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雇主也要罰,6家企業挨告 高科技業人人自危籲修改《營業秘密法》

2018-08-2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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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2013年修法,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目前已有6家企業挨告,半導體業者表示,《營業秘密法》的執法彈性很大,恐面臨對手濫訴威脅。圖中為宜蘭科學園區。(資料照,陳明仁攝)

《營業秘密法》2013年修法,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目前已有6家企業挨告,半導體業者表示,《營業秘密法》的執法彈性很大,恐面臨對手濫訴威脅。圖中為宜蘭科學園區。(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灣高科技業人才流動頻繁,員工「帶槍投靠」、企業惡意挖角時有所聞,《營業秘密法》2013年修法,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員工雇主「兩罰制」,與中國、港澳等「域外侵權」刑責加重的規定,在中國2月底宣布對台31項措施後,行政院也要求相關部會,研議《營業秘密法》修法與《敏感科技保護法》立法,兩岸關係轉趨緊張之際,營業秘密保護與專利權,儼然成為兩岸企業甚至政府的博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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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科技人才帶槍投靠中國的情況非常普遍,台灣知名高科技廠,包括台積電、聯發科、宏達電,都曾經是受害者,在2013年《營業秘密法》修法後,不僅增加了中國港澳等國外地區的域外侵權的刑責,同時還可據此向挖角企業求償,比起只能訴請民事求償的《專利法》,更具懲罰效果,企業控告離職員工侵犯營業秘密的案例已經愈來愈多。

以聯發科為例,該公司過去幾年曾經控告過前董事長特助袁帝文、離職工程師鄭國忠、徐祥哲及楊智翔、楊世祺、前人資主管林碧玉等人,台積電則控告過跳槽三星的前研發部副總梁孟松,宏達電則控告過前副總經理簡志霖、吳建宏。

正當高科技業引用《營業秘密法》,已到爐火純青之際,去年台灣美光控告聯電聘僱二名離職員工,台中地檢署將聯電列為「共同被告」,科技大老們最近赫然發現,自己未來可能成為檢調單位求刑的「潛在被告」。 

據了解,由於最近中美貿易戰,專利與智慧財產權議題,已成為發動貿易戰主要藉口,聯電聘僱美光二名離職員工,赴中國廈門工作,很容易被操作成台灣人才「帶槍投靠中國」,儘管高科技業員工跳槽係屬常態,但在兩岸關係持續惡化的今天,科技業擔心,類似案件很可能被無限上綱。

20180823-聯電。(取自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網站)
聯電(見圖)聘僱美光二名離職員工,赴中國廈門工作,恐被操作成台灣人才「帶槍投靠中國」,《營業秘密法》「兩罰制」讓業主憂心忡忡。(取自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網站)

今年八月中旬,全國工業總會與玉山科技協會,針對《營業秘密法》分別召開研討會,由竹科廠商負責人所組成的玉山科技協會,對於「兩罰制」上路迄今,已經有6家企業,被列為「共同正犯」,感到憂心忡忡。

何謂「盡力防止行為」?法律事務所:恐淪為檢察機關自由心證

巨群法律事務所所長賴安國表示,《營業秘密法》兩罰制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它的免責條款,該法第13-4條規定,跳槽員工如果侵犯前東家之營業秘密,新東家若對侵權行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雖可免除刑責,但何謂「盡力為防止行為」,卻可能淪為檢察機關的自由心證,「從目前違反營業秘密,遭連帶起訴的6家企業案件顯示,檢察官對於盡力為防止行為,採取的標準還不低。」

賴安國表示,由於高科技業人員流動情形普遍,高科技業為了避免侵犯其他公司營業秘密,都已在聘僱契約的條文中,明訂「上班期間,研發工作、技術資訊、專業資訊不能侵害其他公司專利」的規定,但問題是,這樣的制式條款,並不足以讓企業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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