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黃珊珊是「法盲」?

2021-04-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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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日前拒給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的員工婚假而遭台北市勞動局開罰。對此,副市長黃珊珊認為勞動局是「恐龍處分」,卻被人批「法盲」。(資料照,柯承惠攝)

某銀行日前拒給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的員工婚假而遭台北市勞動局開罰。對此,副市長黃珊珊認為勞動局是「恐龍處分」,卻被人批「法盲」。(資料照,柯承惠攝)

有銀行行員與同一對象在三十七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銀行拒絕繼續給婚假,台北勞動局開罰二萬。副市長黃珊珊認為勞動局面對這種脫法行為,卻照法律文字行事做出「恐龍處分」,形同「法匠」。某校博士生反批黃珊珊是帶有傲慢與偏見的無知「法盲」。看似小事一樁,對類似學生的習作原本也沒有必要大動干戈。但是,法律解釋居然可以容許如此荒謬的結論,而法律人竟然認可和鼓勵嘲弄法律的威信和形象。反映法學教育某種的問題和失敗。法律人必須時時警惕,多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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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不可言的文義解釋

批評內容的絕大部分在重抄「行政程序法」和「民法」條文。結論是當事人既然符合結婚及離婚的形式要件,勞動局正確地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法律的「明確性」,和「平等」適用。并進一步強調民法沒有限制結婚次數, 所以應該保護當事人對民法及勞動法的「信賴」,否則就是行政「濫權造法」,形同凌駕立法和司法之上的太上皇。看似言之有理,賺了不少眼球。根據我的經驗,一定還有人同意叫好。

按照這種解釋,實際的後果是:銀行員工可以無限次「假」結婚和離婚,然後要求婚假作為「上班」。

解釋法律不是說文解字;結果必須妥善

不論我們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般質量如何,不管它羅列了多少評論者從頭引到為尾,看似巍巍然的「大」原則,這些原則有些很有問題。例如,所謂「等者等之」的什麽「平等原則」即其一例。法律適用當然有平等的要求,但不是法典上無法操作的「等者等之」這種說法。勞動法上的說法是一句沒有意義,也無法落實的同義反覆,套套邏輯。篇幅有限,在此暫不去說它。

最主要的問題是:僅僅引用「大」原則的文字,不能以為具體案件就此引刃而解。其實最多是好像排出了法律的某種形式架構,根本與最後的判斷無關。法律人不會反對「依法行政」 ,問題是依什麽樣的法;法律人也不會反對「平等適用」法律,問題是什麽情況之下是所謂法律必須同樣解釋適用的「同案」?如何以三十七天內與相同對方結婚四次的一對員工,與只結婚一次的夫妻相同看待?類似的「鮭魚之亂」,內政部同樣也是戰戰兢兢,唯恐被法盲批評不「依法行政」或「平等適用」。像這個「離婚之亂」一樣 : 臨時性的「假改名」,「真取巧」,與誠信變更姓名中間沒有同一性,也就沒有平等適用法律的餘地。法律應有的拘束力,目的不在拘束自已的腦袋!

所以,做為大陸法源頭的查士丁尼法典充滿了對法律人士的告誡,它說:「認識法律不是咬文嚼字。 而是掌握法律的形勢 【請注意;絕非「形式」】」(1 THE DIGEST OF JUSTINIAN【查士丁尼匯覽第一冊】, Digest bk 26; §17,12 (Alan Watson trans., 1985)(Celsus)

亂抄法條,然後說文解字一番,結果當然啼笑皆非。

匯覽再說:「如果法律模糊,解釋應避免荒謬的結果,尤其是當如此解釋才能合乎法律的意思。」( Digest bk 33; §33, 13) (Celsus)。

不僅大陸法的解釋如此要求,英美法的所谓解釋黄金律 (Golden Rule)也要求法律解釋不可造成荒謬的結果。只有一些法律書呆子認為即使造成荒謬的結果,卻是(這些人以為的)「法治」的要求。

所以,將法律解釋為一個人只要不斷結婚離婚又結婚,他或她可以同時以上班為休假,以休假為上班。違反常識做奇特的解釋,不是勞動法保護勞工的本意。更不是不求甚解的「依法行政」。

查士丁尼匯覽又記載:「當一個人做出法律原本可以禁止,但忽略了明文禁止的行為,他是對法律做了詐欺。以文害義,那是切割詐欺與違法。」(Edict, bk 4; § 30, 13)(Ulpian).

