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林杏兒當選無效案—檢方遲誤上訴?

2023-10-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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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實務上之在途期間、不可抗力等事由,檢方遲誤上訴依照《民訴》規定,林杏兒該案已確定,也就是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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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對此居然異想天開,主張「收文的收發室人員『非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上蓋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收受,但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此短短一小段,字字珠璣,不知法律人看了感覺如何?

如何判斷「士檢真誤算」及佯稱諉過卸責?

士檢對該案稱:「應以伊於原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實際收受』原判決之日即112年7月25日」為合法送達?那筆者請問:「7月18日士檢蓋收文章,假設該判決不知丟去哪,該位訴代『隔百日』才收到,(台語)作祭麼?」

「為了還士檢清白,筆者方法很簡單。」

請問(一):「歷年選罷案件」關於各地檢察署之檢方收文(收受一審判決)及上訴二審日期為何?懇請法務部詳細統計(表格)即可,士檢該案是通案或是個案,依據客觀統計數據可初步比對之。

請問(二):筆者公開請問蔡清祥、邢泰釗。

1.通案請問:「各級檢察署之收發室人員身分為何?是公務人員、約聘之聘用人員或志工?」

2.對於個案,請問士檢顏迺偉:「該案士檢『該名』收發人員之具體身分為何?是公務人員、約聘之聘用人員或志工?」

筆者更進一步請問:「包含歷年《選罷法事件》,各級檢察署包含士檢之歷年『收發室』收文及戳章,收發人員『都』有簽名及用印?」蔡清祥、邢泰釗且回應看看?士檢輕飄飄一句「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大玩文字遊戲,端是小看天下讀書人!還是該說「可憐的收發人員?」居然成了上層「懂法」卸責的破口?

士檢真的用心辦賄選案件?

懇請思考公務機關「收發室人員」之職掌及地位,請再看一次:「士檢收到法院判決,收發人員蓋印士檢收文戳章」,士檢宣稱「院檢認知不同?」、「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且此名收發室人員未蓋用自己私章或簽名,未生合法送達效力?」不知是否有「硬ㄠ」之感?

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機關」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受僱人」,即士檢收發室人員得收受判決。(細部請詳見該規定及本件判決理由)也不知全台檢座有幾人認同士檢對該案之說詞?

當錯誤都不願意承認,卻「找藉口、找理由推責任、找替死鬼?」(台語)讀書讀到背脊去!學法律學到「找理由、依法卸責推諉」,國人怎可能信賴?見微知著,這樣的檢察署「辦案」能有多客觀公正?怎會是法律守護者?無奈的是,這才是某些檢方辦案的實相及實情!

筆者細心一點,引用新聞(2023/4/18)《林杏兒當選無效案、偵查檢察官首度上場》提到:「士院審理本案前兩次開庭時,士檢均派檢察事務官到庭,今由偵查檢察官蔡O聖首度親自應戰。」請細看該案前兩次開庭派「檢事官」上場!比對去年12月底,士檢該案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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