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有沒有論文那麽重要嗎?

2023-05-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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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徐巧芯表示她若當選立委,要解密「蔡英文論文」。(蔡親傑攝)

台北市議員徐巧芯表示她若當選立委,要解密「蔡英文論文」。(蔡親傑攝)

一,  徐巧芯們都被坑了

最近,徐巧芯議員在某政論節目中,鄭重其事的承諾:如果當選立委,她一定運用職權 (也許是質詢,調查,及立法)解封蔡英文封存三十年的政大求職及升等資料,一探究竟所謂 ⸢論文⸥ , ⸢博士證書⸥ 及其有無的真相。大有現行法律既然不在或不能在追查論文學位的一方,只有寄望改朝換代後的立法改進一途的無奈。我聽了除了佩服她的敬業之外,作為法律人,不免黯然。因为,如果台灣人的作風,心態,文化,制度沒有更根本的變革,我不會如此樂觀。立委金素梅不是在國會犀利的責問唐鳳何時解密文件了嗎?結果可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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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現行法律事實上 並非站在蔡英文一方。雖然我時常嘲笑台灣法界形式主義及 ⸢繼受⸥ 法學下,似是而非的 ⸢依法行政⸥,但這個例子卻是整個台灣法界對真正的 ⸢依法行政⸥ 的嘲弄及踐踏。此處所謂的形式法學,是指只是漫不經心地搬出法律的形式搪塞,而不深究法律的實質目的及後果;而我所說的 ⸢繼受法學⸥ 是照着所谓國外法律,但不求甚解,生搬硬套,尤其是颠倒實質與形式的現象。

二,  民主的責任政治,人民知的權利,及司法程序的公平

由於我曾經詳論過轉型民主與後現代社會的關係 (參閱,拙作 ⸢務實主義的憲法⸥ 183-86 (2008)大部分是談貪腐,責任政治,權力濫用,司法制衡),在此僅僅簡要引伸一些結論:從民主責任政治及權力濫用角度衡量,當權者就政府文件及訊息的保密,只有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及個人合理權益的必要之下,才有其正當性可言。不能隨便依照某些幾乎是 ⸢空白授權⸥ 來個 ⸢於法有據⸥ 的 ⸢依法行政⸥。否則即是權力濫用,有待司法的制衡。在這些考量下,本來對人事資料的三十年保密,已經令人無法理解。對於普通法院拒絕查驗,任由行政濫權,及行政法院同意教育部因 ⸢於法無據⸥,無法解封的遁詞。不但是反責任政治之道而行的失職,更是違反權力分立責任的亂象 (皮毛的 ⸢繼受法學⸥ 惡例1)。

純粹從司法角度看,為什麽本來纯粹依照法條文字的有無,也許可以硬拗不解密的信息,卻一定必須解密? 最常見的原因是:法律爭端擁有信息的一造 (例如蔡英文),既已經部分地透漏封存或與之相關的所謂保密信息 (例如已出示的所謂 ⸢論文⸥),當事人事實上已經經由自己的行動放棄了保密的特權。如果不是這樣解釋,像論文門案法律爭端的一造,可以選擇性地只透漏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繼續掩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整個雙方攻防本應平等的爭端及司法程序,就喪失了任何公平及公正性。所以,我曾批評大法官627 號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解釋中,隨便 ⸢繼受⸥ 據說是德國學說的所謂 ⸢豁免權係總統地位所生⸥,總統無論自己單方放出什麽有利自己消息甚至假消息,却因職位與特權想象中的共生關係,⸢不得拋棄⸥ 其保密的特权權,因此不必出示證據(應该說 ⸢隐瞒⸥),這種不公平又違反程序正義的解釋 (⸢繼受法學⸥惡例2)。

更進一步,有時即使保密信息的當事人沒有以行動拋棄保密的權利,基於司法程序公平的要求,另一造有權要求解密。最有名的案例是美國尼克松總統在水門案主張:刑事豁免權使他有權在證據勘驗時,拒絕提出證據。美國最高法院以8-0 ( 一人缺席),全數通過總統必須提供對造要求的證據。在某一場合,我親自聽到尼克松任命的最高法院院長伯格 (Berger), 不無得意地對中國大陸來訪的法官們說道:⸢尼克森總統是我従小一起長大的朋友。但他對我這個對他不利的判決,從無一句怨言!⸥  反之,我們的法官對法院及當事人有絕對必要查驗的總統封存的人事資料,卻來個 ⸢於法無據⸥ 的官腔。幾乎連一點對司法監督責任 ⸢正義失靈⸥

