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殺人犯的罪與罰──中國司法與國際引渡(下篇)

2021-07-1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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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中國逮捕的加拿大商人斯帕佛(Michael Spavor)(AP)

遭中國逮捕的加拿大商人斯帕佛(Michael Spavor)(AP)

將人們從從西方民主國家引渡回中國,這種作法讓人無法接受,在法律上與道德上都是如此。那麼我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伸張正義?

本文上篇討論過,紐西蘭最高法院最近有條件同意中國引渡金京燁(Kyung Yup Kim),他是長期定居紐西蘭的南韓公民,被指控在上海殺害一名年輕中國女性。這項裁決是基於一個信念:來自中國的官方保證,能夠降低關於金京燁能否得到公平審判的風險和疑慮。如果紐西蘭政府能夠在7月30日之前得到保證,中國檢方不會比辯方更能夠影響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而且審判委員會的判決不會受到政治干預,那麼金京燁案的審判就符合國際社會對於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最低標準。中國也保證金京燁不會遭到刑求,紐西蘭最高法院對此也有類似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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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中國在試圖引渡嫌犯回國起訴時做出的保證,其他國家的法院與政府可以相信到什麼程度?

1999年,加拿大也遭遇類似的挑戰。中國與加拿大並沒有引渡條約,但尋求將賴昌星從加拿大引渡回中國,此人據稱是中國史上最惡劣的走私案罪犯。加拿大政府請我出庭作證,討論中國外交部關於賴昌星不會被判死刑、不會遭到刑求的正式承諾是否可信。當時我相信中國會遵守承諾,放賴昌星一條生路;因為一旦中國違背承諾,日後它將無法再取信任何一個國家,而且賴昌星的生死也非常容易確認。

2011年7月23日,加拿大將走私罪犯賴昌星引渡回中國(網路截圖)
2011年7月23日,加拿大將走私罪犯賴昌星引渡回中國(網路截圖)

加拿大賴昌星案,中國承諾不判死刑、不刑求

對於中國不會刑求賴昌星的承諾,我比較沒有把握。當時中國已經累積大量證據,足以將賴昌星的多名共犯定罪,因此我在作證時指出,賴昌星在被定罪、判刑之前應該不會受到刑求;但他開始服無期徒刑之後,我就不敢保證他會有何下場。我很慶幸加拿大政府沒有追問賴昌星是否會受到公平審判,因為我並不認為中國的審判能夠符合國際最低標準。

經過十多年的反覆審議,加拿大法院終於同意中國引渡賴昌星。中國對於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的承諾,受到幾位法界權威的嚴格質疑。但是在金京燁案,辯方律師並沒有質疑中國同樣的承諾。兩案相隔多年,中國此一承諾的可靠性已獲證實。(譯註:賴昌星2011年7月23日被引渡回中國,2012年5月18日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目前仍在服刑。)

澳洲胡士泰案,中國拒絕遵守領事協定

然而這段期間的許多經驗,也讓人深刻質疑中國在其他重要刑事司法議題上的承諾,能有多少可信度。以2010年澳洲公民胡士泰(Stern Hu)的案子為例,時候,中國拒絕遵守與澳洲簽署的領事協定;依照這些條款以及中國自家的法律,它應該讓一位澳洲代表參與審判不公開進行的部分。更近的例子是澳洲公民楊恆均(Yang Hengjun),中國甚至不讓澳洲領事參與審判看似公開進行的部分,再次違反雙方的領事協定。

中國任意羈押、秘密審判兩位加拿大公民康明凱(Michael Kovrig)與斯帕佛(Michael Spavor),明目張膽違反它與加拿大簽署的領事條約。中國顯然是要報復加拿大根據它與美國的引渡條約,考量是否必須配合美國的要求,引渡華為公司(Huawei Corporation)財務長孟晚舟(Meng Wanzhou)。此外,中國還恬不知恥地拒絕加拿大公民海珊江(Huseyin Celil)與瑞典公民桂民海(Gui Minhai)的領事會見權(consular access),兩人都曾經是中國公民。本文前面也提過,中國拒絕讓兩位美國籍青年出境,藉此要脅他們的父親返國投案。近來中國承諾的可信度每況愈下,因為它宣稱1984年的《中英聯合宣言)(Sino-British Declaration)已喪失法律效力;這項宣言規範香港居民的法律權益,效期直到2047年。

這些案例凸顯中國如何背棄國際法律義務,因此斲傷了北京當局的誠信與可信賴度。這些行為的發生正值中國民族主義高漲,代表中國的「司法主權」不可踐踏。此一因素必然會影響紐西蘭最高法院的案子,讓人質疑中國承諾的可靠性。喬治.華盛頓大學(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寫道:「中國確實需要──甚至極為需要──刑事司法方面的國際合作,但它似乎不願付出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作為代價。」

