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獄政改革 法務部該怎麼做?

2015-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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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改革刻不容緩,法務部想清楚了沒?(取自TVBS畫面)

獄政改革刻不容緩,法務部想清楚了沒?(取自TVBS畫面)

依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行刑的三大領域是教化、作業以及戒護,然而實際上我國矯正政策目標在隔離(剝奪自由),並非教化或矯治,整體而言,矯正機關管理成效表面上尚可,但以政府願意投入矯正機關之資源與心態來看,政府矯正政策目標約略只想讓監所成為隔離犯罪人處所,剝奪收容人之自由為目標,並不期待其具有矯治犯罪或減少再犯之效果。換言之,我國矯正政策若一向強調戒護與教化並重,以目前之資源配置與管理實務來看,口號多於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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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寮監獄6囚挾持典獄長後自盡事件,凸顯獄政管理出現重大疏失,事實上高雄大寮監獄可說是台灣監獄的縮影,其管理缺失包括:1.人力與經費不足,超收問題嚴重,2.收容人作業金過低,職訓參與者極少,教化只是裝飾品以及3.收容人不清楚假釋標準與被駁回理由,除了法務部未積極面對加以改善,行政院更是幫凶,除了未要求法務部積極將監獄刑法等相關修法工作完成,改善監所的經費與人力需求,行政院從未認真考慮,常常是要錢沒有,要人也沒有的窘境。就連軍事審判法修正通過後的軍監改善使用問題,至今還卡在國防部未完成移撥手續,行政院無法先行給予經費問題上打轉。

更嚴重的是,當前監所問題重重,首先,每年收容人逐年增加(尤其是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毒品罪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103年底高達3000人左右),造成49間監獄除了少年監獄外,45間監獄全部超收,49間監獄應收54,539人,實際收63,185人,超收8,592人,法務部目前興建中、規劃中及遷建中的監獄計畫緩不濟急,就連六甲、八德軍監移撥改善計畫,也面臨要錢沒有、要人沒有的窘境;並且相關監所預算逐年不斷下降,人事預算為主要支出,而教化相關預算不足總預算之1%。其中又以外役監與女監最為嚴重。

其次,目前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戒護人力員額編制4,842人,實際戒護人力為4,409人,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為1比14,換算每100名收容人數只配置7名戒護人力,比起香港1:2.4、美國1:4.8、日本1:4.6及韓國1:3.5都來得高,甚至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在某些監所更高達1:20。

在教化人力上則更為短絀、嚴重不足,在一般監所方面,每位教誨師需負責352 名收容人之教化責任,曾經與教誨師互動過的比例不足二分之一。教化活動方面,監所最普遍、覆蓋率最高是宗教教誨,集團式的宗教教誨說穿了就是一種宣教活動,是種單方面傳遞善意的行徑,其間並不會存在太多的互動關係,與心理學中所謂的象徵性符號的互動關係其實仍是有一大段的差距。嘗試納入收容人的意見而引進各類的志工,在戒護人力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人數較少或甚至個別的教誨,藉此減輕受刑生活過於規律化的惡害。

管理人員部分,其中北部、東部監所人力流動大,常需以約聘人力替代,或不斷訓練新人,造成管理上的空窗期。另一方面,中南部監所因為流動率小,管理人員在一監所服務時間太長,形成小團體或次文化,抗拒任何變動或改革,也造成管理上困擾。

然而這些人力短缺該如何解決,請問法務部或者行政院何時可以找出解決對策?

收容人作業金過低,職訓參與者極少,教化只是裝飾品

我國的有期徒刑與一般先進國家(日本除外)不同,將勞動(亦即作業)視為行刑的強制內容之一。在無法改變這種法制的前提下,將監所作業納入國民經濟的一環,藉此活化監所作業一事,似乎是唯一的選擇。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方式,有1.自營作業、2.委託加工、3.視同作業等三項。

