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棄標奇案—網購運費264元遭通緝起訴案

2023-09-0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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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檢方濫訴及維護《刑訴》基本人權保障,當嚴正檢討「乍看合理之檢方濫權行為」,若不嚴格把關,檢方辦案趨向濫權,只會離人權保障越來越遠。當少數檢方「佯稱依法、滿口正義」,實質上卻可能侵犯人權,更者流於政治打手遭諷鷹犬之譏。君不見,檢方高層成日作秀,編書成癮成癖,公器私用且浪費人民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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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書含藏的玄機、扣帽還是欲加之罪?

觀察該案起訴書(參考該判決書記載,推估之),此類犯罪有幾個關鍵詞值得特別注意:

「被告OOO『意圖損害』他人使人為財產處分之『犯意』,(加上時間地點、方式),『佯有』購買意願而下單訂購某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及受有運費等處分財產『損害』。」(筆者撰擬《間接毀損罪起訴書》格式)

請細看關鍵字「被告意圖損害、佯有購買意願」等,檢方起訴(書)本質上係以「有罪」角度為論述,但該類型犯罪,事涉被告之主觀故意及損害意圖,當被告傳喚不到,是否已達起訴門檻?

準此,類同之客觀事實,刑案客觀事證判斷有其經驗法則之重要性及必要性,但如果檢方「欲加之罪」,於事證不足或有疑情況下,逕以「被告具有犯意,意圖損害、佯稱購買」這頂大帽子扣下來,被告遭起訴後只能由法院客觀聽審,期盼法院還其清白?誠然,個案中買家如「惡意棄標」造成賣家財產上損失,在客觀事證充足狀況下確實可依法提告,並由檢方偵查後起訴。若檢察官若認為罪證不足,則應作成《不起訴處分》。以下筆者舉例,實務上較無爭議之案例類型。

間接毀損罪之客觀論證及實務案例

智者以諭而明,請參考近年三則案例。《案例一:網購大量棄標案》被告以多數會員帳號網購且棄標,共計59筆(士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54)。《案例二:訂購便當棄單案》訂購30個便當,於訂購後任意棄單(新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4147號)。《案例三:訂購飲料棄單案》訂購35杯飲料,於訂購後任意棄單(士林地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46號)。

以上三則案例,係被告大量網購商品棄標,或訂購多數食品、飲料後「棄單」,因此若有客觀事證可判斷「惡意棄單(包含惡作劇)」,即得檢視是否符合《間接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依法論法,引用一則實務見解以明(節錄):

「按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本質為詐欺犯罪之態樣,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損害他人財產之意圖,以詐術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始足當之,至行為人是否因此詐得財物或利益,則非所問。

又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未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損害他人之意圖。(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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