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無法「報戶口」的幽靈著作?AI創作是否應受著作權保障?

2023-03-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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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工智能技術近年的蓬勃發展,AI創作的議題也逐漸浮出檯面。(資料照,取自Unsplash)

因人工智能技術近年的蓬勃發展,AI創作的議題也逐漸浮出檯面。(資料照,取自Unsplash)

因人工智能技術近年的蓬勃發展,AI創作的議題也逐漸浮出檯面。從自翻譯等演算產出到音樂創作、美術繪製等高智能學習作品大量出現,其質、量皆令人驚艷,也因此衍伸之「是否有權?」、「權利歸誰?」與「如何使用?」等問題引起各界討論,支持與反對各持己見。本文將從我國著作權之核心精神切入,結合著作權的實務應用情形,說明如何看待當今之「著作」,進一步釐清「AI創作」並探討「AI創作是否應受著作權保障?」之核心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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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欲討論AI著作權,就要先釐清何謂「AI」與「著作權」並了解其核心意涵,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較客觀嚴謹的推論與詮釋。

AI是什麼?是像《星際大戰》的機器人嗎?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慧)最早由John McCarthy於1956提出,係指一具有類似人類學習、抽象、創作之思考能力的電腦程式,用以模擬與呈現人類智能。後來AI又被細分為強AI和弱AI[1],其中強AI為具有深度學習能力之系統,能在設計者所預期之範圍內自主演算學習並完成任務,如音樂作曲軟體Jukedeck,能透過分析音樂作品學習並獨自完成原創音樂創作;弱AI則是被動依託於人的使用達到應用工具的效果,像是Apple的Siri以網路與使用者行為演算為基礎,協助提升使用者的生活體驗,但卻無法獨立產出獨創性之內容。

這樣的一套軟體、系統或演算法通常由一個公司或個人,針對某特定用途(如前述之音樂創作、語言翻譯,還有用在圍棋比賽之AlphaGo、自動駕駛系統等)設計,再透過公開或非公開的方式為人使用。換言之,AI由一設計者(公司或個人)製造,再經過使用者操作(命令或提供學習資源),進而產出對應之內容。

人工智慧軟體AlphaGo與中國棋王柯潔3盤對戰,AlphaGo大獲全勝(AP)
人工智慧軟體AlphaGo與中國棋王柯潔3盤對戰,AlphaGo大獲全勝(資料照,美聯社)

著作權是什麼?只要能賣錢就能當著作嗎?

本章主要探討AI之著作權,因此也需針對著作權之根本精神進行梳理。首先就著作而言,多數國家對著作的基本詮釋為「人的精神創作」,我國也不例外,在此簡單的前提下,人又分為自然人與法人,而「非人」主體就已經被排除在外,像是有名的天才畫家豬卡索之畫作和自拍猴子Naruto的照片就不屬於我國所認定之著作範疇。

另一方面,所謂精神創作所指為經過人類思考歷程而呈現的「表達」,而並非「內容」。舉例而言,歌曲中呈現的「思念親人的不捨」無法作為著作所涵蓋的對象,因為如此情境只是內容,而許多人都有可能描述類似的內容。但是以Trash的《希望你回來》中以「說好要看著我實現那不切實際的諾言」和草東沒有派對的《還願》中所言「還想和你談論宇宙和天空,或是沙灘裡的碎石和人生」就是對於思念親人的不捨所作截然不同的「表達」,因此可被視為著作。

釐清著作的概念之後,方能探討何謂權。著作權中又分為人格權與財產權二類。人格權原則上為著作人(創作者)所有,根本精神為確保大眾對該著作之認知符合著作人期待,衍伸出主要三面相之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財產權則包含任何涉及著作使用與利益轉移之行為,包含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至於詳細規範為何,並非本文之重點,因此不多加贅述。

AI創作與現行法規和趨勢的對話

從前一部分的命題定義來看,我國現行法規之著作權是為「保障人類精神創作」而存在,又AI為電腦運算智能系統,一非人存在,從根本上不符合著作權認定之要件,照理來說沒有進一步討論權之歸屬的必要,但如果觀察著作權過往的發展脈絡與目前著作權應用的類推,就能夠給予我們一個肯定AI著作權的思考切入點。

