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教師評鑑弊大於利,但能廢除嗎?

2022-08-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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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台灣教育平台舉行線上論壇共同檢視大專院校教師的問題(守護台灣教育平台提供)

守護台灣教育平台舉行線上論壇共同檢視大專院校教師的問題(守護台灣教育平台提供)

鑑於教育問題已經成為台灣的國安問題,公立大學依然以校中校的方式持續擴張,與地方資本合謀,展開大學圈地運動,學生人數卻相形減少,估計未來有3分之1的學校會消失,大學數量將減至100所,超過1萬名教師、6000名職員面臨失業。但政府未重視少子化衍生的教育問題,放任中高等教育向下沉淪,未能提出任何宏觀教育願景與改革政策,因此集結有志之士,於2021年1月21日成立「守護台灣教育平台」主旨在集結社會力量推動第2波教育改革。

本文為大學法修法系列論壇3——教師評鑑

主辦單位:守護台灣教育平台

主持人:謝青龍(南華大學哲學與生命教育系教授)

參與者:周平(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臺灣高教產業工會理事長)、謝世民(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暨研究所教授)、戴伯芬(輔大社會系教授)

主持人謝青龍

根據《大學法》第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的成效進行評鑑,做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之重要參考。雖然條文看起來很正面,但在2015年之後就成為很多大學教師的惡夢。國立大學教師認為這是干涉了教師的教學自主性以及學術自由度,設法羅列了很多免評標準,比如說科技部計畫的3年或2年以上;私立大學的行政主管拿到法源依據後,就開始雷風厲行地推動教師評鑑,鞭策老師配合學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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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明定原本明訂不得任意變更教師地位。大學法第19條允許各大學在自己的章則裡,增列教師權利義務,然後列入聘約;教師法前年修訂之後,第27條則允許各大專院校在系所調整、減班、停辦或解散的情況之下,可以資遣老師。

第1個問題是教學行為會被教師評鑑裡面的項目左右;第2個是教師評鑑變成私校資遣老師的一種手段依據。目前針對教帥評鑑改革有兩派的意見,一派是說教師評鑑本身沒有錯,只是被行政方所濫用了,應該還是要借助教學評鑑剔除不適任教師,獎勵好的老師,但是要避免惡意的、利益的手段操控;第二派的說法則認為應該要全部廢除教師評鑑,大學不應該有所謂的教學評鑑制度,因為大學的自由多元才是大學作為大學的最寶貴因素,大學應該要兼容並蓄不同的聲音,這也是大學法第一條一直強調的立法精神。

周平:

我的看法是任何一個文本——法律條文也是文本——都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的,所以文本應該要放在一個權力不對等關係的社會脈絡中。以本校為例,這些資深的軍公教退休再任的教授或長官,極力推動這個看似客觀中立的教師評鑑,絕大部分相對年輕資淺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求安穩就必須順從。

目前只有大學有教師評鑑,中小學是不需要教師評鑑的。大學為什麼會有教師評鑑?這不是一個理性上的必然,這完完全全就是權力的關係,所謂鬥爭的結果。高教工會在2012年收集了30多所大學教師評鑑的內容,也算是整理十大亂象,比如說要完成雇主滿意度調查、要配合總務處完成節水節電、儀器設備借用收入達1萬元可換到0.6分,這些聽起來是不是很離譜呢?特別是跟講學自由離得非常遠。亂象2,教師被迫做兼職保母;亂象3,學生踏出校園仍須售後服務,協助就業輔導與媒合;亂象4,全面總動員老師去招生,所以老師的教學不重要,要出去招生;亂象5,繁重的評鑑準備;亂象6,高教國際化被操作成英語化,大學全英語授課分數、鐘點費都非常高,甚至招收外籍生也出現非常多醜聞;亂象7,分數訂定操之於校方,造成教師的順從或是經營關係;亂象8,教學與行政份際模糊,系所主管權限過大;亂象9,學校淪為生財工具,教師要幫學校爭取收入;亂象10,學校利用免評鑑的名目,來鼓勵一些老師不擇手段的拚點數。

