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跟騷法」三讀通過,如何落實才是難題

2021-12-0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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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未來基層員警或司法機關案量必增,宜加入與性別相關之ADR調解機制的前置程序。(示意圖/取自pakutaso)

作者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未來基層員警或司法機關案量必增,宜加入與性別相關之ADR調解機制的前置程序。(示意圖/取自pakutaso)

世界各國早已注意到跟騷對於女性的威脅,何謂跟騷呢?美國的法學家梅洛伊(Meloy)定義為「故意威脅,惡意反覆騷擾威脅另一個人之安全(田佳鑫,2017)」,例如追蹤、站崗、打無聲電話、守候等。跟騷也是一種心理攻擊戰,一種視而不見的恐懼莫過於跟蹤騷擾的行為,該行為雖非嚴重侵害個人自由,但是與恐嚇相當,乃行為人製造了讓他人心靈害怕的情境,甚至因愛恨交加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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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聯合國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特別要求國家應保障婦女免於性別暴力,例如1990年美國加州因少女明星Rebecca Schaeffer被粉絲跟蹤3年後在住家門前被槍殺,爰制定世界首次之《反跟蹤法》;1993年聯邦政府制定《反跟蹤法模範法典》(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王皇玉,2018)。另Tjaden and Thoennes(1998)發現,在NVAWS中,被現任或前任丈夫或同居伴侣纏擾的女性中,有81%遭到該伴侣的身體歐打,有31%遭到了該伴侣的强姦(Michele C.Black等,2011)。基此,婦女在面對惡行的反制是束手無策的。

有謂為何愛人有錯?為何愛你在心口難開,不能以行為表示?例如行為人隱密式守候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或住家樓下等待,想要一睹或再賭其風采或每天贈送9990朵玫瑰花,但是沒署名,由於這種行為是潛在的對他人身體和心理具有極大危害性,不論愛的種類為何,凡錯愛的軟暴力侵害都應禁止。

台灣跟騷法通過

過去台灣無「跟蹤騷擾」專法,許多人不知如何防範,更不知如何求助,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對於陌生人或曾經是情侶的跟蹤只能適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另即使行為人明知因私人感情因素,不時無故跟蹤騷擾被害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罰,但該法無恫嚇作用且受制於情愫致其行為仍不斷持續。2020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今年4月屏東一名通訊行女員工遇假車禍真擄殺事件,兇嫌同樣都有跟蹤行為,讓社會大眾更關注跟蹤及騷擾案件發生的頻率,及期待刑法之介入。

由於跟騷犯行也與性侵及家暴,被聯合國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3大威脅,於2021年1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騷擾行為更具體的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同時也明定8大類騷擾樣態,包括監視觀察、盯哨尾隨、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

20211119-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騷法,民進黨立委於議場內舉牌合影。(顏麟宇攝)
立法院於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騷法。(顏麟宇攝)

8大跟蹤騷擾樣態有漏洞、舉證也困難

未來盯哨、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都將列入規範,跟蹤騷擾行為即是犯罪,違法者最高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除了更明確的定義跟蹤及騷擾行為犯罪化並明訂罰則之外,完善保護被害人安全也成了這次法案的重點之一。法案中也明定,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即應展開調查、紀錄等,並確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相關服務協助,若經調查後確實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若情節重大,法院可對被告施已預防性羈押,避免被害人持續受到騷擾及恐懼。

歷時多年的研擬跟修訂,《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確有了更明確的方向,針對跟蹤及騷擾行為有了更具體的定義及罰則,甚至對後續被害人的保護也有所擬定。然而,8大跟蹤騷擾樣態,一方面的確讓警察機關有更明確的執行依據,也能更即時提供保護,但有謂8大樣態是否反而侷限了跟蹤及騷擾的範圍,而有漏洞;也有人認為該8大樣態過於抽象與不確定,恐淪入「動則咎」窘境,且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前提,也讓各界擔憂限縮於性與性別,是否無法全面保護被跟騷者。

另跟蹤及騷擾的定義及判定,也是一直以來執法上的難題,實務上被害人難以舉證,也造成執法機關判斷上的困難。因此,細節性與技術性之執行規範必須通盤再反思,例如《跟蹤騷擾防制法》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未來基層員警或司法機關案量必增,宜加入與性別相關之ADR調解機制的前置程序。

跟蹤騷擾侵犯的客體是個人的精神和心理的健康與安寧,且該行為具有持續不斷反覆的外觀。從法制面加強對於跟蹤及騷擾案件的規範,希望能讓被跟騷者獲得更多的保護,《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法治方向,但在觀念上及落實上仍有一段路要走,往後仍需持續針對實務上的狀況加以修訂,法律制定絕對無法一次到位,逐步研擬出更好的法律規範是目前最需前進的方向,除了法治的帶動及檢察官及警察得以公權力介入外,最重要的仍須回歸最基礎的「性平教育」,從根本正確的了解性平觀念才是整體社會發展最穩定的基礎,不再讓憾事發生。

*作者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律教育工作兼行政及司法調解與市級性別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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