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黃珊珊是「法盲」?

2021-04-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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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原籍羅馬尼亞)的著名法學家佩爾曼 (Chaim Perelman) 有一個很平實的陳述。他大致說:照本宣科不就等於充分而必要地實現了制定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目的。一體適用法條的類似案件相同判決最多是形式上(原有強調)的公平。但是,公平正義高於法的確定性。法官為求判決的妥適可能需要他解釋法律,或調整法律適用的狀況。即使我們不許法官立法,也得允許法官解釋法律。通過解釋,法官有時才可以超越既有的解釋,改正僅僅是說文解字的法律適用。(CHAIM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正義, 法律, 及論辯】41 (1980)。不要以為這是什麽強調文義解釋的歐陸「主流」教義學之外的雜音。西洋哲學的源頭的亞里斯多德早就指出:普遍的規範常常無法妥善地處理具體個案。(Aristotle,Nichomachean Ethics, bk  V, §1137,  b20, in 2 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1729 (Joanthanarnes ed., rev. ed. 1984).  所以,瞪着眼睛看法條:結婚應給婚假,否則處分,只是思考法律如何解釋適用的開始,不是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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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抽象觀念在具體落實中的拿捏, 不是形式主義者攻擊不願照本宣科的法學者為上下其手,無法無天。其實正好相反。說文解字,不顧不當的法律效果,其實才是形式主義者口中的「無法無天」。因為法律應該代表的正義正當 (「法律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匯覽第一冊第一條))被忽略了,這等於「無法」;正義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實現,這表示「無天」。

據說是「侵犯」司法和立法權

假定勞動局認為當事人的結婚離婚不具誠信,形同對銀行的詐欺行為,行政機關不予承認就是侵犯司法與立法權,成了兩者的太上皇? 這當然不僅是言過其實,而且是牛頭不對馬嘴。

雖然與司法解釋與使用有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無法不對法律加以解釋。有別於一般司法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在防範一般法官不懂行政, 不能讓法官可能做出一些不合行政原理的判決。基本上,這是起源法國的制度設計。但只要要件符合,行政處分還有行政訴訟的救濟。當事人不同意勞動局的處分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沒有什麽剝奪司法權的情形或顧慮。

侵犯立法權達到「濫權造法」之說,更是無中生有。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必須適用;適用必須理解,理解必得解釋。解釋如果要達到理解,照本宣科或依樣畫葫蘆不是理解,也不可能理解。同時,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常常必須以另一套符號及陳述,替代或表達法條簡潔及抽象的觀念。這是與立法有別的「造法」,法官或其他運用法律的人不應或不會「造法」,是已經沒有人相信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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