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司法院釋字第807號會「加速勞動權益的惡化」!?

2021-09-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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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發布的《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資料照,顏麟宇攝)

8月20日發布的《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資料照,顏麟宇攝)

南山人壽工會針對近10年來全國各縣市違反勞動法令企業名單中,「南山人壽」違法項次最多,已連續5年上榜,更創下連續四年穩坐勞動法令裁罰冠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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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尤以「加班」未經工會同意合計達41項次最多,「超時加班」也遭罰12項次,另「員工加班費」未依法給付等等,在8月27日股東會召開時隔空叫陣強力譴責,並痛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除了罰款外,毫無作為。

南山人壽工會對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的見解

另對於8月20日發布的《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條文自公布日起立即失效,南山人壽工會認為「無疑是加速勞動權益的惡化。」

南山人壽工會對於《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無疑是加速勞動權益的惡化」的見解,筆者基於祈能:

1.更加落實保障男女無差別待遇之勞動權益。

2.維繫勞資信任與和諧關係。

3.促進建立「對等勞資關係的集體勞動法制」3動機來簡析《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並補述主管機關勞動部說明中之「有其歷史脈絡」。

簡析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文

根據8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文件:一、代表資方的「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解釋者。

二、解釋理由摘要整理:

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所謂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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