不論把當事人的行為稱為脫法行為也好,權利濫用也罷。我認為就像上面羅馬時代法學大師吳爾班所說的詐欺。雙方為取得婚假不必上班的好處而一再結婚又離婚,這種結婚和離婚不是有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的結果。不要說是形同對雇主的詐欺,不帶真實的意思表示的結婚和離婚,雖有形式的結婚或離婚證書,根本無效。以咬文嚼字解釋法律幫助詐欺行為叫做「法治」,「依法行政」,或「尊重立法」,那是法律人對戲弄法律尊嚴和精神的唾面自乾。

所以,十八世紀啟蒙時代,本身也精研羅馬法的意大利人文大師韋科 (Vico)才說:「沒有見識的人以為法律就是法律條文。」(GAMBATTISTA VICO, NEW SCIENCE 【新科學】 §319; 116 (David Marsh trans., 3d ed. 1999)。

更說:「即使是平庸的律師也都有能力引用法條。只有法律家能夠看到法律的精義。」(GIAMBATTISTA VICO, ON THE STUDY METHODS OF OUR TIME [論現代研究方法】53 (Elio Gianturco trans., 1990).

像勞動局及內政部不知法律真意,也不知探求如何適用法律。不僅法律白學,對社會大眾同時造成混淆。

「法治反對解釋」

法律念到頭腦發昏,有人甚至發明「法治反對解釋」說。我不是無中生有,這是中國大陸一位蠻有名氣的法學教授提出的主張 (稱之為促進法治的一個命題)。我第一次看到的時候,幾乎不相信我的眼睛。可是,好像無獨有偶,現在台灣也出現了「依法行政反對解釋」說。此種荒唐的「理論」完全是不知所云。首先,適用法律必須解釋,下面還要談到。法治反對解釋好像說:「腸胃保健就得反對吃飯」。其次,適用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期待法律自動生效。尤其是法律的內涵,一定必須經過適法之人的評估。

荷蘭 (原籍羅馬尼亞)的著名法學家佩爾曼 (Chaim Perelman) 有一個很平實的陳述。他大致說:照本宣科不就等於充分而必要地實現了制定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目的。一體適用法條的類似案件相同判決最多是形式上(原有強調)的公平。但是,公平正義高於法的確定性。法官為求判決的妥適可能需要他解釋法律,或調整法律適用的狀況。即使我們不許法官立法,也得允許法官解釋法律。通過解釋,法官有時才可以超越既有的解釋,改正僅僅是說文解字的法律適用。(CHAIM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正義, 法律, 及論辯】41 (1980)。不要以為這是什麽強調文義解釋的歐陸「主流」教義學之外的雜音。西洋哲學的源頭的亞里斯多德早就指出:普遍的規範常常無法妥善地處理具體個案。(Aristotle,Nichomachean Ethics, bk  V, §1137,  b20, in 2 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1729 (Joanthanarnes ed., rev. ed. 1984).  所以,瞪着眼睛看法條:結婚應給婚假,否則處分,只是思考法律如何解釋適用的開始,不是結束。

法律抽象觀念在具體落實中的拿捏, 不是形式主義者攻擊不願照本宣科的法學者為上下其手,無法無天。其實正好相反。說文解字,不顧不當的法律效果,其實才是形式主義者口中的「無法無天」。因為法律應該代表的正義正當 (「法律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匯覽第一冊第一條))被忽略了,這等於「無法」;正義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實現,這表示「無天」。

據說是「侵犯」司法和立法權

假定勞動局認為當事人的結婚離婚不具誠信,形同對銀行的詐欺行為,行政機關不予承認就是侵犯司法與立法權,成了兩者的太上皇? 這當然不僅是言過其實,而且是牛頭不對馬嘴。

