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獄政改革 法務部該怎麼做?

2015-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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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監所內也從事了與營利無關的職業訓練,雖然這與作業沒有直接關係,而較具教化的面向,但是正因為與作業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僅能以即將出獄的收容人為對象,以免受訓完畢即無用武之地。但職訓資源亦嚴重不足,僅有不到15%收容人參加過職訓課程。法務部該不該結合勞委會職訓局職訓資源或非營利組織之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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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不清楚假釋標準與被駁回理由

依據刑法第77條規定和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假釋案件經假釋審員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方可假釋出獄。通常法務部第一、二次都不會核准,社會矚目案件更不會輕易核准。造成在監收容人假釋被駁回比例超過五成,且假釋被駁回之收容人大多不知道原因,即使知道原因也不滿意。多數本國籍與外籍受刑人都對假釋制度不甚滿意。外籍受刑人更自覺假釋比臺灣人更難。

因為監獄內的處遇內容升級是靠點數的累積,所以被定名為累進處遇制,而累進處遇的最後一級即是假釋,並配合上一定的監督與更生保護。由此可知,假釋制度在開始的時候即是一種國家官方爲了控制囚情的恩典。是否假釋一事,雖然一部份仍得靠收容人自身的努力,但是其並無權提出申請,而核准的機關亦是掌管行刑大權的行政機關。

善時制本是一種不犯規即自動縮短刑期的制度,當期限到了,則滿期釋放,與假釋制度是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假釋也是一種透過自由與剝奪自由的操控而掌控囚情的制度,於本質上和善時制並沒有太多的衝突。於是這兩者的結合,造就了現在最新型的行刑制度,亦即所謂的階段制。階段制是指只要收容人遵守監所的規則,則其可階段式地獲得與自由社會接觸的機會。換言之,收容機構被分成全然剝奪自由、半開放、開放等數種類型,收容人只要遵守規矩,則不僅可以縮短刑期,其亦可透過移監執行的方式,轉換到更能夠接觸自由社會的監獄;當自由的剝奪程度減輕的同時,行刑機關會適度地按收容人所獲得的自由程度,安排其接受復歸社會時所需的處遇。這種階段制的最後一個階段即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復歸社會,於有必要時,得將收容人收容於有門禁或其他特殊處遇等自由限制的更生設施,而這無疑是種變形的假釋制度-法定假釋制,這已是先進國家採用的假釋制度,法務部可曾想過?

因此,當前獄政改革與管理問題迫在眉睫,試問法務部或行政院還要等幾個監獄再出事才願意痛定思痛,勇於面對?

*作者為南華大學非營利管理學系碩士班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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