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戰爭效應:日本和平憲法生變?自衛隊或積極發展「對敵基地攻擊能力」

2022-04-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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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甲指出,日本的軍事戰略已經由原來的「本土防衛」轉向劍指中國與北韓的「攻防兼備」,可能會引起關於憲法第九條的「專守防衛」一致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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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抵觸「專守防衛」原則

幾位前日本防衛大臣參與4月11日自民黨安保調查會時,就「專守防衛」這一日本國策提出應改變解釋和措辭。他們主張在維持專守防衛的同時,自衛能力「必要最小限度」的具體範圍應該考慮國際局勢和科學技術。

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松野博一4月14日表示,「專守防衛」是基於和平憲法以防衛為原則,未來也將持續堅持。

日本前防衛廳情報本部長太田文雄認為,日本周邊安保環境日趨嚴峻,「專守防衛」早已無法形成嚇阻力,無法守護日本國民。

日本前防衛廳情報本部長太田文雄將軍
日本前防衛廳情報本部長太田文雄

他說:「憲法是1947年開始施行的,當時根本沒有『專守防衛』這個詞,而是1970年前後,當時的中曾根首相創造了這個詞,作為一種政治妥協。包括我在內的許多自衛官從一開始就認為『專守防衛』並不足以保護我國,現在的安保需求又比當時更大了。關於有些人提出包括自衛發動攻擊在內的『積極防衛』名稱變更案,我認為是該改變概念的時候了。」

太田文雄指出,即使在岸田政權之內不會改變「專守防衛」的名義,但自民黨內支持檢討的力量不容小覷,至少在定義上一定會做出適應目前安保需求的調整。

前日本防衛省防衛政策局長,和平安全保障研究所理事長德地秀士表示,到目前為止,關於「專守防衛」概念的解釋都不盡完全,實際上受到武力攻擊後才使用防禦力量的原則,與《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幾乎相同。只保留國防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原則,也是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政策,沒有國家會說自己擁有的武力過剩。即使日本擁有「對敵基地攻擊能力」,並不違反這些原則,問題是在於如何解釋這個改變。

德地秀士說: 「由於以前一直沒有想要發展一項能力,現在一旦要擁有,就有必要以通俗易懂、合乎邏輯的方式向日本國民和國際社會解釋現在決定擁有的原因。仔細而堅定地解釋『對敵基地攻擊能力』在於安全需要和合理性,以及與『專守防衛』並不抵觸,其實比起是否改變『專守防衛』的名稱或是基本政策重要得多。」

德地秀士指出,日本在戰後致力於與美國等國建立遵守規則的國際秩序,是國際社會的優秀成員。因此,如果有保衛國家的需要,就應該解釋清楚、公開執行,不該以姑息的態度找藉口輕輕帶過。

台灣政治大學日本研究學程教授陳文甲
台灣政治大學日本研究學程教授陳文甲

台灣政治大學日本研究學程教授陳文甲說: 「日本國防受限於戰後和平憲法的限制,只能保有防衛性質的軍事政策,所以必須依靠日美同盟維護整體國家安全。雖然日本因為美國的限製而不能發展彈道飛彈,但是巡弋飛彈就不在此範圍之內。也因此日本以陸上自衛隊的『12式岸艦飛彈』為基礎進行性能提升,使之成為可在陸海空與水下發射能力的攻擊性飛彈,同時部分默許台灣在攻擊性武器上的發展,這些都對中國形成了箝制作用,也完全不違背『專守防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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