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違憲無理背信的公教退撫改革

2018-02-2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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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呼籲,主政者能夠以身作則、秉持同理心,採取削減人事成本的經濟原理與方法,基於必要合理的理由,進行開誠佈公與公開公平的溝通。(資料照,林惟崧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作者呼籲,主政者能夠以身作則、秉持同理心,採取削減人事成本的經濟原理與方法,基於必要合理的理由,進行開誠佈公與公開公平的溝通。(資料照,林惟崧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俗話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自民進黨完全執政以來,像是脫韁野馬,要模倣中國大陸實行一黨專政與獨裁治國,卻沒有大陸政府的治理能力與施政效果,祗會假借轉型正義口號,進行文革式階級鬥爭。執政團隊成員誠如孔子所說:「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故施政許多做法,毀法亂紀、倒行逆施,搞得遍地烽火、民怨沸騰。李前總統曾經質疑蔡總統,沒有解決老百姓所期待的事情,他預測蔡總統的民調可能再掉,如果不小心,會跟韓國前總統朴槿惠一樣。這是臺灣人民的悲哀,也是選舉制度的缺失,選民成為高明政治騙術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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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實質內容,均已嚴重悖離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而法秩序之安定亦以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重心。又依照釋字第751號解釋,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即無違信賴保護原則,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反之,如法律有溯及既往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不利於人民者,即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另依照釋字第747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更依照釋字第575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因此退休人員享有法定退休給與舊新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等,依照釋字第605號解釋,應受制度性保障。並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蔡政府制定新法違憲部分,除違反上述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財產權保障外,還包含違反保障基本人權原則的釋字第709號解釋,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的釋字第560號解釋。

20180221-總統蔡英文21日出席民進黨中執會。(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顏麟宇攝)

蔡政府制定新法無理部分,依其立法目的所標舉「轉型正義」、「社會公益」及「情勢變遷」等理由,當作突破行憲以來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立法原則的藉口,並以創制新法取代舊法修正,逃避退撫制度延續性維護責任以及修正內容之理由說明難以自圓其說,更使立法委員難窺法案內容鉅細糜遺之全貌,以致無法評估其成本效益、利害關係及影響層面。並且破壞司法釋憲權限,自行詮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背棄信賴保護原則,扭曲比例、平等原則,完全藐視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讓退撫制度失去其適當性、可行性與衡平性。

對於退撫制度各項參數(包括提撥率、給付率、所得替代率等)的調整,都沒有遵照蔡總統指示都要經過科學的精算。蔡政府批評軍公教退休所得偏高,係以變造高估的軍公教所得替代率,跟OECD國家公共年金的平均所得替代率或國內勞工保險的所得替代率比較,其中就有分母內涵差異、制度層級有別及平均與最高比較等錯誤,而且國內外所公布各層級的所得替代率,僅供對未來退休或保險制度參數是否需要加予調整之決策參考,並非計算用來限制支領退休金與保險金之準據。蔡政府不但改變現行退休法令所訂計算公式,故意抬高名目的所得替代率,並且修法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至60%,遠低於法定給付率上限70%(以35年為例),嚴重破壞退休基金或社會保險繳費給付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蔡政府一方面誣衊曲解公教退撫新制,並且意圖減少承擔退撫新制運作成本及制度轉換過渡時期必需付出的代價;另一方面污辱醜化公教人員,故意扭曲所領退休所得已超過同等級現職待遇,惡意批評現制不合理,必須回到常態,卻從不檢討政府長期凍薪才是造成制度問題的根源。由於公教退撫基金組織體制失能與經營績效拙劣,才是公教退撫制度財務危機的核心問題所在,因此積極推動退撫基金組織改造與提昇經營績效,才是根本解決退撫基金財務結構問題及維持永續經營的正確方法,但蔡總統說:「這次改革最重要的目標是整頓基金財務結構,並且要維持一個世代的財務不會出現危機。」完全是指鹿為馬、不知所云。蔡政府將公教退撫新制當作商業人壽保險營利事業看待,要求足額提存責任準備金,取代國際通則適用部分提存準備與維持適當現金流量之原則,並且意圖推給退撫基金代替政府負起僱主應給付公教退休金之責任。