 (miscarriage of justice) 的愧疚都看不出來(形式法學惡例1)

三,  即使 ⸢絕密⸥,也有同時保密與解密的辦法

我以前批評過教育部封存蔡英文人事資料的荒謬。可是,有一位看樣子是教育部的官員,用匿名反駁:說是因為有評鑒人的身份及評鑒意見保密的必要,否則以後没有人願意再評鑒,已說過上百次我卻不懂云云。實際上,以我以前替教育部做評鑒的親身經驗:有一次在評鑒報告繳交之後不久,被我評鑒的人就不僅知道是我的評鑒,而且也了解評鑒的內容。我不是指控主其事的辦事人泄密 (従其感謝信看來大概不會。而本人自認絕對公正,也不在乎。)。但若以為,所有評鑒實踐上都會像蔡英文1983-4年的資料,被待為絕密,滴水不漏,那也未必。

最重要的是:文件或信息有時也許因揭露的結果,會有損害重大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留的顧慮,理應保密,一如上述。但是,不論保密條款如何規定,如果法院因司法程序的必要,要求勘驗,本身就是 ⸢於法有據⸥。行政法院怎麽可能做出像賀德芬教授作為一名司法程序當事人,要求教育部解密 ⸢於法無據⸥ 的自宫式的矛盾判決?(形式法學惡例2)

如果真有保密及解密的必要同時存在,為求對請求人的公平,在法律上並非無解。不要以為歐美數百年法治的實踐會被無聊的保密藉口輕易難倒。實務上不是沒有同時在一定的保密之下,做合理解密的可能和機制。例如,法院 (或法院指定的專家)在勘驗之時,可以先不向當事人或外界透漏,(1)自己先行決定資料是否真正有保密的正當性。(2) 如果有,可以只解密沒有絕對保密必要的部分  (例如,只解密 ⸢論文⸥。 而誰稀罕評鑒意見保密?)。(3) 或不向當事人或外界公開,只由法官或鑒定人內部使用 (“in camera”)。

所以,行政法院在賀德芬教授要求教育部解密蔡英文人事資料一案,完全沒有以 ⸢於法無據⸥ 的莫須有判決處理的道理。(形式法學及 ⸢繼受法學⸥ 惡例3)而彭文正確認論文不存在之訴,也不會有 不願或不能解密,導致各方摸黑的可能和必要。更不會有徐巧芯 ⸢如果當選立委⸥ 的無奈和感嘆。

四,  代結論:政治的志業是可以做半套的嗎?

由於受到法律無力感的刺激,做了以上法匠式的分析澄清,指出蔡英文 (換了別人一樣)人事材料 (或任何國安絕密)的解封,法律上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但是,分析當然不是我唯一的目的。

解嚴之後短暫的幾年,儘管有各種的不是與不足,我們好似可以看到了台灣民主法治社會發展的曙光,也吸引了許多有心之士投入法治建設。但幾十年下來,不僅法界大多滿足於自由民主的口號和表象,汲汲於⸢繼受⸥ 法學 和 ⸢形式ⱼ法律運作的實際。法律實踐很少給人一種公平妥適,正義崇高的感覺 。連法界之外的社會大眾,似乎都接受法律無力的無奈。好像只要政治 ⸢正確⸥,抗中保台。任由 ⸢依法行政⸥ 的幌子泛濫,都只是無關緊要的小事。如果連領導人及從政的志士 (其實就是民主政治的 ⸢幹部⸥。Schumpeter 的洞見。)的誠信和適格都無所謂,法界的倒行逆施自然 最多也只是大局裡跑龍套層次的問题。這種台灣人 ⸢搓圓湯⸥ 的陋習,另類的 ⸢馬照跑,舞照跳⸥,豈真是代表有人所說的向下沉淪的社會?

說有位 ⸢革命志士⸥ 問到 :⸢有沒有論文那麽重要嗎?⸥ 這句話不僅問偏了,而且恰好點出了何以 ⸢革命尚未成功⸥ 的關鍵所在。不論你的目標是什麽,政治既然是一種志業,我們該問的是像對岸 ⸢敵人⸥ 天天在意的:⸢包庇無良的 ⸢幹部⸥ ,能使我們更強壯嗎?⸥

*作者是前教授/律師。公共知識分子。哈佛法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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