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觀點:臺灣香港人道援助相關法規及機制之探討

2023-02-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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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關係條例》並未規定香港人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故而政府就香港人有關《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是要受到司法審查的。而單純以中國因素作為否決理由,在本文看來,則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的平等原則情形,根本是國安查核的行政怠惰,也形同是對於具有中國大陸關聯者的歧視,因為香港1997年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二十餘年,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香港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通婚往來,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軍部門或其在香港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任職是十分正常的事,更不可思議的國安查核否決理由,則是在香港政府相關機構任職,香港實施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下的高度自治,是《港澳關係條例》實施的法律基礎,但國安查核竟然變相對香港人中任職公職者進行懲罰,是對整體香港人民的毀諾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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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攸關國安的身分查核,則應當要有具體事證或合理懷疑,當事人真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顛覆中華民國的工作,或者在香港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壓迫香港人民的行為,為避免對我國社會或受我國保護者的生活造成不安或恐懼,自應將其隔絕於國門之外,否則哪怕渠等擔任對岸黨政要員,只要願意反正投奔自由,誠實交代在中國大陸工作經歷,我們都應表示歡迎,甚至將之納為我用。

但不論如何,我國國安人員人力畢竟有限,更不可能清楚每個個案的細節,因此從事國安查核,乃不可完全依賴國安部門,而應當藉助於民間團體的鑑定或是參與審查。臺灣有許多關心香港的民間社團、香港人的同鄉社團,以及研究香港和出身香港的各界專家學者,都足以擔當協力的角色。

港人人道援助機制之精進建議

反送中示威群眾在香港政府總部外揮舞英國國旗抗議(AP)
反送中示威群眾在香港政府總部外揮舞英國國旗抗議(資料照,美聯社)

關於香港人的人道援助機制,首先應提升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和交流辦的工作強度和能量,前者是我國處理與香港官方事務的代表機構,應當納入中華民國籍的在臺灣香港人,進一步聯結政府和在臺香港人社群網絡的關係,打開在臺香港人參與我國香港決策的管道。交流辦因為案件負荷過重,只有作為統一收件作業窗口,個案的行政指導和諮詢功能不彰。這只有從加派人力著手。而在國安查核方面,應邀請涉港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鑑定或者參與審查。

其次,應正視並強化《港澳關係條例》第18條之作用,必要時訂定實施細則,將之實質提升為政治庇護,因為不是每個青年異議者都有新臺幣600萬元的身價可以辦理投資移民,或者有意願就學,所以當有一機制,得對異議者和抗爭者初來臺灣者,提供中途的收容處所,給予生活照顧和職業訓練。關於難民之安置和照顧,政府實可借助中華救助總會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如因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訟問題無法合作,則我們建議利用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收容所畫出專區,與民間社團合作,滿足不遣返的政治難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使其得以過渡和適應融入臺灣社會。而就此我們也不能忽略再有香港人民偷渡臺灣的可能性,因為異議者不易取得香港政府同意出境,更難以取得良民證,作為港臺海上航道中繼站的東沙島,要有完善的海上救難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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