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雇主也要罰,6家企業挨告 高科技業人人自危籲修改《營業秘密法》

2018-08-2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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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2013年修法,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目前已有6家企業挨告,半導體業者表示,《營業秘密法》的執法彈性很大,恐面臨對手濫訴威脅。圖中為宜蘭科學園區。(資料照,陳明仁攝)

《營業秘密法》2013年修法,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目前已有6家企業挨告,半導體業者表示,《營業秘密法》的執法彈性很大,恐面臨對手濫訴威脅。圖中為宜蘭科學園區。(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灣高科技業人才流動頻繁,員工「帶槍投靠」、企業惡意挖角時有所聞,《營業秘密法》2013年修法,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員工雇主「兩罰制」,與中國、港澳等「域外侵權」刑責加重的規定,在中國2月底宣布對台31項措施後,行政院也要求相關部會,研議《營業秘密法》修法與《敏感科技保護法》立法,兩岸關係轉趨緊張之際,營業秘密保護與專利權,儼然成為兩岸企業甚至政府的博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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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科技人才帶槍投靠中國的情況非常普遍,台灣知名高科技廠,包括台積電、聯發科、宏達電,都曾經是受害者,在2013年《營業秘密法》修法後,不僅增加了中國港澳等國外地區的域外侵權的刑責,同時還可據此向挖角企業求償,比起只能訴請民事求償的《專利法》,更具懲罰效果,企業控告離職員工侵犯營業秘密的案例已經愈來愈多。

以聯發科為例,該公司過去幾年曾經控告過前董事長特助袁帝文、離職工程師鄭國忠、徐祥哲及楊智翔、楊世祺、前人資主管林碧玉等人,台積電則控告過跳槽三星的前研發部副總梁孟松,宏達電則控告過前副總經理簡志霖、吳建宏。

正當高科技業引用《營業秘密法》,已到爐火純青之際,去年台灣美光控告聯電聘僱二名離職員工,台中地檢署將聯電列為「共同被告」,科技大老們最近赫然發現,自己未來可能成為檢調單位求刑的「潛在被告」。 

據了解,由於最近中美貿易戰,專利與智慧財產權議題,已成為發動貿易戰主要藉口,聯電聘僱美光二名離職員工,赴中國廈門工作,很容易被操作成台灣人才「帶槍投靠中國」,儘管高科技業員工跳槽係屬常態,但在兩岸關係持續惡化的今天,科技業擔心,類似案件很可能被無限上綱。

20180823-聯電。(取自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網站)
聯電(見圖)聘僱美光二名離職員工,赴中國廈門工作,恐被操作成台灣人才「帶槍投靠中國」,《營業秘密法》「兩罰制」讓業主憂心忡忡。(取自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網站)

今年八月中旬,全國工業總會與玉山科技協會,針對《營業秘密法》分別召開研討會,由竹科廠商負責人所組成的玉山科技協會,對於「兩罰制」上路迄今,已經有6家企業,被列為「共同正犯」,感到憂心忡忡。

何謂「盡力防止行為」?法律事務所:恐淪為檢察機關自由心證

巨群法律事務所所長賴安國表示,《營業秘密法》兩罰制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它的免責條款,該法第13-4條規定,跳槽員工如果侵犯前東家之營業秘密,新東家若對侵權行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雖可免除刑責,但何謂「盡力為防止行為」,卻可能淪為檢察機關的自由心證,「從目前違反營業秘密,遭連帶起訴的6家企業案件顯示,檢察官對於盡力為防止行為,採取的標準還不低。」

賴安國表示,由於高科技業人員流動情形普遍,高科技業為了避免侵犯其他公司營業秘密,都已在聘僱契約的條文中,明訂「上班期間,研發工作、技術資訊、專業資訊不能侵害其他公司專利」的規定,但問題是,這樣的制式條款,並不足以讓企業可以免責。

以目前幾件知名案例可以看出,檢察官對於所謂的「盡力為防止行為」,可能是期待企業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時,除了必須調查員工任內所參與之研發專利,聘僱後最好能夠將該員工,先派到原先研發領域以外的部門,或者晚一點參與研發計劃,但實務上,企業聘僱該名員工,就是看重其過去研發專長,尤其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要求員工暫時「迴避」其專長領域,無意謀殺其專業。

