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何謂溝通理性?以藻礁爭議為案例

2021-04-2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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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無論潘忠政或其他進入總統府的環團,應該都無法代表整體或多數「民間社會」。因此政府的說法,應該是誤解哈伯瑪斯的溝通理論。哈伯瑪斯沒有天真到認為,所有的公共政策、制定規範都可以從溝通過程獲得100%社會共識,社會溝通也不是專門為了要取得特定人士或特定團體的同意。因此依然需要民主投票,每次的投票就像「中繼站」,決定這次的政策方向,直到下一次投票(參見林立《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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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會溝通的目的也不是要政府制定一個永恆不變的「真理」原則或鐵板一塊的政策目標,而是會隨著時空背景等等條件的不同,隨時進行社會溝通與時俱進,形塑新的共識(例如2006年時兩黨都覺得沒核四台灣會經濟崩盤,但2011年福島核災後兩黨都有人觀念改變)。因此,本次對焦會議的真正貢獻在於,至少釐清若干物理事實,給社會大眾作為公投前的參考依據。至若政府研議外推方案,立意良善,但試問,外推方案跟公投方案不同,民眾應該更想知道公投的方案(或被否決)有何利弊得失,才能對投票的判斷有所幫助。

至於政府想不想在公投之前舉辦更多會議來釐清公投版本的更多物理事實,或是提供倫理正確性的詳細理由說明給社會大眾,其實也不用整天去關心特定人士,而是政府自行的政治判斷。就像關於土地法規改革方面,政府不想跟社會大眾解釋理由,執意拒絕接受大法官釋憲以及執意違背聯合國人權公約國際專家審查結論的建議,那也是政府要自行承擔政治責任。

當然,以哈伯瑪斯的學說,除了民間自由輿論,如有完備的正當行政聽政程序是更加理想,因為唯有法定程序,才能把「社會溝通」賦予實定法的確實明文保障,例如規定政府的資料詳細度(如研究方法與計算方式)以及規定專家的獨立公正性資格等等,而不是讓各方在網路貼資料放話。試問連精心舉辦的對焦會議資料以及溝通理性的內涵,政府發言人都不甚理解,如果要民眾自行在網路蒐集資料查核驗證,應該是相當困難。不過看來政府要在今年舉辦法定聽證程序或類聽證已經來不及,以下提供佛斯特(John Forester)基於溝通理論而製作的兩個表格(中文版參見《面對權力的規劃》),供讀者用來檢驗各方論述,作為公投前的參考(按,佛斯特原文乃基於哈伯瑪斯較早期用語,本文修改為哈伯瑪斯理論成熟期之用語,並改寫部分表格內文字以利讀者理解,至於表一內權力的施展方式為John Gaventa之理論概念,因篇幅所限暫不解釋,讀者可參見丘昌泰《公共政策》)。

錯誤的資訊型態。(作者提供)
錯誤的資訊型態。(作者提供)
如何糾正扭曲的溝通。(作者提供)
如何糾正扭曲的溝通。(作者提供)

*作者為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德拉瓦大學能源及環境政策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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