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憲法法庭——草菅司法(1)形式合法性

2023-06-22 07:00

? 人氣

為避免恣意立法與減少錯誤制定法規,因而現代法治國家要求遵守一定的程序,而且重要的、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須對外公布。科技部的「補助作業要點」必須制定程序合法,符合形式合法性,才能成為有效的法規命令,且有對外拘束力。換言之,法規形式不合法,無效。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曲解科技部「補助作業要點」性質為法規命令。對此,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1年度上字第41號判決)認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雖非無據」。既然最高行政法院贊同上訴狀的見解,卻不宣告科技部「補助作業要點」的制定,違反形式合法性而無效。憲法第172條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沒有完整盡到依法審判的責任,宣告「補助作業要點」無效,也未履行「司法制衡行政」的憲政義務。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的裁定書(112年審裁字第1099號),內載:「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其所適用之系爭要點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就法學方法論而言,爭議事項,既無憲法法庭所稱「認事」(確定事實),也無「用法」(依據事實,適用正確法條以及包攝)情形;而是科技部法規「補助作業要點」的法規性質及其本身是否具合法性問題。

「補助作業要點」違法、違憲,以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明顯不同。

依上述簡單且清晰的說明,就如法國笛卡爾(René Descartes,西元 1596-1650 年)在在《主要哲學之沈思》(1641 年)書中所言,「認識之明確與區別」。

另外,憲法法庭裁定書內所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對此,大法官顯然欠缺一般邏輯知識:不能由疑問句、質問句進行法律推論。應符合邏輯規則進行法律推論,得到的結論要不是「違憲」,就是「合憲」。憲法法庭留下一團沒有明確答案的迷霧,然後導出最終結論:不受理。

憲法法庭違反論理法則,留下一團沒有明確答案的迷霧。

*作者為法律系退休教授、律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