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黃珊珊是「法盲」?

2021-04-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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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抄法條,然後說文解字一番,結果當然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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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覽再說:「如果法律模糊,解釋應避免荒謬的結果,尤其是當如此解釋才能合乎法律的意思。」( Digest bk 33; §33, 13) (Celsus)。

不僅大陸法的解釋如此要求,英美法的所谓解釋黄金律 (Golden Rule)也要求法律解釋不可造成荒謬的結果。只有一些法律書呆子認為即使造成荒謬的結果,卻是(這些人以為的)「法治」的要求。

所以,將法律解釋為一個人只要不斷結婚離婚又結婚,他或她可以同時以上班為休假,以休假為上班。違反常識做奇特的解釋,不是勞動法保護勞工的本意。更不是不求甚解的「依法行政」。

查士丁尼匯覽又記載:「當一個人做出法律原本可以禁止,但忽略了明文禁止的行為,他是對法律做了詐欺。以文害義,那是切割詐欺與違法。」(Edict, bk 4; § 30, 13)(Ulpian).

不論把當事人的行為稱為脫法行為也好,權利濫用也罷。我認為就像上面羅馬時代法學大師吳爾班所說的詐欺。雙方為取得婚假不必上班的好處而一再結婚又離婚,這種結婚和離婚不是有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的結果。不要說是形同對雇主的詐欺,不帶真實的意思表示的結婚和離婚,雖有形式的結婚或離婚證書,根本無效。以咬文嚼字解釋法律幫助詐欺行為叫做「法治」,「依法行政」,或「尊重立法」,那是法律人對戲弄法律尊嚴和精神的唾面自乾。

所以,十八世紀啟蒙時代,本身也精研羅馬法的意大利人文大師韋科 (Vico)才說:「沒有見識的人以為法律就是法律條文。」(GAMBATTISTA VICO, NEW SCIENCE 【新科學】 §319; 116 (David Marsh trans., 3d ed. 1999)。

更說:「即使是平庸的律師也都有能力引用法條。只有法律家能夠看到法律的精義。」(GIAMBATTISTA VICO, ON THE STUDY METHODS OF OUR TIME [論現代研究方法】53 (Elio Gianturco trans., 1990).

像勞動局及內政部不知法律真意,也不知探求如何適用法律。不僅法律白學,對社會大眾同時造成混淆。

「法治反對解釋」

法律念到頭腦發昏,有人甚至發明「法治反對解釋」說。我不是無中生有,這是中國大陸一位蠻有名氣的法學教授提出的主張 (稱之為促進法治的一個命題)。我第一次看到的時候,幾乎不相信我的眼睛。可是,好像無獨有偶,現在台灣也出現了「依法行政反對解釋」說。此種荒唐的「理論」完全是不知所云。首先,適用法律必須解釋,下面還要談到。法治反對解釋好像說:「腸胃保健就得反對吃飯」。其次,適用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期待法律自動生效。尤其是法律的內涵,一定必須經過適法之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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