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無法「報戶口」的幽靈著作?AI創作是否應受著作權保障?

2023-03-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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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著作的概念之後,方能探討何謂權。著作權中又分為人格權與財產權二類。人格權原則上為著作人(創作者)所有,根本精神為確保大眾對該著作之認知符合著作人期待,衍伸出主要三面相之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財產權則包含任何涉及著作使用與利益轉移之行為,包含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至於詳細規範為何,並非本文之重點,因此不多加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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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創作與現行法規和趨勢的對話

從前一部分的命題定義來看,我國現行法規之著作權是為「保障人類精神創作」而存在,又AI為電腦運算智能系統,一非人存在,從根本上不符合著作權認定之要件,照理來說沒有進一步討論權之歸屬的必要,但如果觀察著作權過往的發展脈絡與目前著作權應用的類推,就能夠給予我們一個肯定AI著作權的思考切入點。

利益驅使的著作權

根據前段落探討之著作權意涵可知,不僅財產權與利益相依為命,人格權也必然直接與間接的影響利益流通,換言之,著作權本身就是被利益所驅使的權利保障形式,龐大的經濟利益、市場需求具有驅使著作權意識與法律修正的能力。歷史上著作權法的多次演進都和經濟利益相輔相成[2],從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的頒布,就是因為印刷技術造成書籍大量流通出版,產生巨大經濟利益,而後除書本外,音樂、美術的市場發展也促使其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另一方面,以音樂為例,起初針對「人類精神創作」的保護,侷限於創作者本身,錄音技術、表演者是不受著作權保障的。但隨著技術的發展與市場利益大幅攀升,錄音與表演受到重視,也就納入著作權的保障範圍。直至近年網路串流市場的興起,電子發行通路也隨之加入著作權保障行列。

綜上所述,雖著作權之核心價值都是「保障人類精神創作」,卻因市場的沿革、觀念的改變,讓人們不斷重新思考並界定所謂精神創作所包含的範疇。結合本文主角,AI著作作為一新興途徑,單就著作產出的第一手來源來說,確實是由AI(非人)所創作,但不論是強AI或弱AI,其本身皆為經人類精神創作而被研發製造,且在完成著作之前也要透過使用者選擇與投入學習資源,最後產出著作。雖釐清人為精神介入之比例還需進一步討論,但不可否認在AI著作的整體過程中人類精神的不可或缺。此外,正如標題所述,著作權是高度受經濟利益驅動的概念,AI著作的品質已經在許多領域得到認可(如:美術得獎、小說入選、音樂發行等)。再者,AI透過電腦演算具有遠超人類的創作速度,除了能快速且較穩定地產出更多品質無虞的作品外,還能作為激發整體創作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如:參考AI創作素材取得靈感、結合AI共同創作等),未來經濟利益不容小覷,如果繼續消極地放任其不納入著作權之規範,在創作無法得到至少著作財產權之利益保障的環境中,AI創作也就難以發揮前述之市場潛能,反而造成市場上著作權爭議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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