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1998年負責審理補償事宜的「補償基金會」根本不應以民主時代制訂的「現行法律」,回溯並苛責這些在威權時期為台灣民主運動做出奉獻的人,說他們使用暴力,觸犯內亂外患罪確有實據,而不予補償。
而時至今日,吾人強調轉型正義的時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也實在不應遲遲不平反這幾位年輕人。今日的國家人權博物館更不應沿襲補償基金會的錯誤「判例」,不予錄名。
再以同樣不被錄名的吳石、聶曦、朱諶之、陳寶倉這四位中共派來的「間諜」來說 :
這四位的犧牲,是因為他們參與了50年代左右那場由中共領導,兩岸人民一起投入的社會主義革命運動,他們雖是中共派來的情報人員,但這場社會主義革命的目的在於推翻壓榨人民的國民黨反動政權,此人民包含當年的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因此這些人雖說是中共派遣來的「間諜」,但他們的犧牲多少還是有為台灣人民犧牲的成分在,他們可以說是台灣民主運動的第一批烈士,我們不應跟隨補償基金會的不當「判例」,將這些人視為「間諜」,視為敵人,視為有暴力行為,而不予錄名,除非我們認為他們當年對抗國民黨的革命行為是錯的。
結語: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堂課
台灣這幾年在針對白色恐怖的平反工作上,做了不少事,值得吾人肯定,惟仍有一些門檻難以踰越:
1. 白色恐怖處理的對象是政治案件,但平反的工作卻停滯在司法層面上,只關切受難者當年有無受到刑求、不當關押、上級有無干涉司法審判等等,以此作為平不平反的依據,不能拉高到政治層面來思考,如此就不能理解各個受難者的所為,在民主政治發展上所具有的意義,也就會造成前述的荒謬現象。
補償基金會成立時,還處於國民黨威權統治的遺緒裡,國民黨為了維持其統治的合理性,不願去碰觸由其一手製造的白色恐怖政治,這是很自然的事,但今日吾人推動轉型正義,目的即在於糾正國民黨不情願面對的歷史事實,當然也就不應跟隨其後,重蹈補償基金會的錯誤。
2. 政治層面上的思考,必須排除當前反共反中政治正確意識形態的干擾,回歸歷史原點,客觀地認識各個案件、各個受難人所處的時代背景,才能真正達到如促轉條例所楬櫫的:「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或許這是當前台灣轉型正義的最後一課。
*作者為70年代左翼政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