利益驅使的著作權

根據前段落探討之著作權意涵可知,不僅財產權與利益相依為命,人格權也必然直接與間接的影響利益流通,換言之,著作權本身就是被利益所驅使的權利保障形式,龐大的經濟利益、市場需求具有驅使著作權意識與法律修正的能力。歷史上著作權法的多次演進都和經濟利益相輔相成[2],從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的頒布,就是因為印刷技術造成書籍大量流通出版,產生巨大經濟利益,而後除書本外,音樂、美術的市場發展也促使其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另一方面,以音樂為例,起初針對「人類精神創作」的保護,侷限於創作者本身,錄音技術、表演者是不受著作權保障的。但隨著技術的發展與市場利益大幅攀升,錄音與表演受到重視,也就納入著作權的保障範圍。直至近年網路串流市場的興起,電子發行通路也隨之加入著作權保障行列。

綜上所述,雖著作權之核心價值都是「保障人類精神創作」,卻因市場的沿革、觀念的改變,讓人們不斷重新思考並界定所謂精神創作所包含的範疇。結合本文主角,AI著作作為一新興途徑,單就著作產出的第一手來源來說,確實是由AI(非人)所創作,但不論是強AI或弱AI,其本身皆為經人類精神創作而被研發製造,且在完成著作之前也要透過使用者選擇與投入學習資源,最後產出著作。雖釐清人為精神介入之比例還需進一步討論,但不可否認在AI著作的整體過程中人類精神的不可或缺。此外,正如標題所述,著作權是高度受經濟利益驅動的概念,AI著作的品質已經在許多領域得到認可(如:美術得獎、小說入選、音樂發行等)。再者,AI透過電腦演算具有遠超人類的創作速度,除了能快速且較穩定地產出更多品質無虞的作品外,還能作為激發整體創作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如:參考AI創作素材取得靈感、結合AI共同創作等),未來經濟利益不容小覷,如果繼續消極地放任其不納入著作權之規範,在創作無法得到至少著作財產權之利益保障的環境中,AI創作也就難以發揮前述之市場潛能,反而造成市場上著作權爭議複雜化。

著作權創作要件[3]應用類推:以音樂作品為例

藝術界著作權惹爭議(圖片來源:WikiPedia)
音樂界界著作權惹爭議(示意圖,圖片來源:WikiPedia)

音樂創作發行有所謂「八大製程」,其中在作詞、作曲、編曲為最主要直接涉及創作之環節,而在這三個階段創作者都經常(或幾乎必然)使用「參考」(reference)來輔助創作。所謂參考就是選擇一首貼近自身欲創作歌曲類型的參考曲(reference track)並參考該歌曲的詞、曲、編曲任一部分來激發靈感,提取所需之元素來完成自身作品,也因此經常出現某首歌和另一首歌相似的現象。

舉例來說,Trash在2019發行的歌曲《Never die》和Thirty Seconds To Mars於2010發行的《Closer to the edge》從歌詞呈現的氛圍、副歌旋律進行,到編曲形式都非常相似(並非表示一定有「參考」,也存在「英雄所見略同」之可能)。首先根據著作權「保護表達」之精神,以作詞為例,即使《Never die》和《Closer to the edge》的情境相似,皆描述「勇敢、無懼」的氛圍,前者「我要放蕩不羈的愛,不後悔也不怕失敗」和後者 “I will never forget. I will never regret. I will live my life.”就是截然不同的表達。另一方面,流行音樂作曲與編曲的參考則更加常見,創作者與出版公司透過分析市場暢銷歌曲的形式,使用類似的段落進行、和弦編排來符合大眾的口味。換言之,人類的精神創作即使符合著作之「原創性」概念,也必然或多或少有「參考」的成份在其中(不然也無法發展出不同音樂風格並承襲至今)。

