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代觀點:從落實伊斯蘭移工的文化公民權看查理事件

2015-01-23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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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如要減緩宗教間本質的衝突,一個理想模式是,西方國家與當地穆斯林公民或移工組織的合作與協商應該被制度化建構以保障相關移工或公民的文化公民權,首先是建構某種協力合作夥伴關係。協力合作夥伴關係讓私組織與公部門共享多元宗教價值的共存,公民或移工信仰問題的緩解透過公部門與宗教組織或個人協力合作,建立長期與穩固的合作關係,協力合作的優勢是由有共同目標的多重組織,彼此之間創造健全與良性互動,以形成相互依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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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學者Martha, Summers, Frankland, Nelson, Beegle(2004)提出「協力運作的內在指標」應包含:溝通、承諾、公平、信任、尊重,這些都會影響協力運作的品質。Sorensen and Torfing(2010)認為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最好是建立在一種由利害關係人共同進行協商互動的治理網絡中進行,這些網絡與公私夥伴關係的制度安排,形成一種結合公私部門行動者共同進行協商互動的協力式創新運作的制度。

西方國家穆斯林公民或跨國移工在西方國家勢不可免會因文化、宗教等差異與西方國家產生隔閡,這種心理的受挫可能在思想與行為上容易激進化,這種現象需要政府在公民權利方面的疏導與文化公民權的落實,特別是文化公民權對穆斯林教徒能進行實質的文化授能。穆斯林公民或移工的文化公民權落實需要政府有關部門與相關公民團體或移工組織建立某種定期或不定期協商的制度化機制,這種安排表現在相互信任與尊重的協力合作夥伴關係,以此緩解日益嚴重的宗教恐怖犯罪問題。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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