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互助成空,老無所終

2018-01-28 05:30

? 人氣

「薪資凍漲、物價飛漲的年代,民眾負擔保險費的能力下降,以致於往生互助會有供需市場,政府雖已有處理原則,但該處理原則適用的結果,已然限制了其他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會業務的權利,也欠缺對經營往生互助會業務單位之整體法制規範」(示意圖)

「薪資凍漲、物價飛漲的年代,民眾負擔保險費的能力下降,以致於往生互助會有供需市場,政府雖已有處理原則,但該處理原則適用的結果,已然限制了其他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會業務的權利,也欠缺對經營往生互助會業務單位之整體法制規範」(示意圖)

互助會啟發於互助、共濟的善意,在台灣存之多年,長者們為了讓自己死後的喪葬費不會為家人的負擔而入會,每月繳納固定資金,當會員中有人往生,其受益人能獲得一筆喪葬費或慰問金保障。近聞老人互助會再傳倒閉案,約有6百多名會員受害,受害者委任律師與百名會員到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向創辦人提告。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然而,互助會一直以來糾紛頻傳、問題不斷,或有負責人或將資金挪作他用,或有以人頭製造財務困難而不支付金錢,或有捲款而逃、惡性倒閉,會員僅能以詐欺、侵占向司法機關求助,人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對此,內政部曾於102年7月19日公布了「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以規範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會事項。然而該處理原則之法制尚存有漏洞,無法全面管制經營往生互助會業務的單位。

第一,處理原則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法律之制定,由立法院依立法程序通過,但「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為內政部所發布,未經法律授權,未送立法院監督,已然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第二,處理原則與平等原則有違。處理原則僅處理原則生效前,已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各級社會團體,則2013 年7 月19 日後,新成立之社會團體,其於章程明定辦理會員往生互助事項;或原則生效前已存在之社會團體,於原則生效後始嘗試辦理會員往生互助事項,又當如何?除此之外,尚有許多單位係以公司、行號或宮廟機關、團體等名義經營老人互助會的相關業務,這些單位亦不在處理原則的規範範圍內,處理原則以原則生效前已成立之社會團體作區分,恐有違平等原則。

第三,監管查核成效有限。處理原則第17點雖然有規定,主管機關對未依本原則辦理本事項或不符合本原則所定要件,逾期未補正之社會團體,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分(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涉有違反刑事法規情事者,移請司法或警察機關偵辦。惟互助會財務健全與否,查核涉及專業能力,內政部在人力、物力、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監督查核成效尚難以期待。

在薪資凍漲、物價飛漲的年代,民眾負擔保險費的能力下降,以致於往生互助會有供需市場,政府雖已有處理原則,但該處理原則適用的結果,已然限制了其他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會業務的權利,也欠缺對經營往生互助會業務單位(宮廟、公司等)之整體法制規範,政府宜思考增訂溯及條款擴大管制範圍之可行性,加強監管,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健全社會福利制度。

*作者為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