交大教授:沒正視法人刑事責任問題,法人怎麼談防免義務?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強調,《營業秘密法》兩罰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台灣的財經刑法、環境刑法,始終沒有去正視「法人刑事責任」問題,日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在台舉行,台灣政府官員被問到台灣的《洗錢防制法》,是否有法人刑事責任?另外對於台灣書面報告中,法人貪污行賄,是否具備「實質影響力」?政府官員都被問到啞口無言。林志潔表示,「台灣不去處理法人刑事責任問題,法人怎麼去談防免?」

20180110-戴立紳揭弊免職案聲請釋憲,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發言。(盧逸峰攝)
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表示,台灣目前沒有法人刑事責任,只有兩罰制,但實際執行時,有時對法人很兇,有時候又很寬鬆。(資料照,盧逸峰攝)

「台灣沒有法人刑事責任,只有兩罰制,舉例來說,有些企業行為明顯是企業負責人才能拍板決定,例如,台中達新長期以來偷排廢氣,《空污法》卻只罰到廠長,不是罰到負責人,同樣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洗錢案,在美國兆豐銀行本身就是當然被告,在台灣卻只能告經理人。」

林志潔表示,假設A公司研發處處長挖角B公司優秀人員,被發現是惡性挖角,A公司董事長是否善盡《營業秘密法》第13-4條之防免義務,是免責與否的重要關鍵,但實務上,企業負責人即便平常三令五申,要求研發或人資部門,不要惡意挖角,但部門主管仍有可能基於自益角度,為提高部門績效,惡意挖角其他公司人員,企業負責人很可能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卻仍有可能被列為共同被告。

「台灣兩罰制實施的結果,有時對法人很兇,有時候又很寬鬆,舉例來說,對於違反食安、藥品安全與污染相關法令,僅去處罰廠長,對於實際決策的企業負責人卻輕輕放下,有時候卻無限上綱,將可能不知情的負責人列為被告。」

半導體業者:《營業秘密法》執法彈性大,恐面臨對手濫訴威脅

國內知名半導體業者則認為,《營業秘密法》的兩罰制,和空污法等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兩罰制,仍有很大的差異。

「《營業秘密法》兩罰規定,與一般規定最大差異,是舉證責任不同,《營業秘密法》對於被告企業的舉證要求很重,要求被告必須證明『盡力防止』,老實說,這對員工上千人以上的大型公司,是有困難的,大型公司受僱人非常多,我們高科技公司經常會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公司的聘僱標準流程,都會要求僱傭契約中,勞方聲明保證不會洩露原雇主之營業秘密,尊重原雇主智慧財產權。」

該名主管表示,如果檢調單位在實際執法過程,把「盡力防止」的標準解釋得很高,台灣科技業負責人將無所適從,畢竟,大型企業負責人平常要處理的事務非常多,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個新進員工的「帶槍投靠」問題,如果只靠僱傭契約約束,屆時每一個違反營業秘密案件,法人都會連帶被告,如果原告企業主張巨額罰款,對企業罰錢最後等於罰到股東。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廠家,20180111-工業區,環科園區,工廠,廠家。(陳明仁攝)
《營業秘密法》兩罰制影響甚廣,檢調如果把「盡力防止」的標準解釋得很高,台灣科技業負責人將很容易被告,加上若原告企業主張巨額罰款,最後將罰到股東。(資料照,陳明仁攝)

半導體業主管表示,台灣的高科技人才流動非常頻繁,加上很多企業都在大陸設有研發據點,高科技業聘僱離職員工,赴對岸工作,都有可能被冠上帶槍投靠中國的帽子,《營業秘密法》的免責規定,法界如果將「盡力為防止行為」標準無限制上綱,未來每一家科技公司,未來都可能因為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被列為共同正犯,這對一般公司壓力會很大。

「員工竊取營業秘密,對企業當然是很大傷害,因此,高科技業原則上支持《營業秘密法》的兩罰規定,但法界在處理法人免責議題時,應該採較為持平的觀點,所謂的『盡力』,在法律解釋上,很可能變為企業負責人『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樣的執法彈性很大,如果相關案例被寬鬆認定,屆時高科技業者恐面臨對手濫訴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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