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華人社會民法典實踐的處境化與本色化思考

2023-10-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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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若往回推遠一點來看,學者田汝康所描述的中國女性爭取朝廷旌表而自殺,被迫自殺;被暗示,甚至明示應該自殺,以及殺女嬰等變態與殘酷行徑,亦無不源自華人社會的固有「律法」,以致於敢於對抗皇帝的禁令。由此背景介紹可知,法律要被信仰,民法典要能被真正信仰,必須克服兩座大山,一個是人必有的「罪」;「罪」這個問題誰都有,於此之重點在於,要看哪一種治「罪」的方式最為高明;實際上,現代化法律所預設的價值,就有很強的治這種「罪」的設計。另一座大山,則是不同社會有其固有頑疾,需要用不同方式去醫治;這也是「處境化」與「本色化」的核心所在。走筆至此,我們當可以認識到,上述種種工作絕不是法學界自己所能夠完成的;不過既然這是法律方面的問題,法學界很應該首先來推動這個事情。作為法律學者,我們至少可以具備以下的意識,並且往這些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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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在分析司法案例並進行比較法研究時,不僅應當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規範,更要深入探討其背後所代表的價值與價值系統之上溯為何;並將這些價值系統與我們自有的價值系統進行交互觀察與對比。雖然價值系統會隨著時代和文化背景而有所變化,但其中某些核心價值卻是相對固定和持久的。當面臨到不同的價值取向時,我們該如何作出選擇將成為一大議題。事實上,民法典中的很多條文已經做出了價值選擇;這些預設的選擇不僅反映了西方社會的主流價值,也給非西方國家提供了一個參考的方向。

學者在面對決策時,應該考慮到其他學科的知識與研究方法。當前的法學院,尤其除了普通法系國家的一流法學院之外,對於其他學科能在法律研究上發揮的作用的認識仍然有限,更談不上太多應用。不過筆者要特別要指出的是,法經濟學雖然在現代化法律研究中逐步佔有重要地位,惟其研究方法之根基,亦即「經濟學」,同樣帶有特定文化背景的價值預設。法經濟學的許多理論和方法常常根基於西方個體人的社會結構,亦即尊重個人主義與自由市場等原則。但在非西方社會中,如東亞、南亞的非個人主義型態社會,人們的許多核心價值和行為模式與西方是截然不同的;有鑑於此,詮釋非西方社會人們的行為模式,就不能全然仰賴以西方社會為預設模型所發展出的種種理論。我們應當敏感地認識到經濟學的工具性限制和文化預設,並根據不同文化和社會背景進行調整,以確保法律研究和應用的適切性和效果。

筆者日前偶然看到學者張泰蘇於2023年5月17日在北大燕京學堂的一個訪談有感;張泰蘇於視頻中所言的方法限制,不管是韋伯的組織理論,或經濟學範式中的理性人,實際上都有描述真實現象的精準度問題。張泰蘇看出了這些個方法的限制,但是沒有給出解決的方法;只是表示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也從經濟學的角度上來討論事情,並要提醒經濟學家與自己,經濟學方法存在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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