中國對於刑事司法的任何承諾是否值得信賴,這些案例都是合理的疑慮。有鑑於此,中國在金京燁案中「不判處死刑」的承諾也必須受到質疑,儘管辯方律師並未提出。

然而紐西蘭最高法院相信,如果中國提出適當的保證,金京燁不僅會享有公平的審判,而且不會在審前調查過程中受到刑求。刑求議題是金京燁案第二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且就像加拿政府對大賴昌星案的兩難一樣,刑求議題會比公平審判議題更容易達成對中國有利的考量結果,原因在於本案情況特殊,各方會認定中國的保證較具說服力。法院提到中國承諾讓紐西蘭外交官監督它對於公平審判的保證,這樣的安排完全缺乏說服力;但是監督中國不刑求比較具可行性。最引人注意的是一項新承諾:在調查期間,紐西蘭領事每隔48小時可以會見一次被羈押的被告,被告在任何時刻都可以要求律師陪伴。的確,看看中國近來違反領事條約規定的諸多案例,這項承諾的可靠性仍然值得懷疑。

2020年9月28日,中國電信業鉅子華為副董事長兼財務長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出庭,腳上佩戴防止逃亡的電子腳鐐(AP)
2020年9月28日,中國電信業鉅子華為副董事長兼財務長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出庭,腳上佩戴防止逃亡的電子腳鐐(AP)

紐西蘭應該拒絕引渡金京燁,問題是如何讓重罪犯受審?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紐西蘭應該拒絕引渡金京燁,其法院最近也曾否決幾個國家的引渡要求,包括瑞典、波蘭、捷克。這是否意味儘管金京燁被控犯下謀殺重罪,他還是可以逍遙法外?台灣與香港目前也遭遇類似的兩難困境,一名香港男子被控在台灣謀殺其香港籍的未婚妻,在香港服刑一段時間之後出獄,因為「一個中國」的政治障礙阻斷了引渡之路。

面臨引渡的人們多半會被刑事拘留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等候判決結果;除非他們能像華為的孟晚舟一樣得到保釋,她棲身豪宅,戴著電子腳鐐行遍溫哥華(Vancouver)。賴昌星在加拿大候審期間,人身自由也只受到一些限制。至於紐西蘭的金京燁,他被關了5年才得到保釋。然而,與他回到中國之後可能的遭遇相比,這種懲罰不算什麼。

當引渡或相應的作法遭到拒絕或者陷入無止境的僵局,司法正義要往何處尋?據報導,中國準備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這種作法被各方嗤之以鼻,雖然可以為中國政府與被害人家屬帶來象徵性的滿足,但是恐怕不能取代真正的懲罰。

紐西蘭與中國有無可能做出複雜的安排,讓金京燁在紐西蘭受審?如果是這樣,誰來審判、程序如何訂定?法官要由紐西蘭籍與中國籍共同組成嗎?這種法庭會是更上層樓的作法,還是會讓人聯想到19世紀衰弱的中國,帝國主義者建立的混合式法庭?中國方面的代表可以擔任檢察官與辯方律師嗎?新科技是否有助於證物的呈現,讓證人即時現身,並且公開轉播相關程序?

紐西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Pear285@Wikipedia CC BY-SA 4.0)
紐西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Pear285@Wikipedia CC BY-SA 4.0)

考慮方案:紐西蘭審判、特設引渡法庭

假設這些新穎的作法都不可行,中國是否可以採取某些行動,讓各方更容易接受其引渡要求?一種作法是設立特別引渡法庭,其運作至少要能符合最低國際標準。中國一直都有特設的軍事、海事、交通與林業法庭,近來並宣揚它為一帶一路倡議(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層出不窮爭議設立的新法庭。在中國法律改革運動者與外國政府看來,引渡法庭還有一項好處:可以作為增進中國司法實務的示範。然而,中國敏感的民族主義領導人可能會認為,這種創新作法等於是公開承認自家的法律體系無法達到國際標準。不久前,我向一位中國法官提出這個方案,他的第一個問題是:其他國家有沒有類似的特設引渡法庭?如果其他國家有,中國可能比較容易接受。我對這個問題做了一些研究,目前結果並不樂觀。

與設立特設法庭相比,中國可能會選擇比較不顯眼的作法:在現行法院之中設立引渡部門。中國在這方面己有先例,針對另一個引發國際關切的領域──智慧財產權,試圖培養與展現中國對相關案件的專業素養與公平性。

無論選擇哪一種替代性方案,許多中國內外的觀察者都會有合理懷疑:金京燁案審判恐怕只是一場「波坦金」(Potemkin)表演,像許多1950年代中期的審判一樣事先做好安排,將蘇聯版本的西方刑事司法引進中國社會;或者像1970年代晚期,中國剛對西方遊客開放,有時會讓他們觀摩中國的法庭審判。東亞地區的司法改革,對這種表演並不陌生,可以上溯到1870年代日本明治時期的審判,由外務省幕後指導,目的是說服西方國家終止其新近施行的境外司法體系。

遺憾的是,對於這個問題,中國唯一可行的解決方案卻最不可能施行──建立一個徹底改變、全國適用的刑事司法體系,具備真正的司法獨立,終結當代中國諸多的不當行為。如此重大的變革勢必大幅削弱中國共產黨對人民的掌控,因此就算最具進步意識的中共領導人,也不敢如此大刀闊斧。然而在中共慶祝建黨百年之後,我們希望後習近平時代的新世代領導人能夠認清,終結中國「對於司法正義的公然踐踏」不僅能夠改善它與自由民主國家的關係,也能夠幫助許多無法享有正當法律程序與公平審判的中國人。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美法研究所創所所長,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本文原題「Should Murder Go Unpunished? China and Extradition, Part 2」,刊於《外交家》(The Diplomat)雜誌,中文版由作者獨家授權《風傳媒》翻譯、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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