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教師評鑑弊大於利,但能廢除嗎?

2022-08-04 05:40

? 人氣

回到學術責任。大學的確有學術自由,相應的也要承擔學術責任,只是一個好的大學要有哪些指標?要怎麼看大學的品質和聲望?一個大學有多少「大師」,像是諾貝爾獎得主,在台灣就是多少院士,也許還有傑出貢獻獎之類的。教師評鑑不會生產諾貝爾獎得主,也不會生產院士。基礎設備、校園品質、師生關係、同儕關係、行政支援度、非干擾度等等這些都跟教師評鑑一點關係都沒有。不是一個教師評鑑,就想把大師請過來,跟他說「你過來免評鑑」。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我覺得整個體系必須趕快從太過於相信「管制和績效」之必然連結的錯誤觀念中醒過來。大學要克盡學術責任跟追求卓越,但評鑑不是有效的手段。我必須再強調一項大家很容易忽視的事實,那就是:在大學裡,研究、教學的生態其實非常複雜,不存在機械化的評價程序,往往難以找到大家都服氣的標準,可是,你一評鑑就要公平,如果缺乏大家都服氣的標準,那公平往往就會被質疑,然後亂象(猜忌、憤恨、鄙視…)就會叢生,整個運作方式執行下來,教師之間人際關係都是負的,學校變成大家不會有愉悅感的場所。

戴伯芬:

其實教師評鑑最嚴重的問題是有關於教師地位變更,因為教師會被迫離開校園,在司法判例中,敗訴的教師很值探討為什麼敗訴。

目前大學自治是有點無限上綱的,中央調控的力量消失之後,國立大學就變成校長獨大,私立大學就變成董事會、校長濫權。遇到這樣的狀況跟教育部反應時,教育部往往都是兩手一攤,說大學自治。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台灣其實從來沒有實行過西方真正的長聘制,我們執行的都是類長聘。教師大概1年、2年時間到,秘書就會寄聘書給你。但碰到高教緊縮的時候,尤其是年輕世代的教師,就變成一年一聘,甚至3年之內沒升專任,就要滾蛋。

教師法第14條提到教師因違反聘約會遭學校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聘約其實是一種契約,就是老師跟學校之間的契約,這一條出現之後,就看到教師從像公務員的類長聘,轉變成市場上的受僱者,也就是勞工。然後大學說基於他是頂尖大學,要在台大教,就是要給我生產多少paper,你也不太能夠說這樣子有什麼問題。教育部也會這樣說,這是大學自治啊!不然大學怎麼競爭?這個爭議在高雄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判決認定,除非有違反法定程序,判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是違反一般公認知價值、判斷標準、越權等等,要不然某種程度的大學自治是會被接受的。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大學要執行六年升等條款,沒有違反法定程序,也沒有對老師的產出給不正確的事實、太過錯誤的判斷,是屬於大學自治的一個範疇內。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