即便是從結果論來講,評鑑並沒有達成所謂的教師專業成長,評鑑只是衍生出非常多非預期的後果,教師的操控或是未來因少子化學校可以不續聘老師。所以無論從倫理上的義務論或是結果論來看,現有的教師評鑑操作,騎士非常不道德的。

謝世民:

我傾向於反對大學教師評鑑這個想法,立法的理由聽起來似乎很合理,大學有學術自由,那就有學術責任——追求卓越。我想這是很難去拒絕的理由,謝青龍老師和周平老師都提到,從結果論來看,這個教師評鑑制度,實施下來之後變調了,成為大學做壞事的藉口。結果大學變成卓越大學了嗎?不要說卓越,變成好大學了嗎?以前大學沒有教師評鑑制度,大學有比較差嗎?老師有比較差嗎?

台灣近2、30年來,對高教有非常多的要求,這是一個需要大家去反思的大背景。以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這個高尚的道德要求來說好了,企業有社會責任,大學也要有社會責任,於是教育部就開始有很多的計畫出來,演變到最後就變成老師們變成寫社會責任企劃書的高手,然後計畫結束之後,就沒有然後了。根據我十幾年的觀察,只要你官方訂下目標,底下的PhD就非常聰明,絕對滿足你的規劃,寫份漂亮的報告書給你,但現實是否變好,只有天知道,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大學以及大學老師,被誘惑去做了虛偽不實的事情。

評鑑,每個大學都要做,誰敢不做?不做明年教育部經費就給你扣個20%,大學端絕對受不了,但是,評鑑制度達成起初設定的美好目標了嗎?沒有,應付居多,但教育官員從最後收到的資料和報告,看不到這些真相。所以這裡就有一個社會科學的命題:針對高教,用意良好的管制往往適得其反,而且主其事者還不知道適得其反的真相,還要誇誇其談,自我感覺良好。高教機構不是公司,教授不是一般的受僱者,可能是越鬆散越好,因為管制的代價非常高,成效非常有限。教育部或許應該考慮這樣的構想:要求大學校長不得使用評鑑這類的機制,而是要想其他辦法讓自己的大學越來越受老師和學生的肯定和歡迎,感覺在這所大學中研究、教學、學習是一段具有高度滿足感的人生經驗。這才是大學校長必須承擔的挑戰,認為這太難、做不到的校長,自己就要考慮下台一鞠躬,不要耽誤了自己的大學,讓有好辦法的人來努力。

回到學術責任。大學的確有學術自由,相應的也要承擔學術責任,只是一個好的大學要有哪些指標?要怎麼看大學的品質和聲望?一個大學有多少「大師」,像是諾貝爾獎得主,在台灣就是多少院士,也許還有傑出貢獻獎之類的。教師評鑑不會生產諾貝爾獎得主,也不會生產院士。基礎設備、校園品質、師生關係、同儕關係、行政支援度、非干擾度等等這些都跟教師評鑑一點關係都沒有。不是一個教師評鑑,就想把大師請過來,跟他說「你過來免評鑑」。

我覺得整個體系必須趕快從太過於相信「管制和績效」之必然連結的錯誤觀念中醒過來。大學要克盡學術責任跟追求卓越,但評鑑不是有效的手段。我必須再強調一項大家很容易忽視的事實,那就是:在大學裡,研究、教學的生態其實非常複雜,不存在機械化的評價程序,往往難以找到大家都服氣的標準,可是,你一評鑑就要公平,如果缺乏大家都服氣的標準,那公平往往就會被質疑,然後亂象(猜忌、憤恨、鄙視…)就會叢生,整個運作方式執行下來,教師之間人際關係都是負的,學校變成大家不會有愉悅感的場所。

戴伯芬:

