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林杏兒當選無效案—檢方遲誤上訴?

2023-10-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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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接獲相關情資後,除就曾○○、蕭○○之買票行賄犯行『深入釐清、縝密查證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務求徹底去除賄選動機,以杜絕選舉舞弊,維護選舉制度之公正性。』(以上為新聞稿)。」當看著檢方自稱「深入釐清、縝密查證、務求徹底去除賄選動機,以杜絕選舉舞弊,維護選舉制度之公正性。」宛如唱戲班自吹,實務上該真實個案卻是「檢方遲誤上訴?」何其諷刺,又何其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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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下之憂而憂。」筆者且憂慮一下,檢察官助理為「約聘人員(聘用人員)」,往後檢方辦案若有謬失,到時候藉口卸責,直接推給約聘人員?反正一年一約,依法聘用?到時候找理由解聘可矣!

實務上爭議:管理員代收、僅蓋管委會戳章

依法論法,別說筆者不給檢方面子。實務上關於訴訟文書「合法送達」,長年存有一項爭議。亦即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及「僅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有些圖戳為大樓或公寓名稱)」,進而延伸「受文書送達人之當事人」何時實際收受暨知悉之問題。但此項「合法送達」之爭議,肇因於民事當事人「訴訟文書」收受狀況及訴訟權益之保障,堂堂檢察署公務機關,職司法律且深悉法令,一審判決書送達檢方收發室「蓋上」士林地檢署收文戳(公務機關收發印文),檢方遲誤上訴不思檢討,知法用法居然「善用」實務上此類公寓大廈戳章之爭議,豈非本末倒置?

未免文繁,請參閱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91號裁定、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51號裁定;是否「合法送達」係事實認定問題,近期略如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45號裁定,以上實務裁定請檢方自己做功課,但是否遲誤及找藉口,「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有檢方不知?」

檢方整天作秀?選罷法真實個案「遲誤上訴?」

2023/10/17士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2023/10/17士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士檢檢察長顏迺偉先前為法務部主任秘書,今年四月間法務部公布檢察長人事案,媒體報導《檢察長人事明升暗降:高虹安案秋後算帳、檢察官抱不平提到(節錄):「顏迺偉是蔡清祥部長任內的核心幕僚,不僅常被視為部長分身,此次『首派』即得到六都檢察長之位,相較於一般首派從離島、非六都直轄市地檢署,顏的首站不僅是出師『順利』,由他過去在辦案上雖無傑出表現,但近年來仕途如搭直升機,更可見其深得長官『厚愛』。」此則媒體公開評論,不妨參考之。

筆者舉士檢近二個月來之「反賄選宣傳」,略如:「童心遊樂園、同心反賄選(8/28)」、「本署召開里長補選查察會議,灑下天羅地網(8/31)」、「檢察長展開校園巡迴宣講、反賄種子遍地開花!(9/13)」、「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本署舉辦查賄教育訓練及講座(9/18)」、「反賄紅不讓,本署結合職棒比賽宣導反賄選齊喊「打倒賄選臭9鬼!(9/22,「臭9鬼」為原文)」。八月底看到新聞報導士檢至「兒童樂園宣導」及「灑下天羅地網」,筆者內心一樂,當九月接續看到「遍地開花、打倒賄選臭9鬼!」更是笑到岔氣,頓覺彷彿對岸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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