AI著作(僅討論強AI,因弱AI人為介入成分高,較無著作權爭議)可以說是將「參考」以當今科技發揮到極致的結晶,以電腦演算進行高速的深度學習,摸索更多創作的可能。以我國認定之創作需具有「原創性」,其中包含「原始性」和「創作性」兩層面,前者指無抄襲、獨立完成,後者則是「至少」具有「少量」創意能展現創作者獨特性。若在此稍顯曖昧的標準上,人類創作使用「參考」並未抵觸原創性,又AI能以其深度學習特性,集各家之長(或短)「至少」展現「少量」自身風格符合「創作性」,那就符合規範創作之要件,但卻因為創作者非人,而無法受到保障,使得若發生抄襲等普遍著作所遭遇的侵權問題時求助無門。

臨門一腳,AI創作應成為能「報戶口」的著作

結合著作權定義、發展脈絡與應用,可以發現AI創作無論是在創作要件、市場趨勢上都與著作權核心相符,唯一的差別的就是創作主體不為人。反方會說既然根本上不屬於人類精神創作,那就不應該視為著作保障,但反過來看,唯一不符合的也只有非人的問題,若結合與著作權緊密關聯的經濟利益討論,則當今天AI創作之「內容」無法成為「著作」受到保障,則任何利益相關的問題都無法討論與解決,有違著作權設立為保障經濟利益適當分配的核心精神。

因此本文認為應肯定AI創作納入著作權保障,只是目前規範之「人」的命題爭議仍未解決,而且AI確實有別於人,創作的歷程也截然不同,要完全照搬應用相同的法規似乎並不恰當。關於這點,或許可以嘗試參考其他國家的因應作法。以日本為例,著作權也只有人類創作享有著作權,但就如前面所討論,著作權是被利益驅使的權利,國家採設立專法保護之手段[4],基於鼓勵創新之立場,避免AI創作被排除所導致盜用、損害賠償等機制無法採用,進而降低創作者開發與創作意願的問題。

另一方面歐盟也嘗試透過賦予擬制法人格(electronic persons)來保護人工智慧著作[5],嘗試讓AI能夠具有對應的法律地位主張權益。此外,美國學者Bridy則建議或許可以從「聘雇著作」的角度來看待AI著作[6],讓AI成為真實著作過程的一員,進而受到著作權保障。

總的來說,不論是哪一種方法,都積極嘗試在區別人類創作和AI創作的基礎上,將AI著作納入保障範疇,除確保權益的行使外,也鼓勵創作以開拓嶄新蓬勃的創作市場。在AI日益進化的今日,積極的看待其優勢並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其適應環境,讓AI創作能夠順利的「報戶口」,已經成為完善保障著作權的必經之路!

[1] Russell, Stuart J.; Norvig, Pet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odern Approach 2nd 947-952(2003).

[2] 葉奇鑫,當電腦也開始創作-人工智慧(AI)著作未來可能之立法保護方式初探,智慧局20週年特刊,頁 130-143,2019年11月。

[3] 謝銘洋,我國著作權法中「創作」概念相關判決之研究,收錄於《國際比較下我國著作權法之 總檢討》,頁 58-66 ,2014 年 12 月。

[4] 政府知財本部,人工知能作品に「著作権」=法整備へ-政府人工知能の知的財産権保護など 検 討 へ,http://www.pp.u-tokyo.ac.jp/wp-content/uploads/2016/06/bf0d67241fb5fa00ffbc53db2b47 fb14.pdf(最後瀏覽日:2022/12/14)。

[5] 路 透 社 報 導,Europe's robots to become 'electronic persons' under draft plan,http://www.reuters. com/article/us-europe-robotics-lawmaking-idUSKCN0Z72AY(最後瀏覽日:2022/12/14)。

[6] Bridy, Annemarie, Coding Creativity: Copyright and the Artificially Intelligent Author, 2012 STAN.

TECH. L. REV. 5 (Spring 2012), http://stlr.stanford.edu/pdf/bridy-coding-creativity.pdf,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學士生、公民科教育學程師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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