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及法理依據

2015-04-17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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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權當然屬於中華民國。圖為元旦府前升旗典禮與活動。林韶安攝。

台灣主權當然屬於中華民國。圖為元旦府前升旗典禮與活動。林韶安攝。

今年是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七十週年也是台灣自日本戰敗後回歸中華民國的七十週年。中華民國政府立足台北而統治全台本無疑義,但近年來,『台灣主權未定論』甚囂塵上,該說法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之合法性。此說看似有理,實則漏洞百出。事實上,檢視近代諸多關於台灣的國際條約與文件即可清楚知道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乃無可爭辯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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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時就宣布廢除所有兩國之間的條約,馬關條約當然也包含在內,故日本統治台灣的法理基礎-馬關條約就此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復到它被割讓前的地位,即其屬中華民國之一部分。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又再次確認此事。該條約載明:『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工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應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乃毫無疑問。

除上述之原因,有三個在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可以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它們分別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其中比較可能引起爭議的是開羅宣言,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開羅宣言非稱為『條約』,且只是一個未經三國元首簽署之新聞公報,因此它不具有國際法上之效力。

然根據西方國家最流行且最權威的國際法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宣言』是官方認為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簽署的會議報告。該書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又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可見即使開羅宣言是『宣言』,亦不影響其本質為國際法。其次,一份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之方法即看它是否被收錄在國家的條約彙編裡。開羅宣言存於美國國務院出版之『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及『美國對外關係文件』。

再者,國際法院在1933年對東格陵蘭島之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駐使在其職務範圍內之答覆,應拘束其本國。由於一國外長的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故開羅宣言為三國之總統或首相之宣言,在法律上對該三國國自是具有拘束力。

 

除了開羅宣言外,另一個由中美英三國訂定的國際條約『波次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 『降伏文書』是比較少被提及的文件,它是日本於1945年戰敗後在美國密蘇里軍艦上所簽署之投降文件,裡面明確強調日本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的投降條件。由此可知,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降伏文書三個國際法文件環環相扣,故日本戰敗,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並無疑義。

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經常無視上述三個名稱裡未有『條約』之字眼的法律文件之效力,而只著眼於帶有條約字眼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他們強調此兩和約中只載明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沒有明確說明台灣是還給中國的,因此台灣主權至今未定。然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獲得領土的方式有兩種,『兼併』與『先佔』。假設今天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而只有獨派說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依照和約的內容,台灣就是個無主地。台灣既然是無主地,哪個國家先佔當然就是哪個國家的。1945年日本撤離,中華民國政府派員佔領,再根據一個國際法原則:『時效』,這裡的意思是一個國家有效統治一個地方達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其他國家對這塊土地的主權提出異議,那這個地方就是依『先佔』原則取得這塊地的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起統治台灣至今也從來沒有任何國家對此提出異議,也沒有被任何其他國家、政府或任何人推翻,所以依照國際法中之『先佔』及『時效』兩原則,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最後筆者在簡單帶大家回顧一次,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廢除馬關條約,台灣地位因此回到條約前簽訂之狀態,且1952年之中日和約對此又再次予以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簽署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其中波次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日本頒佈之降伏文書,明確表示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之條件,因此根據這三份文件,台灣理當屬於中華民國。此外即使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僅依照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認為台灣是無主地,我們還是可以引用國際法『先佔』及『時效』的原則讓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故無論從何角度而論,均可得到同樣的結論,即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現為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艾略特國際事務學院亞洲研究項目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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