其實教師評鑑最嚴重的問題是有關於教師地位變更,因為教師會被迫離開校園,在司法判例中,敗訴的教師很值探討為什麼敗訴。

目前大學自治是有點無限上綱的,中央調控的力量消失之後,國立大學就變成校長獨大,私立大學就變成董事會、校長濫權。遇到這樣的狀況跟教育部反應時,教育部往往都是兩手一攤,說大學自治。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台灣其實從來沒有實行過西方真正的長聘制,我們執行的都是類長聘。教師大概1年、2年時間到,秘書就會寄聘書給你。但碰到高教緊縮的時候,尤其是年輕世代的教師,就變成一年一聘,甚至3年之內沒升專任,就要滾蛋。

教師法第14條提到教師因違反聘約會遭學校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聘約其實是一種契約,就是老師跟學校之間的契約,這一條出現之後,就看到教師從像公務員的類長聘,轉變成市場上的受僱者,也就是勞工。然後大學說基於他是頂尖大學,要在台大教,就是要給我生產多少paper,你也不太能夠說這樣子有什麼問題。教育部也會這樣說,這是大學自治啊!不然大學怎麼競爭?這個爭議在高雄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判決認定,除非有違反法定程序,判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是違反一般公認知價值、判斷標準、越權等等,要不然某種程度的大學自治是會被接受的。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大學要執行六年升等條款,沒有違反法定程序,也沒有對老師的產出給不正確的事實、太過錯誤的判斷,是屬於大學自治的一個範疇內。

實務層面來說,評鑑跟教師地位變更的關係中,私立大學是100%,私立技職88%,公立大學80%,公立技職69.2%。公立大學不是要競爭頂尖嗎?但教師評鑑表現不太好,也不見得會被趕走,私立大學的老師反而比較辛苦。再來是限年升等,公立大學技職78.6%,其次是公立大學,再來是私立大學,最後是私立技職。為什麼評鑑跟升等會有公私立之別?基本上就是成本考量,教師升等,付出的人事成本就會增加。私立技職超過6成的老師,升等是需要通過評鑑。這樣執行下來,其實是給私立技職跟私立學校武器,去活用評鑑跟升等,來符合校方利益。

司法判例上,教師敗訴者,就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教師法除了不適任教師之外,有一項是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那就表示聘約在司法上已經決定老師勝訴與否的關鍵,現在的教師就是勞工。教師地位已經從類公務員已經轉向勞工,因為依聘約決定,就是勞工,是一個民法的契約關係。

如果教師是一個勞工的話,那中華民國的教師要不要符合中華民國勞基法?如果我們跟勞動地位變更脫鉤之外,因為我們現在的那個法規規定太死,停聘、解聘、不續聘,那都是很嚴重的情況。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於是沒有工作,教師中年要轉業,台灣種學術圈這麼小,離開學院不一定能夠很好運地找到下一個工作,對老師來說,確實是勞動權很大的傷害。

所以我覺得是不是我們把評鑑跟勞動地位變更脫鉤處理。如果老師表現不好的話,就像公司的員工沒有達標,評鑑不好就像你的業績沒達標,就要直接請你走路嗎?還是我們可以列一些措施,利用獎勵或懲罰的手段,讓老師改進他教學不力的狀況。如果涉及教師地位變更,還是要按照教師法處理,鎖住教師不要輕易產生地位變更的問題。

另外這次大學修法如何保障非專任教師權益?因為教師法不保障非專任老師的權益,我的修法建議會希望討論怎麼去修大學法中的非典教師權益,最簡單的作法是比照勞基法辦理,因為他們確實不再論用公保了,而是勞保身份,代表他們轉為勞工。

結論

1.多數與談人認為為教師評鑑弊大於利,能否廢除教師評鑑是高教一大議題。

2.如果無法廢除,退而求其次,如何藉由修法,使教師評鑑與教師地位變更脫勾,或許是一個折衷建議。

*作者為守護台灣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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