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雇主也要罰,6家企業挨告 高科技業人人自危籲修改《營業秘密法》

2018-08-2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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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幾件知名案例可以看出,檢察官對於所謂的「盡力為防止行為」,可能是期待企業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時,除了必須調查員工任內所參與之研發專利,聘僱後最好能夠將該員工,先派到原先研發領域以外的部門,或者晚一點參與研發計劃,但實務上,企業聘僱該名員工,就是看重其過去研發專長,尤其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要求員工暫時「迴避」其專長領域,無意謀殺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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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教授:沒正視法人刑事責任問題,法人怎麼談防免義務?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強調,《營業秘密法》兩罰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台灣的財經刑法、環境刑法,始終沒有去正視「法人刑事責任」問題,日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在台舉行,台灣政府官員被問到台灣的《洗錢防制法》,是否有法人刑事責任?另外對於台灣書面報告中,法人貪污行賄,是否具備「實質影響力」?政府官員都被問到啞口無言。林志潔表示,「台灣不去處理法人刑事責任問題,法人怎麼去談防免?」

20180110-戴立紳揭弊免職案聲請釋憲,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發言。(盧逸峰攝)
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表示,台灣目前沒有法人刑事責任,只有兩罰制,但實際執行時,有時對法人很兇,有時候又很寬鬆。(資料照,盧逸峰攝)

「台灣沒有法人刑事責任,只有兩罰制,舉例來說,有些企業行為明顯是企業負責人才能拍板決定,例如,台中達新長期以來偷排廢氣,《空污法》卻只罰到廠長,不是罰到負責人,同樣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洗錢案,在美國兆豐銀行本身就是當然被告,在台灣卻只能告經理人。」

林志潔表示,假設A公司研發處處長挖角B公司優秀人員,被發現是惡性挖角,A公司董事長是否善盡《營業秘密法》第13-4條之防免義務,是免責與否的重要關鍵,但實務上,企業負責人即便平常三令五申,要求研發或人資部門,不要惡意挖角,但部門主管仍有可能基於自益角度,為提高部門績效,惡意挖角其他公司人員,企業負責人很可能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卻仍有可能被列為共同被告。

「台灣兩罰制實施的結果,有時對法人很兇,有時候又很寬鬆,舉例來說,對於違反食安、藥品安全與污染相關法令,僅去處罰廠長,對於實際決策的企業負責人卻輕輕放下,有時候卻無限上綱,將可能不知情的負責人列為被告。」

半導體業者:《營業秘密法》執法彈性大,恐面臨對手濫訴威脅

國內知名半導體業者則認為,《營業秘密法》的兩罰制,和空污法等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兩罰制,仍有很大的差異。

「《營業秘密法》兩罰規定,與一般規定最大差異,是舉證責任不同,《營業秘密法》對於被告企業的舉證要求很重,要求被告必須證明『盡力防止』,老實說,這對員工上千人以上的大型公司,是有困難的,大型公司受僱人非常多,我們高科技公司經常會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公司的聘僱標準流程,都會要求僱傭契約中,勞方聲明保證不會洩露原雇主之營業秘密,尊重原雇主智慧財產權。」

該名主管表示,如果檢調單位在實際執法過程,把「盡力防止」的標準解釋得很高,台灣科技業負責人將無所適從,畢竟,大型企業負責人平常要處理的事務非常多,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個新進員工的「帶槍投靠」問題,如果只靠僱傭契約約束,屆時每一個違反營業秘密案件,法人都會連帶被告,如果原告企業主張巨額罰款,對企業罰錢最後等於罰到股東。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廠家,20180111-工業區,環科園區,工廠,廠家。(陳明仁攝)
《營業秘密法》兩罰制影響甚廣,檢調如果把「盡力防止」的標準解釋得很高,台灣科技業負責人將很容易被告,加上若原告企業主張巨額罰款,最後將罰到股東。(資料照,陳明仁攝)

半導體業主管表示,台灣的高科技人才流動非常頻繁,加上很多企業都在大陸設有研發據點,高科技業聘僱離職員工,赴對岸工作,都有可能被冠上帶槍投靠中國的帽子,《營業秘密法》的免責規定,法界如果將「盡力為防止行為」標準無限制上綱,未來每一家科技公司,未來都可能因為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被列為共同正犯,這對一般公司壓力會很大。

「員工竊取營業秘密,對企業當然是很大傷害,因此,高科技業原則上支持《營業秘密法》的兩罰規定,但法界在處理法人免責議題時,應該採較為持平的觀點,所謂的『盡力』,在法律解釋上,很可能變為企業負責人『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樣的執法彈性很大,如果相關案例被寬鬆認定,屆時高科技業者恐面臨對手濫訴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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