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徐承蔭觀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劃時代里程碑

2023-01-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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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表示,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表示,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孟子曰:「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離婁章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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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年多的修法,在立法院黨團協商後,備極辛勞的法務部、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們,在「犯罪被害人們」殷殷期待下,終於在2023年1月7日三讀通過一部關乎全國犯罪被害人的人權法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權法或被權法)。姑不論修法能否完全符合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期待,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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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表示,姑不論修法能否完全符合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期待,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1.劃時代里程碑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這部《被權法》將1998年制訂的《犯保法》,歷經6次修法,條文從原本36條,建構到103條,全面升級改版「7.0版本」。值得肯定的有:

(一)法律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易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務部採納犯保聯盟等民間團體的陳情,肯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本位概念。

(二)權益保障:建構政府機關的行政協助、保護服務、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及保護機構等,權益保障制度相對完整。

但日本諺語有云:「神藏在細節裡」(神は細部に宿る),7.0版的《被權法》有沒有什麼謎之音,是我們所看不見、聽不到的,故事在城外,濃霧散不開,看不清對白的千里之外?

2.未竟之志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一)保護機構:

在《被權法》第75條,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機構是執行被害權益最核心的部分,其經費(第76條)、董事會人員及運作(第79、80、81條)及執行長的人員(第85條)等…這些重要條文,需社會大眾持續關注後續的執行問題。

首先,論者有謂以往犯保組織附屬在法務部及其各地地檢署,造成其民皮官骨的態樣,沒有民間團體的服務熱忱,反而感染官僚─醬缸文化之氣息,影響其服務效率、效能和效益;再者,董事長或董事人選名單,如仍是官派人選,按政府行政流程執行,一切行禮如儀,最終只淪為橡皮圖章。遊戲規則決定遊戲結果。最後,一個機構最重要的核心人物─執行長,此職位之人選,必需選自於民間,並極富熱忱、同理心、有抱負且具社會服務經驗之專業人士,而非官方指派人員。

由是言之,藉由本次修法通過,是否能真正落實保護機關組織本身之自主性及獨立性,以確保犯罪被害人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積極倡議犯罪被害人人權,並且增加保護機構預算及組織人力,以俾提供更貼近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求之服務,值得國人持續觀察與陳情革新。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其次,《被權法》第3章,新增「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明定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羈押替代處分作為基礎,針對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致重傷者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被害人,法官可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在必要時,命被告遵守相關事項,以保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人身與心理安全,這點值得高度肯定。

所謂相關事項,例如: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其他事項,乃至於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學理上稱為數位性暴力),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甚至命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以保障犯罪被害人。

這裡值得思考的是:法院可依職權自行核發,或依檢察官聲請核發,但是,犯罪被害人自己卻沒有向法院的聲請權。如果檢察官未聲請、或法院未依職權核發,對犯罪被害人而言,憲法所定基本權利訴訟權的保障是否足夠、完全無漏洞的即時有效權利救濟、有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人性尊嚴,乃至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我們似乎還是把犯罪被害人當成程序客體,並不是程序主體,美其名至多為訴訟程序參與者,並未肯認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主體權,法官和檢察官都有客觀性義務,這是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困境(Litigation Dilemma)。

從而,台灣傳統法律邏輯窠臼的路「只能陪你到這裡,畢竟有些事不可以」(聲請權),因此實務技巧只能建議犯罪被害人,一定要警察或檢察官偵訊時,好好地陳述意見、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因為很重要所以要陳述意見3次),要寫在筆錄裡,不管是請求檢察官聲請或者讓法官依職權核發,讓他們看到筆錄,然後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罪被害人當自強!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主任檢察官入圍名單,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施教文質疑評選制度,中途離席而流會。圖為法務部外觀。(寺人孟子@wikipediaCC BY 2.0)
筆者表示,不管是請求檢察官聲請或者讓法官依職權核發,讓他們看到筆錄,然後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資料照,寺人孟子@wikipediaCC BY 2.0)

四、犯罪被害人權益‧繼續航行!

評論來自於期待,只有能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的國家,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日本憲法第13條有所謂幸福追求權。各位朋友,幸福的這顆蘋果,本來就是人民的,把蘋果還給人民,我們才能都平安。公平正義從來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犯罪被害人們要靠自己的信心和勇氣爭取權益,為權利而奮鬥(Der Kampf ums Recht)。

哥倫布在發現新大陸前,說了一句名言:「今天我們繼續航行,方向西南西。」如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繼續航行,方向西南西!

*作者洪文玲、徐承蔭,分別為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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