根據推估足額提存責任準備金應計給付金額約二兆餘元,採取挖東牆補西牆從中牟利的做法,準備從未來公教退撫給付中扣留1.4兆元,詭稱將來會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但身為僱主卻可以藉此金蟬脫殼、毫髮無損卸除應給付債務的責任。更荒謬的莫過於林萬億政委宣示這次年改目標要拉平各職業別的退休所得,如何實踐這種烏托邦夢想,僅能利用多數立委暴力將公教所得替代率上限自95%砍到60%,卻無財力資源補助提高勞工農漁民退休所得,將會造成公教均貧化與平庸化。

20170626-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甘岱民攝)
監督年改行動聯盟。(甘岱民攝)

蔡政府制定新法背信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法自48.11.2修正公布施行,給付方式改採四種自行選擇一次或月退或兼領等方式,依當年銀行定存利率計算,兩者退休金現值終值權益相差約有1.5倍,政府為縮短其差距並比照軍人退伍金優存辦法,於49.11.2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辦法」,規定按照臺銀定存利率加50%計算,促使兩者退休金權益相當。嗣因月退給付率上限達90%,加重政府財政負擔與影響現職調薪幅度,行政院乃於59年7月調整軍公教待遇結構,增訂各項加給但不列入退休金基數內涵,以後調整軍公教待遇時,將各項加給調幅大於本俸調幅,以致造成本末倒置現象。

68.1.24修法增訂未發給各項加給之其他現金給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但兩院並未依法執行,而指示由銓敘、教育兩部發布退休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取代。

84.7.1施行退撫新制時,行政院宣布新制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惟舊制年資繼續辦理並訂定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依舊制年資應給月數按本俸基數15%發給一次補償金。蔡政府誣衊新制有多重優惠設計,事實上舊制月退金每年平均給付3%本俸,新制每年給付4%,但其中1.4%本俸是個人繳納基金所取得的。對於95年間部分資深教師退休所得過高,乃受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所得影響,倘若政府每年調薪3%,其優存利息占退休所得比重會逐年降低,但近十餘年來幾乎處於凍薪狀態,加上舊制月退補償金所得,恐會促使部分資深教師的退休所得超過同等級人員的現職待遇,因此扁政府乃發布95年限制公保優存金額方案,開始計算所得替代率並訂定上限控制優存金額,並非削減月退金,中高階主管上限75%至80%,其餘人員上限85%至95%。

馬政府99.8.4修正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但學校教職員退職條例尚未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主管機關竟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訂定教職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配合銓鈙部於99.12.31函告知退休人員提前補存優存本金差額,翌月再通知回復或加碼縮減優存本金,但依約需俟兩年屆滿時再回復或加碼縮減優存本金,此次修法疏失粗估至少增加國庫補貼利息負擔約百億元,而各主管機關仍舊無所警惕。

蔡政府沿襲馬政府推動公教退撫改革的躁進做法,未設置專案小組詳細研究審慎規劃,按行政、考試兩院於102年5月間將公教退撫改革法案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而考試院於同年11月間由前院長關中簽呈馬總統請求改採長期漸進務實、規劃分階段改革方案。蔡政府年改會召集人陳副總統曾分別徵詢年改會委員有關馬政府所提公教退撫改革法案之意見,惟被詢委員是否將實情相告不得而知,以致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顯然是倉促立法、荒腔走板、違憲無理、詐欺背信、恐怕是窒礙難行後患無窮。

20170626-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甘岱民攝)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甘岱民攝)

退休人員真誠檢討公教退撫改革做法,希望主政者能夠以身作則、秉持同理心,採取削減人事成本的經濟原理與方法,基於必要合理的理由,進行開誠佈公與公開公平的溝通,以說服軍公教人員共體時艱、降低疑慮,進而建立互信互諒,以免引爆軍公教人員強烈陳抗活動,影響社會動亂不安,人心浮躁民心向背。豈知蔡政府執意採行民粹政治手段,進行階級鬥爭,已經變成違憲毀制、無理背信、狠心劫財、喪盡天良、自掘墳墓的暴政,完全不是解決問題、理性改革的施政作為。

*作者為公職退休人員協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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