日已將全案簽結。」(註:引用LINETODAY新聞,LINE新聞包含讀者留言200多則,原始新聞係轉引自由時報2024/1/24;筆者對基隆軍方該案就不在另論《刑法重傷罪之非告訴乃論》等內容)筆者嘆息稱:「明揚大火,檢方依法嚴辦,輿論所在耶?基隆軍區(祥豐營區)彈藥爆炸呢?法律會轉彎?」

筆者懇求新任國會議員將系爭鑑識報告公開以示國人,更懇求為義務役所有新兵老兵請命,國軍正常執行職務「因砲彈老舊爆炸之截肢輕重傷?」、「檢方查無查無疏失?依法簽結?」還是該說檢察院及監委也認為國軍此案無疑?乃至此為國軍砲彈儲備常態,難道只能說這是國軍陳年宿業?

見微知著:國軍老舊彈藥風險、廢弛職務之思辯?

引用屏檢2024/1/30新聞稿。(作者提供)
引用屏檢2024/1/30新聞稿。(作者提供)

2024年1月30日自由時報報導《明揚大火案兩公務機關未起訴,檢方: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提到:「(屏檢認為)公務機關有限人力並已克盡職務上應盡職責,認為『公務機關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筆者再引屏檢新聞稿乙段供參考:「就本案(明揚公司大火)爆炸火警事故是否有公務人員涉及《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罪嫌部分》,經本署分他案『詳為』調查後,認查無相關公務人員涉有犯罪實據,此部分予以簽結,附此敘明。」此部分筆者無意見,此類私人公司工安問題實務上常見,未必能歸責政府檢查。但見微知著,《城中城大火案》、《基隆祥豐營區迫擊砲彈爆炸案》等,是否均能類同,檢方咸認查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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