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法庭實務—林秉樞案是否適宜公開審理?

2022-04-0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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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根據報載為43歲左右,最高學歷為政大博士班,在高女士案爆發前,《刑案紀錄》至多只有「前女友之刑案(素行良好?)」或說先前民法規定「滿20歲成年」之L男成年後至少已逾20年,當看著L男在高女士該案「情緒控管爆發」之涉嫌8罪,筆者突然不知道林父所稱「不願主動就醫、深願各界正視、共同為防範?」所指希望社會共同做些什麼?是高女士案件「爆發後」對L男應強制就醫,還是高女士案件「爆發前」就先強制治療?這幾年L男或春風得意遊走名人政要之間,怎林父突然說「L男情緒控管出問題?」還是我們要認為時空中L男昨天正常、今天「情緒突然爆發、突然爆揍女友?」然後稱:「L男只是情緒爆發?他昨天很正常的?」是否宜審視「歷年的家暴令、家暴事實、前案紀錄、卷證等,回歸客觀較為適當,或者說還有多少隱藏或被掩蓋的家暴史?」筆者心想,林父(林母)深愛其子,但真的毋須為L男承擔如此多的心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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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一則夢境:辯論無好話,回歸客觀證據吧!

某天筆者做了一個夢。在某個飯店,男女朋友共處一室,男生出手毆打女友,事後兩人還去飯店餐廳用餐。法庭上,男方主張:「根本沒打人,是她不小心跌倒的!不然怎會有在餐廳親密吃飯的照片?也沒有拘禁!她隨時可以大喊大叫、自己離開。法官大人你看,哪裡有拘禁?她根本誣告!」吃瓜群眾坐在後面旁聽席,只見女方啜泣道:「報告法官,男生打我及拘禁我,他說如果我敢『逃』試試看?(後略)。」只見雙方辯論一來一往,端是猶如本土劇一般,重點是「這種夢中的辯論,恰恰好是雙方的攻防?」筆者突然嚇醒,宛然不知身在何處?還好只是一場夢。

筆者撰文常常都會想到電影《九品芝麻官》,裡面台詞提到:「十三叔,他們說你勾引江洋大盜,販賣軍火,推老婆婆下海…。」聽了笑歸笑,審視證據似乎是比較客觀正確的,而公開審理確實是民主法治國家在司法審理的基本原則,目的在確保裁判之公平,但攸關婦女隱私及名譽,個案是否可深加審酌及衡平?

保障兩造當事人之隱私權益及避免其心靈上折磨

本案由於新北地院尚在審理中,筆者所表達僅屬「個人觀點」。無論法院之裁定或決定為何,筆者均表示尊重,但懇請法院往後就任何抽象個案審酌如有「受害之婦幼、婦女或隱私權之侵害案件」,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仍宜儘量保障兩造當事人之隱私權益及避免其心靈上折磨。

任何案件均有「公益」及「個人權益」之權衡,以實務經驗而言,筆者舉例先前承辦「某位女性被害人遭『性虐(類性侵)』事件」,筆者曾請求民事法院採取《不公開審理》,該案最後被告民事賠償判決定讞,但由於被告名下無財產、無固定工作且身無分文,又能如何?司法能給女性被害人的,或許遠比我們所知的更少,不妨深思,或許在兼顧兩造權益衡平之下,就法庭審理程序不公開,或能減少對女性被害人之心靈折磨或痛苦,至於犯罪者依證據,若現行法律真的無法制裁,或只能將來老天給予處罰吧?筆者可以祈求檢方偵辦或院方在審理時,給這些女性被害人或其家屬們一點溫暖,避免對她們再度傷害?同樣的,貫徹被告無罪推定,不公開審理不也是另一種保護被告,以避免定見或避免公審?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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