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啓正觀點:霸凌與輔導機制的落實

2023-03-2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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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資料照,擷取自網路)

校園霸凌。(資料照,擷取自網路)

近日新聞提到中部某高中學生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而該生於校園生活中,受到持續且多次霸凌事件的傷害,更是令人感到痛心。事實上,霸凌事件在政策與法規上並非不存在,例如:民國101年7月就已發布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在三年前亦做過大幅度的修正並施行;另一個可能與霸凌相關的「性別平等法」,從民國93年就已施行,且直至今年年初都還針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正。然而,霸凌行為卻不見得因此而減少其對個人、家庭與社會的衝擊,顯示真正的問題除了法律層面之外,「如何落實霸凌防治」於實際校園生活中亦甚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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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行為的防治當然可以從很多的面向來加以思考,筆者藉由過去面對校園霸凌事件的經驗與自己的專業背景,認為若可從「落實輔導機制」這個角度來思考,除了協助霸凌相關人度過這樣生命中的難關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校園正視霸凌事件」的氛圍,積極面對甚至預防霸凌事件所帶來的傷害。

其實無論在「性別平等法」的第24與25條,或是「校園霸防制準則」第29至31條,皆明訂對於霸凌事件的行為人與當事人,需有適當的輔導程序與作為。看起來完備,實則不然!筆者過去在協助面對校園霸凌或涉及性平相關之霸凌事件時,皆可發現輔導常是「最不被重視」的一環!多數霸凌事件發生後,皆以「問題解決」、「責任釐清」的角度為主,在面對行為人與當事人可能需要的心理輔導需求上,常僅提供最基本、也最容易達到法令要求的部分,像是「道歉」或「接受課程」。縱使法規有建議專業人士的介入,協助行為人或當事人可能產生的心理困擾,但常因各種實際執行面上的困難,使得這類專業人士的協助「虛而不實」。舉例來說,學校常因心輔人力的不足,在霸凌事件發生後,單純僅由老師「關心」,這樣的關心並非不重要,但這就可稱之為「輔導」嗎?除此之外,有時負責輔導學生的老師,得兼顧霸凌或性平業務的行政工作,這樣沒有專業倫理上的疑慮嗎?更何況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第30條第2項亦有建議「…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由此可知,回歸到訂定這些法規的初衷,無非是希望校園內霸凌事件的消失;但如果連協助當事人或行為人的過程都沒有辦法紮實進行,又怎麼能真正減低霸凌所帶來的衝擊呢?有鑑於此,筆者提供些許建議,試著也為霸凌防治盡分心力:

校園霸凌,網路霸凌,女孩,少女,兒童。(圖/Andrew Neel@Unsplash)
校園霸凌示意圖(資料照,圖/Andrew Neel@Unsplash)

首先,應請主管機關要求確實統計校園霸凌相關事件後的輔導作為,例如:是由誰?在何時?於何處?進行何類輔導措施?輔導措施的次數?是否轉介至校內、外之專業人員?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諮商/治療的頻率?在符合專業倫理的考量下,是否共同與專業人員討論學生的身心狀況與後續規劃?這些在過去第一線的霸凌事件報告中皆不易得知,以至於根本無法瞭解校園內如何面對霸凌事件帶來的影響與相對應的處置。

其次,應正視校園(尤其是高中以下)心理輔導專業人力的整合運作存有很大的困難,包括校內心理輔導人力配置的落實,以及與外部資源的合作,例如: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都需要中央與縣市政府配合,真切瞭解實際執行的障礙,才得以有效解決。

最後,需要重新審視霸凌相關法規的修改,以協助落實心理輔導機制,可思考的方向如下:

  1. 在校園防制準則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內,應將「輔導」與「心理治療/諮商」有所區隔。前者可依校園中的各個角色,有其輔導之功能;但後者應委由專業人員,例如: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於校園內、外來進行。
  2. 在校園防制準則第30條第1項與性別平等法第24第2項與25條第3項,在區隔輔導與心理治療/治商後,應增加一項「前項心理治療/諮商,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3. 很奇怪的是,只有看到性別平等法第25條第2項對行為人有明確之心理輔導措施,對於性平事件當事人以及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的行為人與當事人,卻皆未明確訂定。難道是說這些人的心理輔導措施不重要嗎?因此,應明確列舉心理輔導之措施,並且將「心理治療/諮商」加入其中。
  4. 應考慮刪除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0條第2項「…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中的「必要時」三字,以確實避免違反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權益。
  5. 性別平等法有罰則,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卻沒有!一般來說,霸凌審議確定後,會回到學校端的懲處機制;然而,如同此次可能是師長所為之霸凌事件,學校端能否做出相對應的懲處很容易被質疑,且懲處的過程亦常引起疑慮(例如:同樣都是「老師」,更不用提可能是校內師長,來擔任校內研議懲處的委員)。因此,主管機關應建請學校明訂相對應且適當的懲處機制與內容,以利法規的落實。

修改法規常曠日費時,筆者過去在校園中面對霸凌事件的層出不窮,也常感到無奈與不知道如何真正協助當事人與行為人。然而,思考執行面與法規面的困難與改進的方法,都是改變校園霸凌事件影響的重要開端!希望這僅是拋磚引玉,待更多專業人士正視此校園內的重大議題。

*作者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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