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獄政改革 法務部該怎麼做?

2015-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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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部分,其中北部、東部監所人力流動大,常需以約聘人力替代,或不斷訓練新人,造成管理上的空窗期。另一方面,中南部監所因為流動率小,管理人員在一監所服務時間太長,形成小團體或次文化,抗拒任何變動或改革,也造成管理上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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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人力短缺該如何解決,請問法務部或者行政院何時可以找出解決對策?

收容人作業金過低,職訓參與者極少,教化只是裝飾品

我國的有期徒刑與一般先進國家(日本除外)不同,將勞動(亦即作業)視為行刑的強制內容之一。在無法改變這種法制的前提下,將監所作業納入國民經濟的一環,藉此活化監所作業一事,似乎是唯一的選擇。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方式,有1.自營作業、2.委託加工、3.視同作業等三項。

但是我國監所作業的情形,可能比教化工作還要糟糕;作業科雖然有配置作業導師,但是不僅是人數不足,一個作業導師要管60-70人甚至高達120人,其專業技能的程度亦令人質疑。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方式,有1.自營作業、2.委託加工、3.視同作業等三項,截至103年12月底各矯正機關參加作業總平均人數4萬7,977人,共有444間作業工場,其餘因新收考核、違規、隔離、老弱病殘、技能(藝)訓練、刑期或案情特殊不適作業、拒絕作業、附設補校學生、待釋、禁見、寄禁、執行觀察勒戒、戒治、住院治療、矯正學校學生、少年輔育院學生、收容少年、其他等因素未參與作業者為1萬3,371人,因無參與作業,故無分配勞作金。103年度委託加工收入為5億2,254萬0,444元、作業人數3萬6,526人,約占總作業人數之76.13%。 103年度自營作業收入為5億0,097萬5,695元,作業人數4,395人,約占總作業人數之9.16%。

在這種情形下,自營作業方面,除少數具有悠久歷史的作業(例如醬油、裁縫等)外,僅有在「一監所一特色」的口號下奮力創造出來的小型生產作業,一般多為藝品類、食品類或農作類,不僅所佔比例不高,其技能的層次也低;至於代工作業方面,所有的監獄只有一家是五金工廠來監獄內設廠者的收容人可以取得基本工資外,其他都是電器插座、紙袋、金紙等的作業,不僅枯燥乏味,其毛利亦頗為低廉。如果說從工作中可以體會人生、從工作中可以感受到作為人的尊嚴,則對於我國監所作業的實際情況,僅能說這是一種磨滅人性的單純惡害。因為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盈餘,收容人僅能取得37.5%,所以,一個收容人每個月平均僅能獲得新臺幣200至1000元左右的作業,實在是無法稱之為工作,而僅能視之為懲罰。應限縮自營作業的規模,盡可能在銷售方面委託民間業者為之,或採取官用制,直接銷售至政府單位。最後,重新檢視作業所得的分配,在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提升收容人的所得,藉此不僅是可防止收容人的監獄化現象,也可刺激其積極從事作業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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