雖然與司法解釋與使用有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無法不對法律加以解釋。有別於一般司法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在防範一般法官不懂行政, 不能讓法官可能做出一些不合行政原理的判決。基本上,這是起源法國的制度設計。但只要要件符合,行政處分還有行政訴訟的救濟。當事人不同意勞動局的處分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沒有什麽剝奪司法權的情形或顧慮。

侵犯立法權達到「濫權造法」之說,更是無中生有。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必須適用;適用必須理解,理解必得解釋。解釋如果要達到理解,照本宣科或依樣畫葫蘆不是理解,也不可能理解。同時,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常常必須以另一套符號及陳述,替代或表達法條簡潔及抽象的觀念。這是與立法有別的「造法」,法官或其他運用法律的人不應或不會「造法」,是已經沒有人相信的神話。

美國最高法院創立司法審查權的時候,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馬歇爾最著名的論證主張:法院既然必須適用法律,而憲法和一般法律都是法院遵守的對象,法院自然必須衡量法律是否與位階更高的憲法衝突。因此,法院在裁判過程中解釋法律,提出自己見解是司法程序的當然,談不到僭越立法權。同理,如果台北勞動局做出支持銀行,拒絕給假的處分,那也是適用法律的合理現象。當然與侵犯立法權或司法權無干。更談不上凌駕立法或司法之上。

由於法盲說太過離譜,我再舉一個應該是舉世皆知的案例,同時說明法律解釋不能以詞害義。而這樣做,不叫侵犯立法。1889年美國紐約終審法院審理了一件案子 (Riggs v. Palmer, 115. N. Y.  506)。 原告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和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為原告所殺害死亡,因而發生財產繼承問題。紐約州法律沒有規定法定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就不得繼承。但法院認為:沒有任何法律制度會允許如此違反良心的解釋。此案傳頌超過一個世紀,是法律如何解釋的經典。如果照「法盲說」, 繼承法明文規定孫子是法定繼承人,不論是否殺害被繼承人,都有權繼承。法院不願對法律文字做機械的解釋及荒謬的適用,扯不到侵犯立法

誰是法盲?

作者指出,正義女神蒙著眼睛,是要你不偏不倚。不叫你綁住大腦,成了有眼無珠的法盲。(圖/Getty Images@iStockphoto)
作者指出,正義女神蒙著眼睛,是要你不偏不倚。不叫你綁住大腦,成了有眼無珠的法盲。(圖/Getty Images@iStockphoto)

約十年前,當時的板橋地院有位法官將眼瞎的當事人的導盲犬,轟出庭外,引起大眾不平。認為法院指者禁止動物進入法院的規定為擋箭牌,是不知法律真意的「法痴」。十年過後,當時可能還穿開襠褲的未來社會中堅,其法律見解居然無啥進步,同樣離譜。令人嘆息的是:也許不是學子之過,而是壟斷學術,教育,文化,社會,就業,政治,和經濟資本的「大人」的失誤了。(馬克思只談經濟壟斷,耳熟能詳。法國的社會學家博迪鄂 (Pierre Bourdieu) 將觀念擴大。讀者有興趣,可參考例如他的 「PRACTICAL REASON」 【實踐理性] (1998)).

美國務實主義鼻祖柏爾斯 (Charles S. Peirce)曾經說過:抽象的原則觀念,對小事也許有用。碰到關鍵要事,那就一點用都沒有(大意)。抽象晦澀,雲深不知處的「大」原則:「依法行政」,「等者等之」,應付考試搪塞也許有用。想解決現實具體問題的判斷,那就完全像是隔鞋瘙癢。討論法條,抄而不解,視而不見,有看沒到,形存實亡,不叫「依法」,不是「平等」。正義女神蒙著眼睛,是要你不偏不倚。不叫你綁住大腦,成了有眼無珠 (或許也是法盲製造出來)的法盲!

*作者是律師/教授、哈佛法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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