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教師評鑑弊大於利,但能廢除嗎?

2022-08-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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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層面來說,評鑑跟教師地位變更的關係中,私立大學是100%,私立技職88%,公立大學80%,公立技職69.2%。公立大學不是要競爭頂尖嗎?但教師評鑑表現不太好,也不見得會被趕走,私立大學的老師反而比較辛苦。再來是限年升等,公立大學技職78.6%,其次是公立大學,再來是私立大學,最後是私立技職。為什麼評鑑跟升等會有公私立之別?基本上就是成本考量,教師升等,付出的人事成本就會增加。私立技職超過6成的老師,升等是需要通過評鑑。這樣執行下來,其實是給私立技職跟私立學校武器,去活用評鑑跟升等,來符合校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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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上,教師敗訴者,就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教師法除了不適任教師之外,有一項是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那就表示聘約在司法上已經決定老師勝訴與否的關鍵,現在的教師就是勞工。教師地位已經從類公務員已經轉向勞工,因為依聘約決定,就是勞工,是一個民法的契約關係。

如果教師是一個勞工的話,那中華民國的教師要不要符合中華民國勞基法?如果我們跟勞動地位變更脫鉤之外,因為我們現在的那個法規規定太死,停聘、解聘、不續聘,那都是很嚴重的情況。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於是沒有工作,教師中年要轉業,台灣種學術圈這麼小,離開學院不一定能夠很好運地找到下一個工作,對老師來說,確實是勞動權很大的傷害。

所以我覺得是不是我們把評鑑跟勞動地位變更脫鉤處理。如果老師表現不好的話,就像公司的員工沒有達標,評鑑不好就像你的業績沒達標,就要直接請你走路嗎?還是我們可以列一些措施,利用獎勵或懲罰的手段,讓老師改進他教學不力的狀況。如果涉及教師地位變更,還是要按照教師法處理,鎖住教師不要輕易產生地位變更的問題。

另外這次大學修法如何保障非專任教師權益?因為教師法不保障非專任老師的權益,我的修法建議會希望討論怎麼去修大學法中的非典教師權益,最簡單的作法是比照勞基法辦理,因為他們確實不再論用公保了,而是勞保身份,代表他們轉為勞工。

結論

1.多數與談人認為為教師評鑑弊大於利,能否廢除教師評鑑是高教一大議題。

2.如果無法廢除,退而求其次,如何藉由修法,使教師評鑑與教師地位變更脫勾,或許是一個折衷建議。

*作者為守護台灣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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