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專欄:台灣BOT的問題出在哪裡?

2015-01-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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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一項鮮少為外界討論,但頗為嚴重的協助融資義務問題(最極端的高鐵融資擔保除外)。因為促參法明定主辦的政府機關有協助融資的義務,加上促參案件除BOO、OT外,通常皆會由政府提供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給得標的民間廠商,此時得標廠商就可以拿促參合約去找銀行申請融資,必要時(其實是通常)還可以拿從公有地取得的地上權去做抵押擔保。以劉政鴻主政時的苗栗縣政府的崎頂科技園區BOT案為例,於尚未獲內政部准許土地分區變更與開發的情形下,得標廠商已經向台灣銀行申請並獲准高達70億元的融資額度。其他如北投纜車、諸多旅館飯店BOT、ROT案亦然,極易產生弊端,鼓勵捲款逃。所幸,崎頂案在當地自救會與公民團體抗爭下,胎死腹中,已核准的70億元融資額度才沒被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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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促參制度的原意,是在提供當地適足且通常是經濟利益較低的基礎公共建設,以增進當地公共福祉來看,政府慣用的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地方就業,原非促參制度所欲實踐的目標,通常也僅於公共建設興建過程中,附帶出現短暫增加GDP的效果,能否對當地產生就業的淨增加,即大有疑問?

何況,經濟發展的核心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經濟成長率、增加GDP、增加稅收、降低失業率等數據的美化?抑或為了讓人民活得好,活得有尊嚴?美麗灣、松菸文創、大巨蛋(加上超過15萬坪樓地板面積的百貨商場與旅館)、北投醫旅大樓、三創生活園區,都是近年來最典型將應屬全民共有共享的公共財圈地私有化的促參案例。核實檢驗,它們哪個該當供公眾使用、促進公共利益?花高額的住宿費、門票才能進入消費,算供公眾使用嗎?商場百貨、旅館、醫療美容是促進私利或公益?政府的說詞都是可以有利於地方的經濟發展、可以創造就業,卻從來刻意避而不談分配正義的問題。

從以上案例分析,被徹底污名化的BOT,已非執行過程的SOP可以治癒。台灣的促參機制問題,應該重新從源頭檢討,包括修法(重新篩選促參條例第3條的公共建設類型、明確詳定「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的判斷基準)與修訂權益不對等、會綁住主辦機關的制式促參合約規範。最重要的是,政府高層要認清促參的本質,切勿再將之列為政績管考(民進黨執政時代開始),更不能將之作為要求各部會或地方政府自籌財源的政策工具(現任國民黨政府從經建會延續到國發會一貫讓其他部會與地方政府極度頭痛的作法),否則,只會繼續陷入為了BOT而BOT,公共財快速淪陷財團的荒繆結果!

*作者為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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