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跟騷法」三讀通過,如何落實才是難題

2021-12-0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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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未來基層員警或司法機關案量必增,宜加入與性別相關之ADR調解機制的前置程序。(示意圖/取自pakutaso)

作者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未來基層員警或司法機關案量必增,宜加入與性別相關之ADR調解機制的前置程序。(示意圖/取自pakutaso)

世界各國早已注意到跟騷對於女性的威脅,何謂跟騷呢?美國的法學家梅洛伊(Meloy)定義為「故意威脅,惡意反覆騷擾威脅另一個人之安全(田佳鑫,2017)」,例如追蹤、站崗、打無聲電話、守候等。跟騷也是一種心理攻擊戰,一種視而不見的恐懼莫過於跟蹤騷擾的行為,該行為雖非嚴重侵害個人自由,但是與恐嚇相當,乃行為人製造了讓他人心靈害怕的情境,甚至因愛恨交加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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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聯合國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特別要求國家應保障婦女免於性別暴力,例如1990年美國加州因少女明星Rebecca Schaeffer被粉絲跟蹤3年後在住家門前被槍殺,爰制定世界首次之《反跟蹤法》;1993年聯邦政府制定《反跟蹤法模範法典》(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王皇玉,2018)。另Tjaden and Thoennes(1998)發現,在NVAWS中,被現任或前任丈夫或同居伴侣纏擾的女性中,有81%遭到該伴侣的身體歐打,有31%遭到了該伴侣的强姦(Michele C.Black等,2011)。基此,婦女在面對惡行的反制是束手無策的。

有謂為何愛人有錯?為何愛你在心口難開,不能以行為表示?例如行為人隱密式守候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或住家樓下等待,想要一睹或再賭其風采或每天贈送9990朵玫瑰花,但是沒署名,由於這種行為是潛在的對他人身體和心理具有極大危害性,不論愛的種類為何,凡錯愛的軟暴力侵害都應禁止。

台灣跟騷法通過

過去台灣無「跟蹤騷擾」專法,許多人不知如何防範,更不知如何求助,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對於陌生人或曾經是情侶的跟蹤只能適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另即使行為人明知因私人感情因素,不時無故跟蹤騷擾被害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罰,但該法無恫嚇作用且受制於情愫致其行為仍不斷持續。2020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今年4月屏東一名通訊行女員工遇假車禍真擄殺事件,兇嫌同樣都有跟蹤行為,讓社會大眾更關注跟蹤及騷擾案件發生的頻率,及期待刑法之介入。

由於跟騷犯行也與性侵及家暴,被聯合國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3大威脅,於2021年1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騷擾行為更具體的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同時也明定8大類騷擾樣態,包括監視觀察、盯哨尾隨、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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