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欺、誣告及恐嚇取財 房東張淑晶被判刑8年2月

2018-07-03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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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張淑晶自2013年起在房屋租賃契約動手腳,藉此向房客索賠押金、違約金,後被多名房客指控詐欺、誣告和恐嚇取財等罪。(資料照,取自三立新聞網)

房東張淑晶自2013年起在房屋租賃契約動手腳,藉此向房客索賠押金、違約金,後被多名房客指控詐欺、誣告和恐嚇取財等罪。(資料照,取自三立新聞網)

房東張淑晶自2013年起在房屋租賃契約動手腳,藉此向房客索賠押金、違約金,後被多名房客指控詐欺、誣告和恐嚇取財等罪。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今(3)日宣判,張淑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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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張淑晶(49歲)和黃鐸(55歲)自2013年起,在新北市中和、板橋等處先以低價承租房屋,接著在屋主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裝潢,將一般樓房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並以價格低廉的房型吸引房客上門簽約,待簽約完畢後才告知廉價套房已滿,要求房客租下價格較高的套房,以此方式獲利。

檢方指出,張淑晶在簽約時會故意不講明租金所包含的內容,待房客搬入後,再巧立名目告知鑰匙、電卡等等各種不同新增費用;遇到屋況出問題時,張淑晶時常不接電話,甚至將該房斷電,逼迫房客自行解約,然後收取違約金,還要房客自行負責修理費用。

新北地院新聞稿指出,張淑晶明知被害人大多屬經濟弱勢,卻利用他們急著租屋,而且在法律知識方面較薄弱、不願惹上官司的心態,以話術誘導被害人在租屋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事後再無端對承租人以及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者提告,其目的僅為獲取經濟上利益,卻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且使房客無端受刑事偵查。就本案來說,遭到張淑晶提告者多達78人,張淑晶就誣告部分應受相當程度的刑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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