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棄標奇案—網購運費264元遭通緝起訴案

2023-09-0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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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該高院判決指出檢方公訴意旨「以被告事後拒絕履行契約,逕以間接毀損罪相繩,尚屬無據。」由此觀察《棄標未取貨該案》是否構成間接毀損罪?讀者們內心應有一把尺可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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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訂餐未取餐、網購未取貨,是否有刑責?

「網路訂餐未取餐」是否構成犯罪?筆者直接引用北檢之說明。筆者整理兩個重點(節錄):「一、如果只是單純忘記,並非刻意以詐術使對方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之意思,通常不會構成犯罪。二、要有不法所有或損害他人意圖之積極證據。」換句話說,惡意(故意)及造成損害,係主客觀上判斷量準,若無故意即不成立間接毀損罪,亦即「網購忘記取貨」不會構成間接毀損罪。但懇請讀者們注意,偵訊時若檢方透過訊問技巧,認為「被告具有未必故意(有預見且不違本意)」,則會進入該罪之範疇,針對檢察官之訊問,懇請小心回答。

另外,筆者提醒「惡作劇(大量)訂餐行為」,某些案例縱然無財產損失而不構成刑責(例如:棄單但店家未製作,或手工餅乾因保存期限較長,是否「受有損害」實務上有不同之認定),仍得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所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等之行政罰。」得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行政罰鍰。

筆者曾任南區消基會委員,基於消費者保護也提出一個意見供參考。網購基本上屬於「通訊交易、郵購買賣」,消費者收到貨品前無法檢視貨品,曾有賣家揚言「不取貨就提告!」(笑),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有七天之猶豫期;除了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或已拆封之私人衛生物品等,網路消費者「收貨前,正常取消訂單」並無問題,但特別提醒有些《臉書一頁式賣家》常有紛爭及詐騙情事,懇請注意。

因故棄標(取消訂單)與惡意棄標之別

回頭審視該案,可發現一個有趣的事實,即「檢察官通緝被告」並依法起訴。當該案被告經傳喚不到,是否就如起訴書所載「具有故意、意圖損害、施用詐術及造成損害?」誠然,網路賣家受有「運費之損失」無疑,但一件網路棄標案如何「肯認及解為間接毀損?」

透過該案,筆者認為無法排除「因故」之事實,也無法直接判斷被告具有「故意棄標之惡性」,當未聽被告辯解之前,檢方因傳喚不到而通緝暨起訴被告?本件棄標案,係一件涉案輕微案件(賣家損失運費264元),見微知著,或可觀察現行法制檢方濫權之危險及所生人權危害。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筆者本文開頭寫「因故棄標」四字,細心讀者們至此應可發現其中差異。細看「因故」二字,當依各種事態為證,越有正當理由者(例如:生病、處理緊急事故)則可判斷「並非故意、惡意」;反之,如消費者為「惡意棄標、多次棄標」等,其客觀事證則趨近《間接毀損罪》論證之範疇。筆者認為「正常取消訂單或因故棄標」,僅屬消費事件或民事紛爭,尚非刑法相繩之範圍。

後記:吃不飽的失智老人案

筆者昔年個案,有位高雄市獨居老人在左營高鐵站前後拿了三個便當食用,經巡警查獲移送竊盜罪。案經子女求助偕同老人諮詢,筆者問:「您怎會拿三個便當?」老人回答:「(台語)我吃不飽!」乍看似乎應成立竊盜罪?

前後講了快兩個小時,老人家言詞有時正常,有時又似乎遺忘?筆者愕然察覺老人家可能罹患失智症,推測應是「(台語)吃不知道飽。」於是敦請子女陪老人家至教學醫院診療,果不其然,老人已罹患中度失智症。而陪伴訴訟之過程,老人家每多自責,情緒低落甚至有自殺傾向。筆者跟其子女數度懇談,懇請子女多加關心及照顧,避免老人因獨居產生悲劇。

該偷竊便當案,後來筆者帶著老人家前往店家致歉及賠償費用,並向檢方檢附《教學醫院失智證明》,以及聲明子女已將獨居老人帶回台南照顧,當無再犯之虞。衷心感謝檢方,對此案作成不起訴處分,當真功德無量。

一個偷竊便當個案,一位吃不飽的老人,真實情況為「老人失智」、「吃不知道飽」,同樣類似的客觀事實,草率與明辨之間,相去何啻雲泥?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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