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觀點:臉書等社群媒體能限縮言論自由?

2021-06-1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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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等社群媒體能不能管制平台言論,頗有討論空間。(AP)

facebook等社群媒體能不能管制平台言論,頗有討論空間。(AP)

包括臉書在內的社群媒體網站,可以限縮言論自由嗎?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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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可能會覺得,言論自由是普世價值,而且廣泛被寫入許多民主國家的憲法裡,當然不可以被臉書或其他的社群媒體限縮。

然而,從學理來看,有兩個轉折值得認識:

首先,言論自由等權利(right),本來是用來對抗國家機器,所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文字用語上,強調的是國會不得立法限制或剝奪言論或新聞自由。雖然文字上是說不得立法,但事實上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權利,所以還是有一些法律給予限制,例如誹謗或猥褻言論。我國的情況也類似,憲法雖然保障言論自由,但是誹謗或猥褻言論仍然有刑責;製造假訊息如果影響社會秩序,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規範。

總之,憲法對權利的保障,主要用來對抗國家,但也逐步適用於社會生活,例如性別平等也受到憲法的保障,後來落實到《性別工作平等法》,即便是私人企業也不可以違反性別平等。

問題來了,私人企業可以違反言論自由嗎?或者說,可以給言論自由限制嗎?類似現象其實早已存在,但是因為過去的影響層面不大,所以受到的關注很少,例如有餐廳為了避免顧客談政治起口角,明白要求「勿論國事」,這算不算限制言論自由?算是違反憲法嗎?過去可能有人覺得,如果不願意接受,不去這家餐廳就好,反正餐廳到處都是,於是沒有深究這其中的言論自由學理問題。

但是到了網路時代,社群媒體雖然也是私人企業,如果要比照前例限縮用戶發表某些言論的權利,尤其是臉書或Twitter這種市佔率這麼高的社群媒體,影響層面可能就大多了。

然而,臉書等社群媒體可能主張:他們是私人企業,可以有更嚴格的規範,以保障多數用戶的權益。於是問題來了:臉書等社群媒體能限縮言論自由?這其中有違反憲法的問題嗎?

私人企業的主張,可以從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找到其權利的理論基礎。如果從財產權出發,主張這個私人企業是我的財產,我當然有權利自己訂定規範;或者可以從契約自由出發,主張我已經明白講出交易條件,例如前述餐廳強調的「勿論國事」,或是臉書等社群媒體要求使用者先勾選同意的服務條款,所以顧客或使用者等於已經先同意配合私人企業的要求,即使有限縮言論自由,也是基於契約自由而來的自願行為,所以主張不違反憲法。是否如此,值得更多探討。

其次,臉書等社群媒體是否完全算是私人企業,也有討論的空間。

美國政府多年來大力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簡稱NII),促成了網路產業的興盛發展。包括我國在內,世界各國也紛紛仿效辦理。可以說,如果沒有政府投入天文數字的預算,許多網路產業根本不可能發展。就此而論,臉書等社群媒體是否完全屬於私人企業,而不涉及公共性,在學理上或許也有討論的空間。

臉書等社群媒體能不能限縮言論自由?這是一個影響非常廣泛的現實問題,而且有學理的討論價值,因為涉及了公民權利的競合,以及網路上的私人企業是否因受惠於NII而有公共性。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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