但是我國監所作業的情形,可能比教化工作還要糟糕;作業科雖然有配置作業導師,但是不僅是人數不足,一個作業導師要管60-70人甚至高達120人,其專業技能的程度亦令人質疑。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方式,有1.自營作業、2.委託加工、3.視同作業等三項,截至103年12月底各矯正機關參加作業總平均人數4萬7,977人,共有444間作業工場,其餘因新收考核、違規、隔離、老弱病殘、技能(藝)訓練、刑期或案情特殊不適作業、拒絕作業、附設補校學生、待釋、禁見、寄禁、執行觀察勒戒、戒治、住院治療、矯正學校學生、少年輔育院學生、收容少年、其他等因素未參與作業者為1萬3,371人,因無參與作業,故無分配勞作金。103年度委託加工收入為5億2,254萬0,444元、作業人數3萬6,526人,約占總作業人數之76.13%。 103年度自營作業收入為5億0,097萬5,695元,作業人數4,395人,約占總作業人數之9.16%。

在這種情形下,自營作業方面,除少數具有悠久歷史的作業(例如醬油、裁縫等)外,僅有在「一監所一特色」的口號下奮力創造出來的小型生產作業,一般多為藝品類、食品類或農作類,不僅所佔比例不高,其技能的層次也低;至於代工作業方面,所有的監獄只有一家是五金工廠來監獄內設廠者的收容人可以取得基本工資外,其他都是電器插座、紙袋、金紙等的作業,不僅枯燥乏味,其毛利亦頗為低廉。如果說從工作中可以體會人生、從工作中可以感受到作為人的尊嚴,則對於我國監所作業的實際情況,僅能說這是一種磨滅人性的單純惡害。因為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盈餘,收容人僅能取得37.5%,所以,一個收容人每個月平均僅能獲得新臺幣200至1000元左右的作業,實在是無法稱之為工作,而僅能視之為懲罰。應限縮自營作業的規模,盡可能在銷售方面委託民間業者為之,或採取官用制,直接銷售至政府單位。最後,重新檢視作業所得的分配,在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提升收容人的所得,藉此不僅是可防止收容人的監獄化現象,也可刺激其積極從事作業的動機。

當然,監所內也從事了與營利無關的職業訓練,雖然這與作業沒有直接關係,而較具教化的面向,但是正因為與作業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僅能以即將出獄的收容人為對象,以免受訓完畢即無用武之地。但職訓資源亦嚴重不足,僅有不到15%收容人參加過職訓課程。法務部該不該結合勞委會職訓局職訓資源或非營利組織之協助解決?

收容人不清楚假釋標準與被駁回理由

依據刑法第77條規定和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假釋案件經假釋審員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方可假釋出獄。通常法務部第一、二次都不會核准,社會矚目案件更不會輕易核准。造成在監收容人假釋被駁回比例超過五成,且假釋被駁回之收容人大多不知道原因,即使知道原因也不滿意。多數本國籍與外籍受刑人都對假釋制度不甚滿意。外籍受刑人更自覺假釋比臺灣人更難。

因為監獄內的處遇內容升級是靠點數的累積,所以被定名為累進處遇制,而累進處遇的最後一級即是假釋,並配合上一定的監督與更生保護。由此可知,假釋制度在開始的時候即是一種國家官方爲了控制囚情的恩典。是否假釋一事,雖然一部份仍得靠收容人自身的努力,但是其並無權提出申請,而核准的機關亦是掌管行刑大權的行政機關。

善時制本是一種不犯規即自動縮短刑期的制度,當期限到了,則滿期釋放,與假釋制度是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假釋也是一種透過自由與剝奪自由的操控而掌控囚情的制度,於本質上和善時制並沒有太多的衝突。於是這兩者的結合,造就了現在最新型的行刑制度,亦即所謂的階段制。階段制是指只要收容人遵守監所的規則,則其可階段式地獲得與自由社會接觸的機會。換言之,收容機構被分成全然剝奪自由、半開放、開放等數種類型,收容人只要遵守規矩,則不僅可以縮短刑期,其亦可透過移監執行的方式,轉換到更能夠接觸自由社會的監獄;當自由的剝奪程度減輕的同時,行刑機關會適度地按收容人所獲得的自由程度,安排其接受復歸社會時所需的處遇。這種階段制的最後一個階段即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復歸社會,於有必要時,得將收容人收容於有門禁或其他特殊處遇等自由限制的更生設施,而這無疑是種變形的假釋制度-法定假釋制,這已是先進國家採用的假釋制度,法務部可曾想過?

因此,當前獄政改革與管理問題迫在眉睫,試問法務部或行政院還要等幾個監獄再出事才願意痛定思痛,勇於面對?

*作者為南華大學非營利管理學系碩士班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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